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保证人要为十多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10 08:38 1

摘要:十多年前老张曾作为保证人为朋友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方式。现因朋友和老张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两人诉至法院。老张认为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自己免责。老张应否为十多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十多年前老张曾作为保证人为朋友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方式。现因朋友和老张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两人诉至法院。老张认为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自己免责。老张应否为十多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不能免责,老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朋友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借款保证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确定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约定还款期限,老张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至债权人起诉之日,本案未超过保证期间,老张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朋友追偿。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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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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