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业主停在路面停车场的车辆被高楼上扔下的酒瓶砸中,车辆被损坏,但未能找到肇事者,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最终法院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秦某损失1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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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业主停在路面停车场的车辆被高楼上扔下的酒瓶砸中,车辆被损坏,但未能找到肇事者,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最终法院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秦某损失1155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秦某的车辆受损是因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某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疏漏共同造成的,属于一果多因,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某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中的风险预防、过错程度、责任性质、停车的“无偿性”“服务性”等因素后,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对秦某的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行为人,确定其为责任主体,并不是把高空抛物责任简单转嫁至它身上,而是因为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原因力,故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理论,判断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致害中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应当结合抛物人实施抛掷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物业对场地的控制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行为预防和发生时的不作为状况,比如是否安装有监视器、是否进行了宣传、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告诫等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与具体侵权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进行对比,从而确定最终的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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