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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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预计3年内财政将直接投入360亿元以上支持民营经济,带动金融及社会投资2万亿元以上。

投资界6月11日消息,山东省财政厅日前印发《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预计3年内财政将直接投入360亿元以上支持民营经济,带动金融及社会投资2万亿元以上。

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财政惠企政策的覆盖面和可及性,现提出如下财政政策。

一、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

1.鼓励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省财政安排资金,按照项目预算金额最高20%的标准,每年支持实施100项左右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鼓励民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重大科技攻关,突破产业“卡脖子”技术难题。农业领域项目可按最高35%的比例给予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2.支持民营企业争创高能级创新平台。省财政筹集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创建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对新升级为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省级配套资金支持;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3.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省财政安排资金,以“十强产业”、绿色低碳领域为重点,每年支持一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根据评审情况给予每个项目一定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4.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给予分档分类补助,补助比例最高5%;对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5.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引领型孵化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建设引领型孵化器,高质量孵化培育硬科技企业。对获认定的孵化器,省财政依据认定层级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6.支持民营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省财政安排资金,对企业投保的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保险,按照不高于实际投保保费60%、最高4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属于高价值专利或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最高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

7.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加速产业化。省财政安排资金,对转化创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最高按照研发投入的4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8.支持民营企业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省财政按照科技创新活动发生费用最高60%、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新券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二、助推民营企业智能化转型

9.支持民营企业参建数据基础设施。对民营企业建设的符合国家及省数据管理部门定义、支撑“数字中国”“数字强省”成效显著的数据基础设施项目,省财政给予单个“标杆型”项目最高1000万元、“引领型”项目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牵头)

10.实施“算力券”奖补。对按规定购买或提供人工智能算力并且应用成果显著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照其算力采购合同实际执行金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奖补,单家企业供、需算力累计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牵头)

11.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工业软件研发和推广应用。面向研发设计、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等环节,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产品研发、应用推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遴选一批工业软件研发推广项目,省财政给予单个最高300万元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12.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数字化转型标杆。对上一年度新入选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领航”企业、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标杆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13.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项目。对按规定承担数字化转型“揭榜挂帅”试点工作、经验收评估完成建设任务的民营企业,省财政分类给予奖补。其中,技术赋能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链式转型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补;载体赋能项目,按不超过实际运行费总额的3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14.实施元宇宙创新应用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培育打造元宇宙创新“名品”和应用“名景”,牵引带动元宇宙产业突破发展,遴选一批优秀创新产品、示范效应强的应用场景,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三、助力民营经济产业升级

15.实施“技改专项贷”贴息。对民营企业纳入省级技改导向目录项目库的重大工业技改项目,且项目实施主体已与银行签订项目贷款合同,实际发生了贷款额(年度贷款额度不低于3000万元)和贷款利息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贴息最高2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16.实施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补贴。聚焦石化、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轻工、纺织等重点行业,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研发、生产、检测、用能、发输配电等设备,以及配套软件系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购置费用(单项购置费用应在10万元以上,且购置总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购置费用10%的标准,给予单户企业最高500万元补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17.实施“三首”保险补偿。对民营生产企业为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所列产品投保的“三首”综合保险,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实缴保费的80%,给予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单户企业最多享受3种产品的保险补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18.实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奖补。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省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对国家级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民营企业,给予三年最高600万元奖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牵头)

19.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省财政筹集资金,对购置深耕犁、高性能播种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重点机具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按照机具购置额给予最高40%的补贴,原则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5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牵头)

20.实施乡村振兴投资项目奖补。对民营企业年实际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乡村振兴项目,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给予实际新增投资额1%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0万元。(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牵头)

21.支持民营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对民营企业主导制修订的高水平国际、国家标准,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高质量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每项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

四、推动民营服务业量质齐升

22.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省财政安排资金,每年择优支持不少于200个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和新增纳统服务业企业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至100万元,其中民营企业参与申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对符合条件的海洋服务业重点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省财政厅牵头)

23.实施海洋服务业企业贷款贴息。省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海洋服务业企业新增经营性、生产性银行贷款,按照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省海洋局、省财政厅牵头)

24.支持民营养老、家政服务机构运营。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投入运营满1年且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经评估达到1级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参照每名老年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为本机构16至60周岁就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各市按照每人每年最高100元标准,据实予以补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

25.支持民营视听制作机构创作精品内容。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广播电视节目社会制作经营机构创作的视听节目、公益广告等列入省重点项目或规划,获得国家、省级奖项或在全国头部平台播出且形成较大影响力的,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扶持和奖励。(省广电局、省财政厅牵头)

五、增强民营外贸企业发展动能

26.实施“鲁贸贷”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于贷款发生的本金损失,经信保赔付后,剩余本金损失由省财政和承办银行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省财政最高分担90%。(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

27.鼓励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实施“万企出海 鲁贸全球”国际市场开拓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牵头)

六、支持民营企业引才聚才

28.支持民营企业“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引进“一事一议”顶尖人才给予综合资助或股权投资支持。在支持期内,按规定给予人才个人补助。(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29.支持民营企业引育领军人才。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企业以及产业领域相关实验室(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引进培养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蓝色人才团队等给予综合资助或个人补助支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30.支持重点扶持区域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民营企业入选重点扶持区域引进高水平人才项目给予分期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七、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31.加大省级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出资力度。发挥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构建产业投资类、创业投资类基金群,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其中,将省级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出资比例提高至40%,省、市、县(市、区)政府共同出资比例放宽至60%。(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32.引导更多基金投向初创民营企业。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大对省内民营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的支持力度,基金增值收益可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33.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市、县财政部门统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同级财政资金,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轻创业群体融资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

34.实施供应链金融奖励。省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在预算额度内,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度应收账款确权融资金额0.05%、商业汇票签发增长量0.1%、供应链票据签发增长量0.2%的标准给予奖励,加快核心企业信用向民营中小微企业传导释放。(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配合)

35.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政采贷”,支持参与政府采购并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信用担保,从金融机构获得无抵押、低利率、简单快捷的融资服务。(省财政厅牵头)

36.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省财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引领作用强、事关长远的重大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工程和产业转型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参股比例最高可达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对技术改造、工业互联网、数字经济等项目,以注资引导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注资引导投资、先投后股、拨投结合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新建或改造陆基水产养殖设施、深远海养殖装备等项目,以委托投资方式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00万元。(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37.支持民营粮食企业融资增信。省财政安排资金,引导民营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推动贷款银行按照不超过企业缴存资金10倍的额度,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提供融资支持。(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牵头)

38.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省、市财政共同出资,支持银行为民营企业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对首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民营企业,省财政按实际支付利息的4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贴息;对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贷款不良本金损失,省财政给予最高45%的风险补偿,市财政风险补偿比例不低于同笔贷款不良本金的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

39.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对民营企业纳入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设备更新贷款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的项目贷款,省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贴息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等有关部门配合)

40.强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推动省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信息联通,引导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登录平台、线上对接,提高融资效率,对年度撮合交易综合排名前5的融资平台给予适当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配合)

八、构建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

41.消除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破除所有制歧视和隐性壁垒。常态化排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以所有制性质、企业注册地址、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等条件限制民营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牵头)

42.扩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省财政厅牵头)

43.加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评审优惠力度。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竞标小微企业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省财政厅牵头)

九、防范和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44.强化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常态化源头防控。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来源审核,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未纳入预算安排的政府支出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已纳入预算且启动实施的政府投资和项目采购,不得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45.推动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积极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支持地方政府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46.用好化债政策支持清理民营企业欠款。指导各地用好化债政策,偿还符合条件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十、提升财政政策的便利度和可及性

47.支持深化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改革。推进财政奖补资金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改革,完善政策资金便利化兑付机制,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精简财政涉企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环节,推动更多惠企政策资金“直达”企业,最大限度提升惠企政策资金兑付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48.支持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省财政安排资金,对评选出的突出贡献民营企业、集体,分别授予“山东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山东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集体”称号;对评选出的突出贡献个人,授予“山东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奖金,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

49.保障企业公平享受财政政策权益。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搭建民营经济数字化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链图谱研究,精准推介民营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文件,加强对新增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公平享受政策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50.规范涉企财会监督行为。‌推行“阳光联合检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实现“一次进门、全面体检”,避免多头重复检查。严格涉企检查程序,依托“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坚决杜绝入企“乱检查”行为,打造“无事不扰”监管环境。(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以上财政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2027年,有具体实施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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