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商品包装“撞脸”就一定属于抄袭吗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10 14:48 1

摘要: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尤其是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而拥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的包装装潢,某些不诚信的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易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雁塔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10知产快讯3则

1.商品包装“撞脸”就一定属于抄袭吗?

商品的包装装潢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尤其是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而拥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的包装装潢,某些不诚信的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易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雁塔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致力于玻尿酸全方位护肤研发,并率先使用一体灌装的次抛剂型,润某颜是原告旗下的功能性护肤品品牌。原告精华液的包装装潢设计独特,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其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的排列组合、整体视觉效果均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润某颜修护奢养次抛精华油”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后原告诉至雁塔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产品在包装盒整体颜色、盒身字体颜色、盒身具体图案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虽产品的内包装都采取针剂形式,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该种包装拥有外观专利,市面上亦存在多种产品使用该包装。且双方产品的针剂在头部及中间部分形状不同,双方产品液体颜色亦不同。故两款产品的包装、装潢存在较大的区别,不足以造成混淆,也未扰乱市场秩序。故雁塔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驳回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品的包装装潢可分为两类,即文字图案类的装潢及形状构造类的包装。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产品外盒上的文字、图案、色彩以及排列组合明显不同。同时,原、被告产品均使用了针剂型构造,即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外观构造一致,但原告对该种包装未获得外观专利,且市面上亦存在多种产品使用该包装,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包装装潢作为商品典型的外部特征,不仅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更是展示商品外在设计美学的载体。本案的判决结果警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注意到,仅具有独特性及识别力的包装装潢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来源:雁塔法院

2.直播话术也算商业秘密?女主播遭索赔10万元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主播与服务平台、传媒公司之间的司法纠纷也多了起来。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传媒公司向主播索赔10万元的纠纷案件。

此前,大学毕业不久的女孩林小美(化名)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双方随后又签订《信息保密协议》,约定3年内,林小美未经许可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平台直播,否则需赔偿10万元违约金。

一年后,劳务合同到期。离职后的林小美以新账号进行直播,被老东家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以林小美违反竞业限制、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诉至夷陵法院,索赔10万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投入大量资源培训了被告林小美,且双方签署了劳务合同及保密协议,林小美应当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

林小美的法律援助律师则主张,双方签署的劳务合同及保密协议,应为无效格式条款,且公司未实际遭受损失,不应当支付赔偿款。且合同明确载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收入完全依赖观众打赏,这属于民事合作。

原告播放小美新账号直播录像时,主审法官突然暂停播放,并质证:“被告离职后直播的内容是否涉及原告商业秘密?请具体说明。”原告代理律师数次回避实质回答,最终承认,所谓商业秘密,主要是通用直播话术。

法院认为,通用直播话术已被大多数同行从业者甚至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未被采取有效保密措施,话术本身不具备商业价值,不属于商业秘密。

夷陵法院依法驳回了某传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主播与传媒公司签约时,应注意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若主播对个人包装、直播内容、收益分配等没有协商权,公司要求固定工作时间、按月发放底薪、缴纳社保,则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若公司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无社保缴纳,则可能属于民事合作。合同中如有“自愿放弃社保”“接受灵活管理”等条款,可能暗藏风险,应谨慎辨别。

来源:极目新闻、省法院民三庭、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3.擅自使用网上的汉服美照作宣传,法院判决

“春风十里扬州路,卷上珠帘总不如。”身着一袭汉服,漫步于扬州古城,沉浸式体验千年的古韵和诗意,已经成为很多游客的必打卡项目。而在“汉服热”“国风热”持续升温的今天,汉服写真也已然是摄影行业新的商机。

各平台上汉服写真馆众多,竞争激烈,商家如何轻松出圈、吸引游客?精美的汉服宣传照便成为了夺人眼球、脱颖而出的制胜法宝。

案情再回溯

王某经营着一家汉服摄影馆,为了招揽顾客,他在小红书上注册了账号进行宣传,内容除了有自家摄影馆的工作照外,更多的当然是各种养眼的汉服照。

选用专业模特拍摄宣传照,价格高昂,本着节约成本的想法,王某便将目光转移到现成的“网图”。

于是,他在小红书、抖音平台等社交媒体上挑选了一些有一定粉丝量的博主,将博主们拍摄的精美汉服照配上文案,发布在店铺的社交账号,用来给自家汉服写真产品进行商业推广、宣传。

很快,这种“网图宣传法”就露了馅。有些博主发现了自己的照片被摄影馆盗用,也有些博主的粉丝在评论区提醒博主被盗用了照片。这些博主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删除照片并赔偿损失。

审理定分争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该汉服摄影馆释法明理,告知其行为已构成肖像权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王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过错:“确实是自己不懂法,擅自用了他们的肖像照片,造成的损失我愿意赔付。”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汉服摄影馆删除了相关宣传帖,并分别赔偿各博主损失1000元。

法官提醒

自然人的肖像不仅体现其人格利益,还蕴藏着潜在的经济利益,肖像权是以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具体人格权。

随着“网红经济”“直播带货”等新兴业态的兴起,网络空间中肖像权保护的问题日益凸显,背后出现了一批“盗图者”。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商在网络营销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合法合规经营。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不仅是对肖像权人的侵害,也是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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