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林离婚时取得了女儿抚养权,将一套房产过户给年仅四岁的女儿。两年后,大林又以监护人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该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前妻认为,大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遂以女儿的名义将大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赠与合同无效。女儿的诉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大林离婚时取得了女儿抚养权,将一套房产过户给年仅四岁的女儿。两年后,大林又以监护人身份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该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前妻认为,大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遂以女儿的名义将大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赠与合同无效。女儿的诉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大林将房产赠与不满八周岁的女儿,已完成产权转移登记,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女儿应为该房产所有权人。两年后大林又以监护人身份通过赠与方式将房产变更至自己名下,此时女儿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大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女儿财产权益,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构成无权代理,女儿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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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