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被诸葛传媒骗了10万怎么起诉?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8 12:20 2

摘要:长期以来,学界和司法务实界一直没有厘清“被诈”与“被骗”;有人据此设问:“被诸葛传媒骗了10万怎么起诉?”倘若“诸葛传媒”身份真实,以此为被告起诉即可;但社会需要关注“诈”“骗”不分的原因。

长期以来,学界和司法务实界一直没有厘清“被诈”与“被骗”;有人据此设问:“被诸葛传媒骗了10万怎么起诉?”倘若“诸葛传媒”身份真实,以此为被告起诉即可;但社会需要关注“诈”“骗”不分的原因。

今日法律问答:“诈”与“骗”

为了区分欺诈和诈骗,《刑法》将“欺诈发行证券罪”置于本法第一百六十条,供司法人员体系解释财产犯罪;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欺诈行为构成本罪:

第一,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中,行为人隐瞒重要事实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文件中,行为人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隐瞒事实”“编造虚假内容”正是多数学者从理论上归纳诈骗罪的两个重要要素,如:法考辅导用书对诈骗罪的定义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人或许追问,行为人隐瞒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债券难道是“合法占有为目的”?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对发行的股票,对被害人而言可能是“一张白纸”;而对发行的债券,被害人可依法起诉。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为何“首次”使用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是各类社会关系的保护法;为了避免条文冗长,成文“刑法”不能像《民法典》那样规定受害人过错或者故意、抵销或者与有过失。通过立法“技术”,《刑法》以代表性的罪名表述相关含义:

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后半句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是《民法典》中“受害人过错或者故意”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所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共同适用的规定。

再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首次”使用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民法典》中“抵销或者与有过失”在《刑法》中的体现,也是所有侵占财产类犯罪共同适用的规定。

分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完全相反,如:从加害人角度考虑,结论是抵销;从受害人角度衡量,结论通常为保护非法占有。

不幸的是,我国多数学者从受害人利益分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人或许追问,学者为何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非法占有为目的?

主要与改制有关,如:多数“零资产”改制事实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学者作出上述解释维护了改制既得利益者的权益。但在作者看来,从受害人角度分析非法占有为目的缺乏基本的法理知识。

体系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数人明知学者的上述解释有误,有人或许进一步追问,社会为何不能发出不同的声音?

一方面,多数自媒体事实上被资本控制。在此机制下,即使有不同的声音,要么被禁止发言,要么给“几个”流量。

另一方面,官方媒体为了维护稳定。在此机制下,即使有不同的声音,官方也不会开设专门栏目供公众讨论。

再一方面,官方对人员编制有不同的理解,如:在未划归司法行政管理前,公安部认为监狱是劳动改造生产单位,而目前可能认为监狱整体是行政编制。

对监狱编制不同认识相当重要,如:认为监狱是部分行政编制,劳动改造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然而,劳动改造人员则是无偿劳动,但重新犯罪率较高。

不仅如此,倘若认为监狱全部是行政编制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改制人员供养;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则是“民刑不分”,如:将欺诈认为为诈骗。

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多数监狱隶属省司法厅(局)管理,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监狱行政编制需国务院批准;针对行政编制不断扩大现象,《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了特别机关法人,如:公安机关的辅警可以评价为特别法人编制。

从表面上观察,上述观点与“被诸葛传媒骗了10万怎么起诉”有些“离题”;但从实质分析,上述话题与社会基本的公平正义在内在的联系:

今天是高考第二日,紧接着是公考日,有人或许追问,国务院每年批准那么多行政编制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国家机构实行精简是《宪法》确定的原则。

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不能为了教育市场化而“放开”行政编制,《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特别机关法人也有重要法治意义。

就“被诸葛传媒骗了10万怎么起诉”的话题而言,有人或许追问,如何区分被骗,或者被诈?倘若10万元可以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作者通过《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一章相关条文归纳如下:

第一,《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有两个法条事实上规定了诈骗,分别为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但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却“显而不彰”,如: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一律无效,《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了避免《刑法》条文冗长,其他诈骗罪并没有前述描述。

第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典型的“三角诈骗”。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尽管没有隐瞒身份,但多数情形“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如:虚构股票、房地产等涨价的信息。

典型的“三角诈骗”之所以没有被认定诈骗罪,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诉讼诈骗认定为诈骗罪,司法人员怎样处理等;但在作者看来,主要原因还是资本的背后作用,如:虚构股票、房地产等涨价是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

第三,《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用两个法条规定了欺诈,分别为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由于多方面原因,不少司法实践将两个欺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诈骗。

其中一个原因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被诸葛传媒诈的10万利息如何计算?司法解释为“资金占用费”;由于资金占用费与约定的利息存在差距,多数人选择了合同借款之诉。

至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是否合理,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例如:为何不少台湾居民从当地银行借款在大陆地区“投资”;再如:为何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房贷利率为1.5等。

“被诸葛传媒骗了10万怎么起诉”的具体适用,或者操作如下:

一是,倘若“诸葛传媒”虚假他人身份,冒用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倘若“诸葛传媒”没有冒用他人身份,通常情形是民事纠纷。但诉讼,或者操作时又可分为可撤销之诉和合同之诉。

三是,“诸葛传媒”即使没有冒用他人身份,但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也构成诈骗罪,即:诸葛传媒与他人恶意串通。

区分“诈”与“骗”的方法

就讨论“被诸葛传媒骗了10万怎么起诉”的法治意义而言,在于司法实践不能以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判断欺诈与诈骗;否则,社会可能面临传统法律文化描述的结局:

古人曰:“凤凰麒麟,生有种类,若龟龙有种类矣。龟故生龟,龙故生龙,形色小大,不异于前者也。”后人总结为:“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对应的现实大致为:穷人一直穷,富人更富。

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今日法律问答。上述结论如有不当,敬请各方谅解,或者公开批评、指正。

来源:法能量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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