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结婚前曾向老张借款10万元。结婚后,因大林一直未归还欠款,老张将大林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一方婚前个人欠债,配偶要共同偿还吗?
大林结婚前曾向老张借款10万元。结婚后,因大林一直未归还欠款,老张将大林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一方婚前个人欠债,配偶要共同偿还吗?
——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应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款项系大林在结婚登记前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个人债务,应当用其个人财产偿还。但若老张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大林的妻子因此获益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大林及其妻子负连带清偿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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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