摘要: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引发的社会问题规模显著且增长迅速,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和司法负担。2025年5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家庭教育的指引》指出,近三年共审结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引发的游戏充值和直播打赏退款纠纷近七百件,案
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引发的社会问题规模显著且增长迅速,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和司法负担。2025年5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家庭教育的指引》指出,近三年共审结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引发的游戏充值和直播打赏退款纠纷近七百件,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最高标的额达310万元,平均标的额8万余元。如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为抽取心仪的游戏盲盒皮肤,仅一晚上就充值4万余元;在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申请退款后,当天即进行再次充值。这些案例充分揭示了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问题的严重性、普遍性和复杂性。
基于此,本文旨在从法律专业视角,梳理和分析当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退款的可行性路径,让更多家庭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由于其生理心理发育很不成熟,欠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法律将该部分群体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单独实施日常交易,参与民事活动。根据《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
(二)已满8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17、18、19条的规定,除16周岁以上依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已满8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有效:1.在获得法定监护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后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具体到网络充值场景下,可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对充值频率、金额作出的规定:“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如果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金额较小,符合上述通知的要求,可能会认定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符,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不予退款。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退款的案例分析
若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通常为父母)代理自行进行网络充值,或者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获得监护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且充值金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44、145条的规定,该充值行为无效,可以要求游戏服务商进行退款。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充值行为无效,游戏服务商应当全额退款。
然而,若各方存在过错,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监护人等过错方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未成年人能否最终退款的数额关键要看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和游戏公司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退款纠纷,大多结合双方过错情况酌定游戏公司返还部分款项,这既是公平保障游戏公司和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必然要求,更是对家长的一种警示和鞭策。
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可能存在的过错行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未接入国家建立的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或者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的服务,导致未成年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网络游戏服务并充值;
2. 未落实充值限额要求,未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日消费数额和累计消费数额;
3. 未对未成年人设立防沉迷措施,如:允许监护人查询未成年人游戏记录、设置游戏时间与消费限制、监护人申请账号临时冻结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等。
监护人可能被认定为过错的有以下几类行为:
1. 提供本人或其他成年人的身份信息用于实名认证、提供已完成实名认证的本人或其他成年人的账号、帮助未成年人通过人脸识别等身份核验机制;
2. 未妥善保管支付账户信息,如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支付密码等信息的;
3. 放任未成年人长期或重复擅自消费等。
通常来说,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监护人帮助未成年人绕过防沉迷限制等监护人过错情形的,就相关未成年人超额充值部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相关消费过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况承担对应责任,一般责任比例为30%-8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监护人承担剩余责任。
▶参考案例:(2023)苏0104民初5003号
“××大冒险”系某游戏公司运营的一款小游戏。2022年3月至6月间,7岁的小明使用其外公的手机登录案涉游戏,并充值百余笔款项共计4398元。小明母亲金某发现后,于2022年6月29日向微信投诉并要求退款未果。法院判决:小明在进行游戏充值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充值行为无效,被告应当退还充值费用。但考虑到原告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酌情判令游戏公司退还80%充值费用。
此外,若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或监护人重复进行多次过错行为、同时存在多种过错情形或存在其他加重情节的,则相关过错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更高的责任比例。
▶参考案例:2024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仅一周,未成年人小明在某游戏通过父亲老李的银行卡充值1万余元。父亲发现后,立即向该游戏公司申请退款,游戏公司仅退还了部分款项。但退款一周后,小明又继续使用同一游戏账号以及同一支付方式完成了7笔充值,共计400余元。对于这笔款项,游戏公司认为系小明监护人老李存在重大过错所致,应当不予退还。2023年2月,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游戏公司全额退款。
法院认为:老李作为监护人应对小明的上网行为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妥善保管好付款账户信息,但其显然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在已知晓小明使用银行卡数次进行大额充值并要求游戏平台退款后,仍未能加强对小明的监管,导致小明进行了二次充值,对此过错更为明显,程度更高。故本院对于要求退还全部充值款项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且第二次充值款项的退款比例予以酌情降低。
未成年人网络充值退款的实务操作指南
(一)通过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平台申请退费
本文以“腾讯游戏”为例,梳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在常见平台的申请步骤,供参考。
1. 准备申请退费的相关资料,包括:监护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未成年人出生证明/监护证明、支付人身份证、游戏账号信息等。
2. 搜索并进入平台:打开微信,在搜索栏输入“腾讯未成年人家长服务平台”,进入公众号后,点击链接进入退费程序。
3. 点击前往申请退费,按照相关流程指引,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后,耐心等待腾讯方面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公众号消息或短信等方式通知,若审核通过,退款将按原支付路径退回。
在申请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过程中,务必如实提供各项信息和材料,保持耐心,与游戏平台积极沟通。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困难或与平台产生纠纷,可使用12315等投诉平台表达合理诉求,主张合法权利,或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退费
如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达到退费的目的,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诉前建议着重准备以下证据资料:
1. 未成年人身份及监护证明。
2. 充值行为相关证据,如游戏平台充值记录和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等。
3. 游戏账号相关证据:(1)游戏注册信息,若游戏账号注册时填写了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可辅助证明游戏账号与未成年人的关联性;(2)登录记录:游戏平台后台或手机等设备端留存的游戏账号登录记录,若登录时间频繁且多处于未成年人日常休息、课余时间,可侧面证明是未成年人在使用该账号登录游戏并进行充值操作。
4. 证明充值行为由未成年人实施的其他证据:(1)家庭监控录像:若家庭安装有监控设备,且监控覆盖范围能拍摄到未成年人使用电子设备进行游戏充值的画面,调取相应时间段监控视频,作为直观有力的证据;(2)手机录屏(若有):若未成年人在充值时,家长或其他人员恰好用手机对其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屏,该录屏视频同样可作为关键证据;(3)证人证言:若有未成年人的朋友、邻居目睹其游戏充值行为,可提供证人证言。
5. 设备使用记录:(1)电子设备开机时间记录及游戏登录设备信息:若显示登录设备为家中未成年人常用的手机、平板等设备,且设备使用习惯(如设备名称设置具有未成年人个人特色)也指向未成年人,可作为证明账号由未成年人使用的有力证据;(2)游戏内社交信息:整理游戏内聊天记录、好友列表等社交信息,若显示与该账号长时间一起游玩的亲密好友、公会伙伴等多为孩子现实中的同学、朋友,且聊天内容涉及孩子日常学习、生活话题,可截图并对关键信息进行标注,作为游戏账号由孩子使用及操作的间接证据。
6. 孩子的陈述:让孩子详细书写一份关于游戏充值过程和原因的书面陈述材料,内容包括何时开始玩游戏、如何进行充值操作、为何进行充值等,孩子签字并注明日期。同时,家长可录制孩子陈述相关内容的视频,确保陈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孩子陈述通常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因其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可能效力不足。
7. 监护人不知情或不认可的证据:(1)与游戏平台客服沟通记录:家长发现未成年人游戏充值后,通过游戏平台客服电话、在线客服窗口等渠道与平台沟通退款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2)与相关部门沟通记录:若家长向消费者协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机构反映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问题,保留与这些部门工作人员沟通的记录,体现家长对孩子充值行为的不认可及寻求解决途径的过程。
8. 其他辅助证据:(1)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若家庭存在经济困难情况,可证明家庭资金紧张,每一笔较大支出都需谨慎规划,孩子大额游戏充值行为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承受范围,严重违背家庭经济利益,以此推定家长不可能同意该充值行为;(2)特殊资金用途证明:如孩子充值所用资金原计划用于家人手术、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用途,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缴费通知、手术预约单等相关医疗材料,证明资金的重要性和原定用途,突出孩子游戏充值对家庭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进一步支持家长不认可该充值行为的主张。
(三)风险提示:成年人冒充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的虚假诉讼
虽然未成年人网络充值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但如果成年人自行充值却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向法院主张退款,将可能构成虚假诉讼,面临处罚的风险。
如在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案例中,小李的父亲大李起诉称,小李在未获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7个月内向某游戏累计充值21382元,要求全额返还充值款项。经审理查明,案涉游戏账号首次充值时小李仅2岁11个月,最后一次充值时为3岁7个月;该账号在深夜、凌晨等时段高频登录,且在游戏聊天频道中多次出现“昨晚喝多了”“大人说话,小孩别插嘴”等成人化的文字表述;充值时段关联的支付账户还存在网吧扫码消费记录,与大李主张的“幼儿独立操作”事实矛盾。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案涉游戏账号的充值行为并非由小李实施,大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恶意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虚构未成年人充值事实,构成虚假诉讼。据此,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针对大李的虚假诉讼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责令其限期交纳罚款10000元。
结语
加强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是守护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工程。未成年人非理性网络消费作为高发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各方的关注、努力和引导,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文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小组也将持续关注和研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各类问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正向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