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两年前大林向老张转账20万元。现大林主张该款项系借款,老张则辩称自己与大林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转款系大林的投资款,并提交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账户收支明细、谈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这笔钱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两年前大林向老张转账20万元。现大林主张该款项系借款,老张则辩称自己与大林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转款系大林的投资款,并提交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账户收支明细、谈话录音以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这笔钱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大林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老张抗辩转款并非借款的举证责任已完成,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大林,大林应继续举证双方之间就案涉款项成立借贷关系。若大林未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仅凭转账凭证不能直接认定该款项系借款。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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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