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支持办法(试行)印发!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11 04:08 1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加大对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培养力度,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支持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加大对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员的支持培养力度,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支持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年科技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完善青年科技人员培养机制,打造一支具有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员后备军,结合我省青年科技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科技厅设立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以下简称育成项目),定位为培养青年科技人员项目,面向职业早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医院,以下同)、企业等单位青年科技人员,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青年科技骨干,通过项目鼓励其自由探索研究,努力成长为我省科技人才后备力量,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三条育成项目分为A、B两类。具体为:

A类项目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每年遴选200项左右,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支持科研起步阶段的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项目,开展自由探索研究,注重对基础研究青年科技人员的培育。

B类项目主要以企业为依托,每年各遴选150项左右,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支持来自企业的青年科技人员,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自由探索研究,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加大对技能型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每年遴选50项左右,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具有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且聘在技能岗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申报B类项目。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定位和资助目标

育成项目旨在发挥导向作用,资助引导我省青年科技人员,面向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相关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研究,推动科技人员培养和技术创新,支撑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项目。项目总体定位属性和资助目标如下:

A类项目。重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处于科研起步阶段的青年科技人员,围绕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选题,独立主持项目开展探索研究,促进基础研究后续青年科技人员培养。

B类项目。重点支持企业青年技术骨干、技能型人员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聚焦企业技术革新、加速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独立主持项目开展科技创新和关键技术攻关,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项目申请者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具有坚实的理论或实践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能独立承担研究课题。

2.截至申报次年1月1日,申请者男性未满32周岁,女性未满35周岁。B类申请者中的技能型科技人员,年龄可以放宽3周岁。

3.A类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且有两年及以上科研工作经历。

B类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学士学位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且有两年及以上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

4.申报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福建省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申报人须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人事关系在依托单位)。以企业为依托单位的,原则上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未来独角兽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同时还需是规模以上企业(软件等行业企业规模参照工业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人应是企业核心技术团队成员,是企业重点培养的科研或技术骨干。B类申请者中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单位的,应当是所在单位的技术骨干,且聘任在技能岗位的人员。

5.申报人尚未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已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不得申报。已入选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的,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申请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2.依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

3.通过依托单位遴选的申请者在线填报申请书并打印提交至依托单位;

4.依托单位对申报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当年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报送至通知指定的受理单位(设区市科技局、高校等);

5.受理单位按照限额推荐指标择优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推荐项目。

第三章 审核与评审

第六条资格审核。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收到申请书后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书面材料签章齐全的视为有效申请。

第七条 组织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书,基于学科领域分组,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网上评审,由评审专家依据申请者既往研究基础、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先进性、未来2年预期成果(理论成果、产业化成果等)等进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资助项目。

第四章 公示与立项

第八条评审结束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将资助项目和依托单位名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资助对象的资格条件有异议的,可向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反映。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经过核实后,确定最终资助项目。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资助通知发布后,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在申请书上签署资助意见,向依托单位拨付资助经费。经费要用于开展科研活动,主要包括:

1.材料支出: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支付的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支付的费用;

3.会议、差旅、合作交流支出: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相关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支付的费用;

4.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讯、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支付的费用;

5.与执行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负责人应确保申报、验收等材料真实性,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并规范使用经费。依托单位承担本单位申请对象资格审核与遴选、科研条件保障、经费监管、剩余经费转拨等职责。推荐单位负责推荐项目的资格审查、实施过程监督、重大事项动态报告、协助组织做好经费转拨、验收等职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业务处室具体负责统筹项目实施工作。

负责人因调离本省、长期出国(境)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的,一般应按终止或撤销办理,由申报时的依托单位按程序退回剩余经费;负责人调动到省内其他单位,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且变更后单位可以支撑保障其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允许其变更依托单位,剩余经费由原依托单位按程序转拨至现依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需变更研究内容的,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6个月提出变更申请,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育成项目执行期为两年,可采取简易验收方式。负责人应当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或提供专利、软著、参赛获奖、企业订单、专有技术等明显可佐证的相关成果。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来自企业的科技人员承担项目验收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分别负责各自单位科技人员承担项目验收工作,填报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表和填写书面验收意见。设区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情况可组织若干同行专家提出意见作为依据。项目结余经费可留在依托单位继续开展科技研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已拨付未使用的经费按程序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育成项目执行期间形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和成果报道等,应按照应标尽标原则,标注福建省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资助(Supported by Foundation for Cultivated Young Talents of Fujian Province, China)及立项编号。未标注的研究成果一般不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材料中论文、专利等研究成果应与项目高度相关。验收材料扫描上传系统,纸质件由依托单位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对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在申报和执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约谈法定代表人、停拨经费、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支持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来源:重点敲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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