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未标注14201采面相邻的7号采空区(原艳朋煤矿采空区)、ZK422号水文地质钻孔及抽水试验等成果;(2)矿井14203运输巷石门揭Ⅱ号煤层前编制井巷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未报煤矿企业(贵州贵煤矿山技术咨询
检查发现黔南州荔波县广得煤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未标注14201采面相邻的7号采空区(原艳朋煤矿采空区)、ZK422号水文地质钻孔及抽水试验等成果;(2)矿井14203运输巷石门揭Ⅱ号煤层前编制井巷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未报煤矿企业(贵州贵煤矿山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3)142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编制的地质说明书未掌握前方F18导水断层的受水威胁区情况;(4)四采区轨道下山内使用串车提升,第一车场处设置的挡车栏为常开状态;(5)主斜井、一采区运输下山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之间仅用单片锚网进行隔离,隔离措施不可靠;
2.14201采面运输巷、回风巷及14202运输巷掘进未设计并实施地质前探查明影响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的断层和褶曲等地质构造;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矿井14201采面回风绕道内限制区域未设置读卡分站;(2)未按要求装设局部接地极。四采区轨道下山2号回风联络硐室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使用锚杆作为接地极,14201运输巷联络巷开口处乳化泵控制用磁力启动器使用锚杆作为接地极 。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1款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1款2项的规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85,000.00元(捌万伍仟元整)罚款
黔南州荔波县广得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7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茂兰镇洞湖村,法定代表人为靳*虎。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