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丨岗前培训期间可以不发工资吗?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10 16:36 1

摘要:2025年3月,应届毕业生李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主播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培训时间为1个月,其间参加直播话术、粉丝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不发工资;若培训合格,则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发工资8000元;若培训不合格,则不予发放培训期间工资

案 情 简 介

2025年3月,应届毕业生李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主播培训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培训时间为1个月,其间参加直播话术、粉丝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培训期间不发工资;若培训合格,则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发工资8000元;若培训不合格,则不予发放培训期间工资。

李某培训期间,每日需按公司要求完成8小时线下学习及模拟直播任务。次月,公司以培训不合格为由不予发放工资。李某提出质疑后,公司称双方签订过主播培训协议,明确约定培训不合格不予发放工资,且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培训期不属于用工,无需支付报酬。李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8000元。

处 理 结 果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支付李某工资8000元。

案 例 分 析

虽然公司与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签订了主播培训协议,且约定培训不合格不予发放工资,但该公司进行的培训与岗位业务直接相关,属于用人单位为自身业务需求安排的岗前培训,即使李某未正式上岗,也属于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了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应视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此期间仍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得以“培训期”“学习期”等名义规避工资支付义务。企业应通过完善薪酬制度降低用工风险、明确岗前培训与专项培训的界限。若企业确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赴外参加付费认证课程),应签订书面服务期协议并依法约定违约金,而非以“不付工资”变相捆绑劳动者。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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