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月21日中午,南方都市报原记者“猛哥”再次发文,对小说《漂白》和其于2012年刊发的报道《漂白》进行比对,并喊话《漂白》主创团队及编剧,“联系南方都市报版权团队和南方报业集团法务团队,积极善后”。
近两天,热播剧《漂白》被指抄袭的话题引发广泛关注。
1月21日中午,南方都市报原记者“猛哥”再次发文,对小说《漂白》和其于2012年刊发的报道《漂白》进行比对,并喊话《漂白》主创团队及编剧,“联系南方都市报版权团队和南方报业集团法务团队,积极善后”。
近年来,很多热门的电影、电视剧改编自新闻报道的真实事件。为什么此前不涉及向媒体获得授权,而电视剧《漂白》却要向媒体申请授权?影视剧改编媒体报道需注意什么?
什么情况下需向媒体获得授权?
目前,越来越多的影视剧改编自真实事件,比如近期热播的影视剧《我是刑警》《真心英雄》,以及此前大热的电影《消失的她》《失孤》《我不是药神》等等。
据了解,很多影视剧在制作时,为了规避著作权风险,都会和新闻事件的当事人联系获得授权。比如电影《消失的她》就在拍摄前找到泰国孕妇坠崖案的当事人王女士获得了授权。
这里面涉及一个问题,往往这些真实事件都是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才为公众所知。那么,为什么上述影视剧没有被指抄袭媒体的报道,只需向新闻当事人而非媒体获得授权即可?
北京市出版版权协会维权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振瀚表示,简单来说,对于改编自时事新闻的影视剧而言,是否需要获得新闻报道作者的授权,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仅借鉴了时事新闻作品中所反映的 “新闻事实”(不包含作者的个性化描写、评论等),不需要作者同意或授权;
另一种则是,如果使用了作者在时事新闻作品中的构成作品表达的独创性的描写、评论,就可能构成对时事新闻作品的改编,就需要获得授权。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孙志峰也认为,媒体原创报道,特别是纪实文学性质的报道,往往因具有独创性,构成独立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如果改编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那么就需要获得原作品的授权和同意。
在“猛哥”今天中午发的文章中,就列举了其报道中的独家信息和独创性表述:
影视剧改编如何合法合规?
在明确了什么情况下需要向媒体获得授权的基础上,对新闻报道进行改编前后,需要明确哪些内容。
徐振瀚和孙志峰两位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改编前应明确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在改编前,必须首先找到新闻报道的记者或媒体机构,取得其对于新闻内容影视化改编的授权。
其次,获得新闻当事人的授权。新闻作为一种特殊的素材,既包含记者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也涉及新闻中出现人物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利。因此,对于新闻中涉及的具体人物,也需要征得其同意,确保在改编过程中不会侵犯其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然后,制片方应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虽然新闻报道本身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在改编为影视作品时,仍需对报道中的细节进行进一步核实,以避免因事实错误而引发法律纠纷。
再次,制片方还应与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进行充分沟通。在改编过程中,对于原型人物的经历和感受应给予足够的尊重和理解。通过与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的沟通,可以了解到他们对于改编的期望和底线,从而在创作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因为对原型人物的处理不当而引发争议。
最后,制片方应在改编前与所有相关权利人签署书面授权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使用各项权利的授权方式、范围、期限等具体事项,确保在改编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虚构部分,也应与原型人物或其近亲属进行协商,确定虚构的可接受程度,以避免因虚构内容而引发法律纠纷。
Tips:被影视剧侵权,媒体如何维权?
如果媒体的新闻报道在确认已被侵权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维权?
徐振瀚建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应对,对侵权行为应及时取证,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调解机构申请仲裁调解。
孙志峰表示,维权通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论上也可以向文化稽查、侵权方主管单位进行投诉、举报,部分设置了相关协会维权组织的,还可以通过组织的力量集中进行维权,以提高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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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媒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