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段时间,发生在甘肃兰州的“海棠文作者”案在网上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今年5月底6月初,兰州警方跨省传唤了“海棠线上文学城”多名作者,这些作者多为女性,她们的作品是一种叫做“海棠文”的作品。警方认为,在网上发布这些作品的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此
作者:杨有有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近段时间,发生在甘肃兰州的“海棠文作者”案在网上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今年5月底6月初,兰州警方跨省传唤了“海棠线上文学城”多名作者,这些作者多为女性,她们的作品是一种叫做“海棠文”的作品。警方认为,在网上发布这些作品的行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此,部分网络平台上的网友表示反对,认为这些作品并不违法,或者认为对这些作者的情节认定过重、量刑不合理,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等问题。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今天我们也来聊一聊这起热点案件。
01罪名解析
我国《刑法》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相关罪名包括两项,分别是刑法第364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第363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两项罪名的区分在于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在本案中,涉及的主要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首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具有牟利的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
02海棠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本案的第一个热点争议话题,就是所谓的“海棠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有网友发声:“海棠文不是色情内容,是一种正常的艺术创作形式”【图片1】,有的律师也声称“那些作品是理想化的,美好的”。【图片2】
犯罪对象是具体犯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区分,从网上流传的一些标题截图【图片3】来看,海棠网站的涉案小说可能涉及到情色性爱的情节和具体描写,那么是否属于刑法上规定的“淫秽物品”?又该由谁来认定呢?
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这里面的“具体描绘性行为”,是指较详尽、具体地描写性行为的过程及其心理感受;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具体描写通奸、淫乱、卖淫、乱伦、强奸的过程细节;描写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及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和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等的淫亵描写。“露骨宣扬色情”,是指公然地、不加掩饰地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着力表现人体生殖器官等。“诲淫性”是指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的腐化堕落的具有刺激、挑逗性的文字和画面等。“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同时,刑法明确了关于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以及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在查阅“海棠文”具体内容之前,我们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去断言“海棠文”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淫秽物品”。根据1998年11月27日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规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在司法实务中,对涉淫秽物品案件的办理,通常以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之一,法官也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对其性质作出综合判断。
03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然而,即便“海棠文”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也不一定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需要进一步审查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获利情况。根据两高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一万次以上;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应当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海棠文的作者们没有达到这一标准,那么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网络上,许多网友传言作者被判刑十年,这个说法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警方目前采取逮捕和传唤措施,说明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并未起诉,法院更未实际定罪量刑。而即使确实构成犯罪,并进入审判环节,量刑也并非一定在十年以上,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三档量刑,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更为可能的是按照一般情节来认定,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还可以相应减轻刑罚,甚至是获得缓刑。
04刑事辩护方向
在海棠案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涉案人员都较为年轻,甚至有很多是在校学生,许多公众对于这些即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轻人表示同情。那么在案件办理中,应当从哪些方面去辩护,从而达到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目的呢?结合我的办案经验,主要有三个方向可以努力。
第一个是关于罪名适用的辩护方向,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的法定刑最高为2年,远低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并且缓刑几率较高。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牟利,根据我们前面讲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可以通过作者的牟利行为来辩护,例如作者创作的海棠文是免费阅读的,读者虽然主动打赏,但作者也一直没有提现,这样有可能可以佐证作者不具备主观牟利目的。
第二个是关于情节严重性的辩护方向,由于海棠网是设立在台湾的网站,服务器信息较难获取,可以提出网页显示点击量不一定是实际点击量的辩护意见,也可以从《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点击次数入手,由于海棠文的每个章节都是单独发布,点击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章节的划分,在辩护中可以将整部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争取扣除各章节的重复点击阅读量,从而降档量刑。
第三个是关于犯罪后果的辩护方向。2017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充分收集海棠文的传播范围、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提出从轻审理的辩护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批复针对的是网络云盘,在辩护中需要积极争取司法机关对该批复的适用。
与此同时,对于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讨论中,有些网友提出刑法要保持谦抑性,但是这里我们也要强调一下,刑法谦抑性的主要表现在刑法本身的不完整性、补充性与宽容性,刑法不将一切违法行为都当作处罚对象,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需要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并且刑罚处罚必要性时才适用刑法。而对于一种犯罪行为,达到定罪标准时,原则上就应当适用刑罚予以惩戒,这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特征。
05网络传言应当谨慎
在海棠案中,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就是部分网友借讨论案件之机,在网络上发表一些盲目的言论。例如有的网友声称写文章比强奸罪量刑更重,强奸未遂只需要拘留15天【图片4-5】,挑动公众的情绪。实际上比较刑法规定就可以看出,这是无稽之谈,以一般情节为例,强奸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网页所提到的拘留15天也只是网络传言,与警方通报并不一致。有的网友怂恿涉案作者拒接警方来电、拒绝配合传唤,认为警方考虑异地线下传唤的办案成本会放弃侦查。有的网友质疑案件管辖权等办案程序,对兰州市“地域黑”,甚至暗示警方拘捕女性作者的动机不纯,是以罚款牟利或者涉嫌犯罪为目的【图片6】。
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案件的法律问题,公众有讨论的空间和表达的自由,但是不能偏离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言论边界,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法律在不同时代下的适用性、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性、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合规性。为了“站队”而不理性的造谣传谣,不但对当事人没有帮助,并且同样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海棠案的热议,在一方面体现了网络环境对司法机关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也展示了刑事犯罪的严重责任。我想,在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都应当依法依规办案,既要考虑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融合,也要充分倾听公众的呼声。而对于我们公众而言,更是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切莫心存侥幸心理,触碰法律法规“高压线”,以免陷入犯罪的深渊。
杨有有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刑事辩护方向法律硕士。杨有有律师具备完整的公检法实习工作经历,对刑事案件的办理具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自参加律师工作以来,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控告等案件的办理,参与办理了多件重大、疑难、复杂及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如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贪污案、百度公司管理层职务侵占案、某高校校长涉黑案、某法院院长贪污案、某国企虚假诉讼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来源:律视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