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9日起,《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
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6月9日起,《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
4月22日,市二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牡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林业局、市司法局等部门,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形成《菏泽市牡丹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建议修改稿)》。
该修改稿涉及种质资源保护与种植管理、产品开发与生产经营、质量监督与品牌培育、文化传承与传播、产业扶持与服务、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建立濒危珍稀牡丹档案
林业主管部门需加强牡丹种质资源建设,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保护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鼓励牡丹新品种培育、引进和交流。
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濒危品种、珍稀品种、特有品种、野生植株及四十年以上株龄牡丹档案,制定分类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擅自移植评定为古树名木的牡丹植株。
鼓励引导在沿黄滩区、国有林地、城市出入口、绿化带等区域种植牡丹,支持采用飞地种植、异地建园等模式提升菏泽牡丹影响力和知名度。
推进牡丹市场体系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推进牡丹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综合型花卉集中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用,完善仓储物流、快递配送、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服务,畅通产销对接渠道。
市、县(区)人民政府需培育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牡丹产业龙头企业,并对其实行动态监测和评价。
鼓励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开发制作、销售催花牡丹、鲜切花牡丹、盆栽牡丹等产品,支持开展花期延长、反季节栽培等技术研究,延长牡丹观赏期和市场供应周期。
建立健全牡丹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市场监管、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牡丹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需推行牡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要求录入牡丹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牡丹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建立牡丹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牡丹产业标准化建设,完善牡丹种植、加工、销售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生产经营主体按标准开展种植、生产加工。
每年四月为牡丹宣传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通过“世界牡丹大会”“菏泽国际牡丹文化旅游节”等节会开展文化、旅游、经贸系列活动,推动菏泽牡丹文化和产业的展示、宣传与对外交流。
加大对菏泽市花牡丹的宣传,将每年四月定为牡丹宣传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公园、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文化场馆、特色街区等规划建设中融入牡丹主题元素,展示牡丹文化,支持建设牡丹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支持牡丹文化与黄河文化、红色文化、非遗文化、水浒文化、祖源文化、巨野工笔画、曹县汉服等特色文化、产业资源融合发展,系统挖掘牡丹文化资源,加强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加强牡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推动菏泽牡丹饮食、牡丹刻瓷、牡丹催花、牡丹嫁接、丹皮加工等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牡丹传说、工笔牡丹画、曹州牡丹花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整理研究、技艺交流、人才培养等传承传播活动。
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空间种植牡丹,引导民众种花、养花、爱花、护花,营造全民、全社会热爱牡丹的氛围。
强化政策土地资金项目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牡丹产业的扶持,强化政策、土地、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加大牡丹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培育特色产业集群,促进牡丹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牡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牡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新品种培育、产品质量提升、科技研发、人才培养、品牌建设和文化推广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投入牡丹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自主投资、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牡丹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互联网产业服务平台,整合牡丹种植、科研、加工、销售等数据,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等服务,加快牡丹产业数字化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牡丹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措施,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培育本土人才和新型职业人才,建立牡丹专家库。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设置牡丹产业相关教学课程或专业,加大牡丹育种、种植、生产加工等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来源:牡丹晚报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