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月4日,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农业(农药)罚〔2025〕9号”。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
6月4日,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南农业(农药)罚〔2025〕9号”。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法调查,现已审理结束。
一、案件详情
2025年3月3日,重庆市巴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电话投诉举报: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当事人经营的高效驱鸟剂“鸟无踪”是假农药,请求依法查处。
执法人员2人于2025年3月5日前往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路**号的农资经营门店,对其农药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经营各种种子、农药和肥料等农资产品,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农药的货架下发现有“鸟无踪”若干袋;经查看该产品标签,其经营的“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功效】使用本产品可驱避鸟、鼠、兔、禽、羊等有害动物,防止其咬食、啄食种子、幼苗、果实等;【适用范围及使用时间】适用于:直播水稻的稻种拌种;谷子、麦子、油葵、花生、玉米、大豆、枸杞、葡萄、樱桃、草莓、西瓜及其他豆类、瓜类、水果类、蔬菜类、花卉类、苗木类、药材类种子的拌种或浸种、幼苗期和成熟果实的喷雾使用等符合农药定义的内容,但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该产品涉嫌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当事人门店电脑查看了当事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的“承珂农业”网店的经营情况,并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了截图留证;对当事人农资经营门店店面、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情况,以及“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实物正反面和包装上喷注二维码扫描内容等进行了拍照或截图留证,并提取了当事人门店销售人员徐某提供的“承珂农业”网店证照信息截图1份。同时,执法人员运用重庆市农业执法现场检查系统对本次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记载,形成了《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检查记录表》[编号:巴南农检〔2025〕142号]1份。2025年3月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为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巴南农业(农药)限提〔2025〕9号]1份。同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对该涉案产品的农药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取得查询结果截图2份。
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为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的来源、数量,以及经营情况、价格和方式等事实,对当事人门店销售人员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同时提取了当事人经营者杨*的《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杨*和门店销售人员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1月从重庆市九龙坡区陈某处以1.5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120袋后,分别用于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的“承珂农业”网店以及其经营的巴南区徐宁农资经营部进行销售。截止至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在“承珂农业”网店(线上)分别以20.00元/3袋(1单)、23.00元/3袋(2单)和8.00元/袋(1单)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了该产品10袋,实收金额为74.00元,线上销售均价为7.40元/袋;在巴南区徐宁农资经营部(线下)以4.00元/袋(当事人受托人陈述)的价格销售了该产品15袋,其余95袋未销售。当事人线下销售该产品时未标价、未记录购销台账。
鸟无踪(动物驱避剂)”产品的农药登记信息。二、案情判定
鸟无踪(动物驱避剂)”农药本应依照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并取得农药登记证;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种涉案农药已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或有效登记信息,且执法人员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也未查询到与该种涉案农药相关的有效登记信息,故当事人经营的该种涉案农药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在购进该种涉案农药用于经营时,不但未尽到农药经营者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等注意义务,且在明知该种涉案农药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仍购进经营,在主客观上均存在过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经营该种涉案农药的行为应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
鸟无踪(动物驱避剂)”农药不合法,故在线下销售时未标价和记录销售台账,其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无法查证。结合未销售部分农药的销售方式和途径不确定的实际情况,本次涉案货值金额以总购进数量与线上实际销售均价进行计算后予以认定,即120袋×7.40元/袋=888.00元;由于当事人线下经营该种涉案农药无法查证其销售收入,故其违法所得以线上销售的实收金额予以认定,即74.00元。鉴于当事人经营该种涉案农药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违法情节较轻,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依法对其适用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遍地春®鸟无踪(动物驱避剂)”农药95袋;2.没收违法所得74.00元;
3.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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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重庆市巴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本期编辑:王翠翠
本期审核:翟怡婷
本期监制:郑红艳
来源:农资导报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