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近2万元相亲不满对象起诉退费,法院:驳回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6-11 05:31 2

摘要:华声在线6月10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思缘 范亚娉)男子成家心切,花19999元和婚介公司签了一年合同,婚介公司接连介绍了4人与之相亲,见面后认为与公司宣传差异较大,男子把婚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华声在线6月10日讯(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思缘 范亚娉)男子成家心切,花19999元和婚介公司签了一年合同,婚介公司接连介绍了4人与之相亲,见面后认为与公司宣传差异较大,男子把婚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6月10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驳回男子诉求。

男子花19999元通过婚介公司找对象

常德“80后”男子王鹏(化名)着急结婚,找到当地一家婚介公司,该公司以婚姻介绍服务、婚庆礼仪服务、礼仪服务等为经营主业。2024年8月16日,王鹏与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王鹏购买的婚姻介绍服务中匹配对象人数为8人,由婚介公司提供匹配约见服务,合同服务期为一年,服务费用为19999元。王鹏应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接受工作人员推荐的人选并同意与其约见或同意互换联系方式的,即视为王鹏认可婚介公司推荐人选的综合条件及约见匹配。

合同签订当日,王鹏依约支付服务费19999元。

此后不久,婚介公司陆续向王鹏介绍4名匹配对象,王鹏与其中一人见面后认为婚介公司为其实际介绍的对象与宣传差异较大,未达预期值。王鹏认为公司行为误导了他的选择,合同内容属于无效行为,不想再继续维持合同关系。他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合同无效并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庭审中,婚介公司辩称,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未对王鹏进行虚假承诺或宣传,公司介绍对象时均提前告知基本信息,王鹏同意后才安排见面,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原告证据不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王鹏主张某婚介公司误导了他的选择,案涉合同无效。经查,《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签订后,某婚介公司依约向王鹏介绍了数名匹配对象,王鹏已与其中一人见面了解,合同期限截至8月15日,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且王鹏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双方系以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服务合同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因此,王鹏合同无效并要求某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鹏与被告婚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驳回王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勿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

法官介绍,婚恋服务本质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情感匹配具有偶然性,法律不强制要求婚介机构对“相亲成功”负责,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婚姻介绍服务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人身属性与商业属性。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后,往往对服务效果抱有较高期待。若经营者仅以完成见面人数作为履约标准,而忽视匹配质量的合理性和信息真实性,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或欺诈,需承担退费乃至惩罚性赔偿责任。

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不能因主观感受否定合同效力。法院的判决不仅是对个案是非的裁量,更是向社会传递清晰的规则信号:对婚介机构需诚信经营,不以情感焦虑为牟利工具;对个人需理性消费,勿将法律当作“情感兜底”。婚恋幸福无“价目表”,唯有以真诚之心对待婚姻,以责任之心履行契约,方能构筑健康的社会婚恋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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