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验收相关规定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6-04 16:32 1

摘要:合同明确约定了验收时间的,按照约定执行。如约定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关于完成货物安装调试的通知之日起xx日内进行验收,买受人未在前述期限内验收亦未提出异议的,前述期限届满之日即视为验收合格之日。

一、验收期限如何确定?

1、有约定按约定

合同明确约定了验收时间的,按照约定执行。如约定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关于完成货物安装调试的通知之日起xx日内进行验收,买受人未在前述期限内验收亦未提出异议的,前述期限届满之日即视为验收合格之日。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二、验收标准与验收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货物或服务的验收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双方约定技术参数等,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以样品为验收依据,须在合同中注明“以双方共同封存的样品为准”,并留存封样记录。

验收方式也可在合同约定,如采用预验收、终验或一次性验收,需在合同中明确步骤及验收文件,如签收单、验收报告。也可采用共同验收,一般情况下,验收应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买受人不予验收法律后果

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如果没有检验期限约定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或收货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四、能否以未验收拒绝付款

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但买受人收货后迟迟不组织验收,能否以此拒绝付款?

在出卖人按约备货、完成安装调试的情况下,若买受人因其自身原因长期不予收货或验收,即便合同约定了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合同的付款条件成立。但即便如此,出卖人亦负有先行证明货物已具备交付条件且催告买受人履约的举证责任。因此,出卖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固定己方积极促成合同条件成就的相关证据,多次敦促买受人组织验收。

五、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屋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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