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刚刚过去的周末,美国洛杉矶爆发冲突。起因是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等联邦机构在洛杉矶逮捕非法移民。据《洛杉矶时报》报道,当地时间6月8日,加州国民警卫队(California National Guard)受特朗普政府的命令,抵达洛杉矶镇压移民抗议者。
刚刚过去的周末,美国洛杉矶爆发冲突。起因是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等联邦机构在洛杉矶逮捕非法移民。据《洛杉矶时报》报道,当地时间6月8日,加州国民警卫队(California National Guard)受特朗普政府的命令,抵达洛杉矶镇压移民抗议者。
加州州长加文·纽森发表声明,要求特朗普政府撤回警卫队的部署。声明中还称,特朗普政府的做法不合法,是对州权的严重侵犯,并且旨在激化局势。
美国加州有诸多移民居住,长期以来是民主党的阵地,与特朗普政府的反移民政策形成对峙。从国家权力角度而言,本次冲突的关键之一,是州权和联邦权的对立。什么是国民警卫队?或者说民兵?特朗普所代表的联邦政府,有权调用加州国民警卫队吗?
特朗普再度上任后,导致了多次联邦与州的权力拉扯。杨照在音频节目《:民主的观念与实践》中梳理了什么是国民警卫队,以及州与联邦之间的权力关系。这会是理解美国政治局势的一把重要钥匙。
在原来的北美殖民地《邦联条例》中,并没有给邦联一支独立的军队。邦联军队是动用各州既有的武力所构成的。
然而十多年的邦联经验,却让1787年参加费城会议的代表们知道,这套办法行不通,它不足以应付这个新的国家要处理内忧外患的需要。
邦联要打仗,得看各州配合的程度,而每州又它地理位置上的不同,有不一样的政治考量,要他们团结来配合动员,谈何容易?就算配合动员了,民兵的主要效忠对象一定先是自己的家乡,其次是自己所属的州,他们又怎么可能投入热情为邦联而战?
所以新的联邦有一个很清楚的目标:需要有自己的军队。这个观念在费城会议中就脱颖而出。不过要落实这个观念,写进《宪法》中,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如何保证联邦的军队不会用来欺压各州?
有一种安排方式,是把陆军、海军分开,只给予海军长期的经费,却限制陆军的经费顶多两年有效。这是其中的一项保证措施,可能被用在对付各州的联邦陆军——因而必须要受到严格的管制。
另外还有一项保证措施,就是让各州继续保有它的民兵武力。国会虽然有权力可以规定各种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但不可以干涉民兵的指挥人事。
而且平常训练、运用民兵都由各州来进行,只有当联邦召集各州的民兵来为合众国服务时,这些民兵才会受到国会订的管理办法加以约束。
《美国内战》
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样的安排有非常清楚的道理。联邦建立的陆军,一定比任何一州的民兵武力强大,因而遇到任何一两州骚动叛乱的时候,联邦就拥有平乱的力量。
就算骚动叛乱扩大,只要大部分选民认同,联邦就可以扩大军事配备,更可以召集各州民兵来协助平乱。
换另一个方向看,万一联邦不顾各州的意愿,要运用武力来戕害各州独立、自由时,那各州就可以集合他们的民兵来反抗联邦。联邦陆军的规模,无论如何不可能大过所有州的民兵总和。
联邦和各州之间的武力平衡考量,还反映在至今仍具有巨大现实作用的《美国宪法》第二条修正案上。
第二条修正案的内容是:“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free state)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这条修正案,使今天的美国成为全世界最多私人拥有枪支的国家。
对于非美国人,让私人合法拥有枪支,真的会怀疑是不是脑袋出了问题的做法。美国的严重刑案,几乎都和枪支分不开关系。
在美国当警察,遭遇生命威胁的机率远超过任何国家。因为警察在街头随时可能遇到持枪的歹徒。不说刻意滥用枪支为非作歹的行为,光是枪支走火事件,每年都有十几起。
枪那么危险,为什么美国人却不能立法管制枪支呢?为什么全美最庞大、最有力的政治游说团体中,会有专门拥护枪支合法权的“美国来福枪协会”(American Rifle Association,ARA)呢?换作其他国家,一个公然坚持让枪支在社会上合法流传的组织,能得到多少人支持?
《美国内战》
过去几年中,事实上是任何一段时期中,美国都有多起恐怖、残酷的校园喋血事件。精神状态不稳定的人拿着枪进校园一阵狂扫,短时间内造成大量伤亡。
每次出现这类事件,美国媒体舆论一定会有关于管制枪支的呼吁与讨论,然而奇怪的是:发生了这么多次血案,有那么多呼吁与讨论,几乎没有什么管制枪支的法案能在国会通过。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来福枪协会大力阻挠。它凭借的就是宪法第二条修正案。因为第二条修正案明白规定:“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
美国来福枪协会有那么大影响力,是因为有《宪法》为他们的立场撑腰,也就是有美国社会对《宪法》的尊重作为其影响力基础。
美国来福枪协会的立场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宪法》明白禁止国会立法限制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管制枪支的法律就算通过了,必然因与第二修正案抵触而违宪,不可能生效。管制枪支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被提升到修宪层次的大事。
而且这第二条修正案,没有那么容易修改。
在今天的现实状况下,大家注意的是修正案后半段,关于人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部分。但一旦进入《宪法》层次的讨论,那就不得不回头看前半段的内容。前半段清楚说明了人民应合法持有和携带武器的理由——因为这些人构成了民兵组织。
这条修正案,直接和《美国宪法》本文第一条第八款联系。
第一条第八款给予各州保持民兵、指挥民兵的权力,然而在各州讨论是否要通过“制宪”时,曾经出现过一个强大的质疑意见:民兵要发挥作用,尤其是要能够对抗联邦,保障各州独立、自由地位的作用,不能只有组织、有军官,更要有武器。
如果联邦剥夺了民兵拥有武器的权利,那么第一条第八款关于民兵的部分,不就形同无效具文了?
因而,要修改第二修正案,必须同时修改第一条第八款对于民兵的规定。
尽管在历史发展中,联邦的权力不断上升,州权相对式微,但美国的立国原则毕竟还是由各州组成的“合众国”(United States)。修改民兵条款,等于正式动摇这项立国原则,改变“合众国”的形式,自然很难获得支持。
不只如此,《宪法》第二修正案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属于《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又译《人权法案》)中的一部分。
所有美国驻外单位,包括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在它们的网站上一定会有一个栏目,叫“美国立国基本文件”。放在这个栏目中,被视为关系美国立国精神最重要的文献,只有三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第一条到第十条修正案,但《美国宪法》至今一共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其他第十一条到第二十七条修正案,却被和前十条区别开来,并没有纳入“美国立国基本文件”中。
《权利法案》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与意义。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的第一届国会开议,处理的第一件事就是讨论并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压倒票数,通过了《权利法案》。
这十条修正案会被包裹在一起称为《权利法案》,是因为内容都是关于人民权利的保障。从相反方向看,也就都是限制、减少国会权力的。
这件事情也很特别——刚刚成立的国会,竟然先忙着缩减自己的权力,像是给自己戴上手铐脚镣一般。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在罗列了国会管辖项目之后,以这样的文字作为结束:“为了行使上述各项权力,以及行使本宪法赋予合众国政府或其各部门或其官员的种种权力,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
对照之下,《权利法案》的开头,也就是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话却是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
已经通过了的《宪法》,让国会“制定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第一届国会却忙不迭地提出修正案,取消“制定一切……法律”的权力,改加上“不得制定”的限制,为什么刚刚开议的国会要如此自废武功呢?
一个理由是:《宪法》虽然通过了,但在好几个州支持和反对的票数差距很小,表示有很大比例的人对这部《宪法》并没有那么满意。讨论议决过程中,反复出现的质疑,就是《宪法》只有对于政府权力的安排规定,却没有任何明确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
费城会议中产生的这部《宪法》,的确是着眼于规范政府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是进步精神的展现。
序言(Preamble)中确认了,《宪法》从人民主权出发,代表人民的立场,既然如此,当然不需要规定人民有什么权利。只要没有在《宪法》中明白让渡、交付给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的,就都是人民保留在自身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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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种立场、这种写法,和当时大部分州宪不一样。许多州的州宪开头都先有明文的“权利法案”,白纸黑字载明人民拥有哪些绝对不容侵犯的权利,后面才是其他政府组织的规定。
对比下,《美国宪法》只有前面提到的一段短短的序言,却没有“权利法案”,显得格外让人无法放心。
第一届国会议员必须处理这样的潜在集体的不满。另外,他们集会开议时,还有两个州——罗德岛州和北卡罗来纳州——迟迟尚未加入联邦,也让这些国会议员感受到压力,应该想办法消除这两个州的疑虑与反对,尽快让联邦完整,避免分裂下出现的不利伤害。
因为是第一届,这些国会议员受到各州州民特别的关注,尤其关注他们的认同与效忠态度。也因为是第一届,这些国会议员承担的改选压力特别大。
所有众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员,短短两年后就得面对改选。另外还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四年后要改选,只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能做满六年的任期。
换句话说,在选民还没遗忘前,改选就来了。选民当然会问:哪个议员在哪个议案上采取了什么立场、投了什么票。没有人希望选民记得的是:这个议员投票反对《权利法案》,不重视人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届国会还承受后来的国会不会有的特殊压力:要证明这个机构真的值得人民信赖与嘱托,虽然在制度结构上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但国会在精神上最接近一般人,是一般人的公共代表。
各州审议《宪法草案》时,到处都涌现出一个质疑的声音:原本并未受到充分重视、而且闭门讨论的费城会议,有足够资格订定宪法吗?
连带着,也就不断有提议:应该再召开一次“制宪会议”,用新的会议讨论来补充甚至取代原先费城会议的结论。
提议再召开一次制宪会议最强而有力的理由,就是原有《宪法草案》中缺少了《权利法案》。因而,要说服大家不需要再开新的制宪会议,最直接有效的做法,是在第一届国会尽快通过《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得以顺利、快速通过,有助于建立新国会的威望。
新的国会完成的第一件大事,就是限制自己的权力,以此维护人民的权利,换句话说,当代议立法权与人民主权有冲突时,代议者会选择舍弃自私立场,站在人民主权这边,这样的国会令人放心,这样的《宪法》值得支持。
本次洛杉矶冲突事件中,加州州长控诉特朗普政府滥用联邦权力,调用加州国民警卫队前没有与加州政府商议,将提起诉讼。
为什么州政府可以不听联邦指令?这需要回溯到《美国宪法》,实际上,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州权与联邦权一直存在角力关系。
《美国宪法》的序言,由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威尔逊所写。在写下"More Perfect Union"(更完美的集体组织)时,威尔逊心中想的应该就是发生在英国的前例。
他在价值判断上明显倾向要让联邦凌驾在各州之上,要创造"We the People"(我们人民),将主权从各州转移到联邦。
詹姆斯·威尔逊属于“联邦派”,他期待看到更大、更强的联邦。在会中另外有一股州权派的势力,他们是致力于维持各州原有的独立地位和权力的立场。《美国宪法》就是在这两股势力反复冲突、折中、调和、妥协,最后所产生的结果。
《华盛顿邮报》
“联邦派”追求"More Perfect Union"(更完美的集体组织),认为联盟联合是好的。“州权派”则高度珍惜得来不易的独立与自由,对联盟联合保持着怀疑态度,他们只愿意在安全繁荣的考量下,进行最有限的联盟跟联合。
这是两种相反的价值观,而且在会议中,在当时的气氛下,谁也说服不了谁。如此谈判产生的宪法也就必然游移在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
清楚可见的例证,联邦有了自己的宪法,取得了人民所赋予的主权,有了新的联邦的“我们”这些人民。但《美国宪法》却不能取消各州的州宪,只能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规定“各州州宪如果有和联邦宪法抵触者无效”。
从卢梭一脉相承的政治理论来看,这等于美国有两种位阶的双重主权,州和联邦都拥有主权,都有规范主权形式的宪法。所以联邦宪法另外有各州的州宪。
来源:看理想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