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ChatGPT、DeepSeek等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正深刻重塑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之“变”体现在多个维度,包括法律职业人工作方式与工具、法律职业角色与分工、法律服务模式与市场格局、法律职业生态、法律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深层变革。但是,法律职业的“本质”
《法律适用》2025年第6期目录
特稿
技术浪潮下法律职业的未来展望——兼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的变与不变
——江必新
新法新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许常海
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宋建立
专题研究:关注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
数据财产权益强制执行的论证与规则构建
——樊创
行贿犯罪非法获利追缴的方法建构
——张文波
专题研究: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
新就业形态中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以指导性案例238号为例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新就业形态中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劳动关系的认定——以指导性案例239号为例
——郑吉喆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中的“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以指导性案例240号为例
——吴博文
法学论坛
破产程序中合同选择履行权与继续履行合同中共益债务清偿研究
——王欣新
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张平华
青衿法苑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侵权救济路径
——徐小奔
特稿
技术浪潮下法律职业的未来展望——兼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职业的变与不变
——江必新
作者简介
江必新,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ZDA072)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以ChatGPT、DeepSeek等为代表的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正深刻重塑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之“变”体现在多个维度,包括法律职业人工作方式与工具、法律职业角色与分工、法律服务模式与市场格局、法律职业生态、法律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深层变革。但是,法律职业的“本质”并未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改变。法律职业之“不变”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的终极目的与核心价值、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模式与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的情感交流与心灵沟通、法律共同体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等方面。法律职业的“变”与“不变”是相对的,而非绝对对立。二者在人工智能浪潮推动下进行双向映射与互相渗透。在“变”与“不变”的张力中,要通过构建以人机协同为核心的法律职业新范式,在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之间实现平衡,在变革中坚守,在坚守中进化,完成法律职业的深度重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
人工智能法律职业人机协同人工智能辅助司法
新法新释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许常海
作者简介
许常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长。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吸纳前三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次全新系统性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等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和立法精神。本文尝试对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解读,对适用中的难点疑点详细分析,以期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引,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关键词
知识产权刑事刑法修正案(十一)入罪标准宽严相济
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宋建立
作者简介
宋建立,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
摘要
为了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出的修改,有效解答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困惑,“两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商标类犯罪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的治理重点,增加假冒专利犯罪入罪情节,针对著作权犯罪特点加大惩治力度,明确商标、专利与著作权类犯罪损失数额计算标准,完善商业秘密类犯罪入罪标准与刑罚标准等。以上内容将进一步统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有效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关键词
商标类犯罪假冒专利犯罪著作权犯罪商业秘密类犯罪
专题研究:关注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
数据财产权益强制执行的论证与规则构建
——樊创
作者简介
樊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
摘要
当前数据的资源价值和财产属性已成社会共识,随着以数据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增多,数据财产权益能否执行关乎当事人胜诉权利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维护。现实中数据财产权属争议、不易查控、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使得数据财产权益能否作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尚需论证。从数据财产属性、市场可流通性、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数据治理方面审视,数据财产权益执行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应当突破传统规则将其纳入可执行财产范围。结合数据“权利束”理论、中国特色土地物权制度实践和“数据二十条”中数据三权分置,数据财产权益可以数据“合法持有”作为执行责任财产认定和权益归属判断基准,其所具有的数据基础性权能、外观可识别性、可对权利合法性评价、减少执行异议等功能,使其具备执行查控、价值评估、处置交付等程序适格性。在具体规则构建上,应聚焦数据利用与安全,以“合法持有”平衡多元主体权利,构建具体执行实施与“数据安全—异议救济”双层规则体系。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益强制执行正当性论证可行性分析规则构建
行贿犯罪非法获利追缴的方法建构
——张文波
作者简介
张文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摘要
行贿犯罪非法获利的处置问题主要体现在难以界定经营性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难以准确判断非法获利的因果关系链条、纠正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的路径不畅等方面。在确立行贿犯罪非法获利的处置原则和基本立场上,应围绕行贿罪的保护法益,对行贿非法获利与行贿犯罪侵犯法益的因果链条及其密切程度进行判断,将超过一定限度的获利结果认定为违法所得。在追缴和纠正行贿非法获利的操作模式上,应采用复合层次的识别方法,按照“原始形态—叠加收益”“均质服务—风险经营”与“上游不法—下游不法”的梯度层次,合理划定行贿犯罪非法获利的收缴范围,正确运用比例原则和财产刑弥补非法获利追缴难的缺失,并对非财产性不正当利益按照不同性质予以处置。
关键词
行贿犯罪非法获利追缴识别方法因果关系
专题研究: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
新就业形态中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以指导性案例238号为例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作者简介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课题组成员:吴万江,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海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琼,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研究室)法官助理。
摘要
新就业形态中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应以“用工”与“支配性劳动管理”为判断标准。其中,支配性劳动管理是从属性理论在新就业形态中的延伸与创新,企业对外卖骑手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判断应以人格从属性为主,以经济从属性为辅,以组织从属性为补充。对外卖骑手用工中存在的用工事实与合同外观不一致情形,应依据事实优先原则,实质审查当事人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在存在用工事实且劳动管理达到支配性程度的情形下,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因“连环转包”产生的多主体参与劳动管理问题,需要结合支配性劳动管理,以“关系最密切”作为实际用工主体审查标准。
关键词
劳动关系支配性劳动管理事实优先原则关系最密切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
新就业形态中网络主播与MCN机构劳动关系的认定——以指导性案例239号为例
——郑吉喆
作者简介
郑吉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三级高级法官。
摘要
新就业形态下,网络主播与MCN机构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网络主播时空自主性强、工作内容灵活、组织边界模糊,对其与MCN机构劳动关系的把握不能仅凭协议约定性质就排除劳动关系认定,要坚持事实优先原则,立足于把握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特征予以考量。司法实践中需穿透形式合同,结合工作控制强度、议价能力差异、收益分配模式等要素综合判断。对于高议价能力的网络主播,应尊重意思自治;对于受严格管理的底层网络主播,不予认定劳动关系应持慎重态度。
关键词
网络主播确认劳动关系支配性劳动管理从属性新就业形态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中的“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以指导性案例240号为例
——吴博文
作者简介
吴博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本文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课题编号:GFZDKT2024C06-1)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发祥于工业经济时代的从属性理论在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判断时,出现了解释乏力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导性案例提出的“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以现行劳动法律规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新审视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从属性理论在我国新时代劳动实践背景下的新发展和本土化。用工主体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达到支配性强度时,成立劳动关系。在具体认定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工主体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的除外。双方形式上订立普通民事合同,但是实际履行和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与合同载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以实际履行和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为准。
关键词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支配性劳动管理
法学论坛
破产程序中合同选择履行权与继续履行合同中共益债务清偿研究
——王欣新
作者简介
王欣新,湘潭大学特聘教授。
摘要
合同选择履行权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债务人财产不因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履行合同的处理而遭受加重损失,充分维护债权人的清偿权利,但不能误解为可不择手段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管理人或债务人是合同选择履行权的权利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及法院是权利行使监督人。行使合同选择履行权有书面明示通知和行为默示认可两种方式,在默示认可中要正确理解“视为解除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指恢复对合同中断前后债权性质相同、实质内容不变的履行。将申请受理前的债权认定为破产债权,受理后的债权认定为共益债权,实质上是先强制解除合同,后又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将两种选择方向叠加行使,违背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企业破产法对共益债务须发生在申请受理后的规定,与民法典对合同债务发生的规定不符。继续履行合同应适用完整性原则,不能只接受对债务人有利部分,拒绝不利部分。共益债务适用个别清偿程序随时清偿,仅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时适用集体清偿程序比例清偿,且共益债务的清偿不需申报债权。
关键词
合同选择履行权继续履行合同共益债务的范围共益债务的清偿程序
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张平华
作者简介
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同居存在多样的类型,这些类型可以组成动态系统,其基本体系线索是共同体和同居协议。依此,既可以建立宏观逻辑前提以发现非婚同居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又提供了从微观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路径。共同体线索可以化解涉及人身属性的法律问题,同居协议线索可以处理相关的财产法律问题。涉及人身属性的法律问题包括设立居住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彩礼返还、同居期间共同债务清偿等基于维系同居共同体要求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以及非婚生子女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等为保护弱者权益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与同居协议相关的财产法律问题,主要包括非婚同居协议的法律效力、基于非婚同居协议的共有和终止非婚同居协议中的过错问题。
关键词
非婚同居类型化同居共同体 同居协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青衿法苑
人工智能时代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侵权救济路径
——徐小奔
作者简介
徐小奔,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时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拓展与规范研究”(项目编号:20BFX134)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高品质的数据集合是人工智能时代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生产资源。在现有财产保护体系内,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都为数据集合的财产性权益提供了侵权救济路径,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案进行维权,也形成了有益的司法经验。这些经验有助于厘清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的特点,即数据价值的集合性,明确数据处理者和数据处理行为是数据集合财产性权益保护的激励对象。但是,建立在传统信息产权保护基础上的现有方案也存在保护不周延、不充分之处,难以应对发展越发迅猛的数字经济产业。未来,有必要对数据集合进行赋权立法,在区分单一数据财产与数据集合财产的基础上,重点为数据集合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数据产权数据财产数据集合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来源: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