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初,小宇与小田经人介绍后相恋。2024年5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小宇送给小田家见面礼、三金款等共计8.2万元。在双方交往中,小宇给付小田亲戚的小额红包、人情往来合计3.5万元。同年6月,双方产生矛盾,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分手。之后,小宇要求小田返还彩
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退还彩礼纠纷案,判决小田(均为化名)返还彩礼4.92万元。
2024年初,小宇与小田经人介绍后相恋。2024年5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小宇送给小田家见面礼、三金款等共计8.2万元。在双方交往中,小宇给付小田亲戚的小额红包、人情往来合计3.5万元。同年6月,双方产生矛盾,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分手。之后,小宇要求小田返还彩礼合计11.7万元。小田认为这笔钱属于正常赠予,不属于为结婚而支付的彩礼,拒不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按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不仅包括男方给予女方的礼金,也包括给予女方的贵重金银首饰等。本案中男方给女方的见面礼、三金款等合计7.6万元,属彩礼范畴。初次见面和订婚时男方给女方家的6000元系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母亲和弟弟单笔较大数额的赠予,结合当地习俗及经济水平考虑,宜认定为彩礼。另,订婚时给付的认亲礼、小额红包、烟酒等礼品,双方的酒宴开支,以及双方交往过程中的各种红包等人情往来和财物给付,均是为增进双方感情,促进双方婚姻成立的正常人际交往,系无偿赠与行为或正常的生活开支,不属于彩礼范畴,综上,本院认定彩礼数额为8.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鉴于双方相识时间不长,期间双方未在同一地区共同生活而是偶尔相聚,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均有过错。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及双方家庭因婚事的支出等,酌定按60%的比例确定彩礼返还数额,即4.92万元。
法官提醒:婚姻非儿戏,人生大事,大家还是要谨慎为之,同时我们要树立正确的婚娶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为爱“减负”、为“幸福”加分。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