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未成年人被殴打案件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4 01:41 3

摘要:2025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15岁的黄某某、熊某因骑车时车轮打滑发出笑声,被15岁的陈某甲误认为嘲笑自己;陈某甲随即邀约周某(18岁)、王某乙(26岁)等6人,将两人拦截至古蔺县凯旋城地下停车场实施殴打,施暴者使用棍棒、辣椒水等工具攻击神经密集部位,持续约

2025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15岁的黄某某、熊某因骑车时车轮打滑发出笑声,被15岁的陈某甲误认为嘲笑自己;陈某甲随即邀约周某(18岁)、王某乙(26岁)等6人,将两人拦截至古蔺县凯旋城地下停车场实施殴打,施暴者使用棍棒、辣椒水等工具攻击神经密集部位,持续约5分17秒,造成黄某某背部大面积肌肉溶解、熊某手指骨折及两人急性应激障碍等严重伤害。

6月2日,古蔺县公安局通报确认,7名涉案人员已全部抓获;其中,周某、王某乙(现场视频拍摄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陈某甲等5名未成年人(均15岁)被处以行政拘留(因不满16周岁暂不执行)及罚款。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警方提醒公众切勿传播涉案视频。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王某乙使用的辣椒水含有违禁成分,案件已从普通寻衅滋事升级为涉毒暴力事件;这一发现可能影响最终量刑,目前司法鉴定结果尚未公布。此外,部分涉案人员有前科,且施暴过程被全程录像并传播。

周某(18岁)、王某乙(26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若辣椒水检测结果确认含有违禁成分,可能涉及非法携带管制物品或涉毒罪名,量刑可能加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若构成其他罪名,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

陈某甲等5名未成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被处以行政拘留(暂不执行)及罚款;其违法记录将被单独归档、加密管理,原则上不影响升学、就业,但需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受害者家属目前仅获赔1200元,远低于数万元的医疗及心理治疗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家属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古蔺县法律援助中心已介入,建议家属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提高赔偿金额。

部分公众担忧“封存制度”可能异化为“免责护身符”,法律专家建议,对多次施暴或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应探索“分级干预”机制,例如延长矫治教育期限或限制部分权利;涉案未成年人中多人系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长期缺位;法律规定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撤销监护权,但实践中执行力度不足;泸州市已试点“智汇心”校园警务模式,通过心理干预、法治教育降低再犯风险。

泸州市自2023年起开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教唆、胁迫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平安泸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鼓励公众举报相关线索,对包庇、窝藏行为依法严惩。

泸州市“纳爱”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验中心已落成,通过模拟法庭、心理辅导等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沉浸式法治教育;2024年,该中心开展活动覆盖全市7个县区,服务未成年人超万人次。

来源:事变频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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