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27日四点班现场检查时,对5017探水巷一段巷修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传感器进行试验,应急广播、人员定位系统均未联动;
检查发现神木市店塔镇老张沟煤矿违法事实
1.5017探水巷一段巷修工作面连采机侧方急停按钮锈蚀无法操作;
2.5月27日四点班现场检查时,对5017探水巷一段巷修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风筒传感器进行试验,应急广播、人员定位系统均未联动;
3.5016运输顺槽、回风顺槽与L3-L11老巷各交叉点处顶板存在1-3m宽的空顶未按作业规程支护;5016运输顺槽编号YJ-50的永久密闭处帮部破碎,未加强支护;
4.5016备采工作面疏放上覆4-3煤采空区积水前未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
5.主斜井井口接地母线与局部接地极的连接使用截面不足50mm2的铁线;
6.主斜井井口暖风机房内一台暖风机电机防爆接线腔上盖4道固定螺栓仅安装2道;主斜井井口暖风机房排气阀锈蚀严重,不能正常使用,未及时更换;
7.主斜井井口4mm2电缆接线存在“鸡爪子”,未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8.矿井副斜井井口巷道左侧安设有通信线缆和设备,导致防火铁门关闭不严密;
9.5015回风顺槽采用对开式防火门,现场试验时,防火门被顶板凸出部分卡住,无法正常关闭;
10.5-1煤南回风大巷2050m处设置的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阀门损坏,无法打开;
11.5-1煤南回风大巷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层中,450m处有3×2m面积煤壁喷浆层脱落,未及时补喷;
12.矿井在用的20顶安全帽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安全帽合格证标注保质期为36个月,安全帽超期使用;
13.矿井未按规定对自动隔爆装置进行检查:5-1煤盘区回风巷自动隔爆装置压力显示器被煤尘覆盖,无法对隔爆装置压力情况进行检查;5015运输顺槽、回风顺槽、501盘区回风巷安装的自动隔爆装置安装不规范,自动隔爆装置的冲击波传动连杆弯曲,同心度差,影响正常动作;
14.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编织袋600个,实际配备200个;
15.5-1煤南回风大巷1800m处设置的顶板离层仪被喷浆料覆盖,无法正常观测读数;
16.5017探水巷一段巷修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防堆煤保护装置动作延时设定值为20s,大于标准要求2s的规定;
17.5017探水巷一段巷修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处电缆悬挂点间距大于3米;
18.5017探水巷一段巷修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配电点处,电缆未按照规定采用吊钩悬挂,直接绑扎在网片上;5016运输巷880米以里的电缆吊挂在巷壁网片上,接线盒吊挂在支护锚杆上;
19.主斜井井口配电点2台矿用隔爆兼本安型不间断电源箱(电压等级AC127V)外壳没有保护接地;
20.5015综采工作面采煤机摇臂有一处油缸固定销缺失,未及时维修更换;
21.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辅运大巷600米巷道拐弯处未设置防撞装置;
22.5017探水巷一段巷修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未按照规定安装护栏及警示标志;
23.井下清水泵房风门处穿墙线缆未使用套管保护;
24.5016运输顺槽编号为YJ-44的永久密闭墙附近未设置栅栏、警标;
25.5015回风巷与总回风巷交叉点处未按照规定设置避灾路线标识;
26.5015回风绕道调节风窗处积水宽4.5m,长约5m,深约0.3m,未安装排水设施;
27.矿井未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只填录了本矿井物探异常区的采空区,缺少本矿井物探异常区之外的采空区。
以上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4.《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目;
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6.《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安装规范》(MT872-2000)4.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项;
1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项;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
20.《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2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十项;
2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2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
2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5.《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2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
27.《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4.——27.依据相关法律,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合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
神木市店塔镇老张沟煤矿成立于1999年03月24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马家梁村,法定代表人为杨*卿。井田面积1.79平方千米,地质储量867.27万吨,煤层平均厚度4.2m,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地质构造简单,开采条件优越、煤质优良。采用一对缓斜井及一立风井开拓。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