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23日20时许,杨某明驾驶一辆三轮载客摩托车沿大理镇博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玉洱博爱路口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俗话说:“事不过三”
可偏偏有人就要以身试法
拿生命在危险边缘来回“试探”
5月23日20时许,杨某明驾驶一辆三轮载客摩托车沿大理镇博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玉洱博爱路口处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违法嫌疑人前科累累,分别于2017年4月25日、2019年8月19日、2025年5月13日三次无证驾驶,加上这次杨某明已是第四次无证驾驶被查获。
民警在询问中得知,其表示由于自己年龄大和文化水平低,无法通过驾驶人培训考试,加之总是抱有侥幸心理,便不断驾车上路行驶。
2025年6月5日,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杨某明无证驾驶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警提示:无证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同时,由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会得到保险理赔,造成的损失将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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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谢朝刚
来源:大理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