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者絮语:1999年夏秋之间,宝鸡中级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为纪念人民法院改革开放20年,专门下发文件,并邀请了全市一批作家,对中院及全市县区法院进行采写。我先作为凤县法院的采访者,并写了一篇题为《山地法院春秋》的万字报告文学,不料被市中院相中,竟又相继包揽
作者絮语:1999年夏秋之间,宝鸡中级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为纪念人民法院改革开放20年,专门下发文件,并邀请了全市一批作家,对中院及全市县区法院进行采写。我先作为凤县法院的采访者,并写了一篇题为《山地法院春秋》的万字报告文学,不料被市中院相中,竟又相继包揽了渭滨、金台两院的采写任务,一连撰写了多篇报告文学,成为我文学创作生涯中难得的经历。如今虽然流去了26个春秋,但仍觉得有不少值得回味的故事和值得记住的人,遂辑为一组《法院往事》奉献给大家。本次请看——
“执行难”忧思
文/曲歌
引子
这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事件,基于某些考虑,笔者隐去了与之有关的人名、地名,但愿读者在阅读此文时,不是单纯的去对号入座,而是能引发人们更多的、且是有益的思考,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
法官惊呼:“执行难”问题
已难到“难于上青天”的地步
这个惊呼乍听有点儿耸人听闻,实则言出有音。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遭到刁难、辱骂、围攻、殴打的事件已有不少被新闻界曝光,尽管一个个案件得到处理,但此类案件仍时有发生。仅笔者所在的F县,近年来,法院执行人员就遭到非法抗拒执行事件多起:1993年10月15日,该县法院执行庭负责人一行5人到Y县某镇造纸厂执行拖欠货款案时,就遭到当地镇政府和造纸厂个别领导以暴力聚众抗拒执行,造成执行人和申请执行单位代表被围困、谩骂、受冻、挨饿达24小时之久,(以下简称A案)。
1994年7月14日,F县法院院长带领6名执行人员,根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县建设银行诉毗邻的L县百货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作出的终审判决,到L县依法执行,竟遭到当地某些县级领导和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聚众抗拒,致使扣押的2万多元物品被抢一空,警具被非法收缴,执行人员被软禁、围攻,依法执行职务活动被迫中断,而且使事件扩大到两县。难怪法官们惊呼:“执行难”问题已到了“难于上青天” 的地步(以下简称B案)。
我们不妨循着这两个案件的线索,对“执行难”这一社会怪胎孕育孳生到恶性蔓延的因果进行一番简要的透视。
透视一:债务人拖欠未有穷期,手段百般翻新;
债权人山穷水尽终难果,寄望法律。
“三角债” 几乎成了如今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它产生的根源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法制不健全和缺乏法制观念所致。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甚至不讲信誉,把拖欠债权人的资金当作为单位着想,为集体办事,而最终将债权人逼上申请依法执行这条路。A案就是在宝鸡某化工厂长期催款无望的情况下,于1991年9月21日向F县法院申请由债务人——Y县某镇造纸厂偿还拖欠货款本息10余万元的支付令执行的。
问题还在于,不少当事人的头脑中,根本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个意识,更不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仍然我行我素。10月27日,F县法院向债务人送达了支付令,债务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自觉履行,在执行通知逾期后,法院于1992年3月16日依法查封了债务人卫生纸约40吨,以促其还款,后考虑到夏秋雨多易霉变,法院又于7月29日对查封的卫生纸予以解封,债务方法人代表也应诺将卫生纸自销后偿还部分债款,剩余部分欠款等即将进行的技改拨款到位后一次履行。为促使债务人履行承诺,法院就地查封了法人代表自己提供的未开包装箱的技改设备扣缝机和小卷筒卫生纸机。岂料4个月以后,执行人员再次到被执行方,债务人却违背诺言,将已销卫生纸款4万余元全部挪作它用,技改资金也未到位。由于技改规模缩小,两件查封设备不再使用,双方协商共同联系销路,卖掉后还债。1993年7月,F县法院派人到债务方,得知该厂已恢复生产,便于8月28日致函询问生产情况,并要求其向法院作出还款计划,却久久得不到回音。
作为债权人的宝鸡红星联合化工厂在此期间,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投入1200万元对老生产线进行了技改,本想再振雄风,却被累累的“三角债”逼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F县法院在被执行人屡屡采取欺哄手段,一再拖延的情况下,于1993年10月10日由执行庭负责人带领干警一行5人,前往丫县某镇造纸厂依法执行。
发生在前不久的B案,也与A案有着同样的曲折经历,债权人F县建设银行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1993年12月1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 宝鸡市中法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甘肃L县百货公司清付贷款119066.77元,判决书于1994年6月4日送达债务人,依照法律程序,F县法院于7月6日向债务人方送达执行通知逾期后,于7月14日由院长率领干警一行7人到L县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强制执行。
透视二:祸起萧墙
行政领导干预执行执法人员阻挠执法
F县的法官深有感触地告诉笔者,在强制执行中,执行人总是十分谨慎地依照法律程序执行职务,只要各方都有诚意,就能较顺利地执行下去,即是执行中发生一些曲折,但在威严的法律面前,风波就能很快被平息。而凡是发生聚众抗拒执行事件的地方,却无一不是由于当地组织少数领导人及我们执法队伍内部的少数人,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公然藐视和践踏法律及执法机关,支持怂恿,甚至聚众暴力抗拒执行。
A案中,当执行人员决定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一方的某副厂长借机公然闹事,谩骂、威胁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的全权代表,在进一步与该厂厂长及镇长的协商中,尽管执行人员表明扣压的设备愿等待债务人付款后将原物送回,但这位镇长却向执行人暗示说,执行人若要拉设备,群众闹事我不管。果然在执行中事态恶化。在执行人遭到日夜围攻、谩骂的境地中,当地派出所和法庭却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致使闹事者竟在深夜凌晨翻越围墙,叫喊把执行人员“扔到汉江”,并向执行人投掷石块。在十分危急的情况下,F县法院副院长鸣枪警告,制止了事态扩大,当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却又到现场,审查副院长的持枪资格,训斥其鸣枪是错误的。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他们对闹事者的怂恿。整夜,闹事者在门外拉上电线,安上几百瓦的大灯炮,生起几堆大火,对被围困在厂内的执行人员时而叫骂,时而扔石块。闹事者竟然掐住法院小车司机的脖子,强行掏走小车钥匙,还明目张胆地声言:“我们打的就是法院人。”为了阻止执行,从厂门通向公路处被挖成两条深沟。执行人员在被困的24小时中水喝不上,饭吃不上,而闹事者却由债务人付给每人10元的报酬。由于当地行政领导和执法人员的参与干扰,尽管执行人员宣传有关的法律条文,张贴了省高级法院发出的通告,但闹事者却有恃无恐,置若罔闻。
无独有偶,在B案中,执行人员先找当地法院请求协助执行,当地法院感到事关本县利益,不便出面,让F县法院自行执行。在求助无望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只得直接找债务人一方经理,经理又说要和商业局商量,找到商业局领导,这位领导却说做不了主,需请示主管县长,就这样,债务人最后作出了当日履行50%的保证,即L县百货公司以价值5万元的商品抵债,其余部分8月和10月分两次付清。执行工作由上午9点多钟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3时才作出这样的保证。
但在执行中,县商业局一位副局长却冲进执行现场,带领该百货公司职工多人与执行人员抢夺货物,竭力阻挠执行,造成了百余人围攻、谩骂,撕打执行人员的混闹局面,迫使执行人员使用电警棍和小型瓦斯自卫器驱散了哄抢的人群,艰难地将约2万余元的货物装上汽车。这时,围观者中又站出L县公安局防火股股长李X,让围观者赶快卸车,几十名群众一哄而上,将装上车的扣押物一抢而空,致使执行中断,哄抢者竟大喊大叫:“我们胜利了!”
这时,F县法院院长决定,将使用暴力阻挠执行人员最凶的L县城关税务所的一名干部拘留,当两名法院干警执行拘留时,又遭到多人围攻。L县公安局一名领导与数名干警和闹事者,将被拘留者连人带铐从执行人手中抢走,予以保护。然后将部分执行人员叫到L县法院审判法庭,执行庭庭长和另一名审判员被叫到公安局治安股,院长被叫到小会议室“谈话”,执行所用的一辆“解放141”大卡车被挟持到当地法院,司机被哄走。下午5时左右,该县法院院内约600多人,继续围攻执行干警,被困在公安局的两名执行干警,也遭到石子和酒瓶的袭击,人身遭到百般侮辱。该县物价局一位副局长,甚至冲进法院小会议室当众宣称:“我是这里的人民代表,这里的人都听我的,说打就打。”并用极其恶毒的语言诋毁法律的尊严,辱骂执行一方的法院院长。下午6时左右,该县百货公司一位负责人还用架子车送啤酒到现场,供闹事者饮用。
更令人费解的是直到晚11时许,L县县委、人大、政府才各来了一名领导,到该县法院进行所谓的“解决问题”,由一名副县长出面,用法庭的高音喇叭,向围攻执行人员的几百名群众宣布,被称为经过县委、政府研究的4条决定:一、F县法院来我县执行案件行为过激,打伤群众多人,其中一名正在医院抢救,由F县方负责给伤者治病(实际是人为的夸张,F县法院院长应要求与当地法院、公安局领导到医院看望时,发现仅有的一名“病人” ,并非是闹事者宣称的中毒休克,医院也并未实施抢救,医院大夫说:“再观察一下,我再开点药。”);二、F县执行人员的警具由我县公安局收缴;三、F县法院院长留下解决问题,肇事者留下听候处理,其他人员可以放回;四、围观群众立即散去,各回各家。
这4条决定当即对围观闹事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当地这位县级领导,还让F县法院院长站在板凳上给闹事者表态,致使执行人员继续被闹事者围困。直到次日凌晨,L县委一位书记才带领公安、法院干警将执行人员护送到当地县招待所为他们安排食宿。由于车辆被扣,F县建设银行行长向当地建行求援,当L县建设银行行长用单位小车,将F县法院执行人员送回F县归来,未进建行大门,就被闹事者拉出车来殴打致伤,还把这位行长送到公安局,实行所谓保护达3天之久,期间不准单位及家属看望、送药。据悉,他们殴打这位行长的理由,是因为他送了F县执行人员,当了“汉奸”,放走了“罪犯”。
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和重要手段。回顾以上两起非法以暴力手段聚众抗拒法院执行案件的起因,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如果不是被执行一方基层组织的个别领导及少数执法人员的阻挠和干预,何以能酿成如此不良的后果?如果这些领导和少数执法人员真正处以公心,依法办事,就不会使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由此可见,普及法律的工作还远远没有达到目标,法制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执行难”的问题的确到了非认真解决的时候了。
透视三:还法律以尊严
尽管执行难,但法律岂能屈从于愚昧和淫威。我们看到,对一起起以暴力手段聚众抗拒法院执行的案件,绝大多数党政机关都十分重视,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严肃处理,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F县法院执行人员虽然在执行中屡次遇到阻挠,但他们并没有在“执行难” 面前退却。1993年10月21日,在Y县发生以暴力手段聚众抗拒法院执行案件后,F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认为,Y县某造纸厂拖欠宝鸡某化工厂货款达4年之久,借故不予偿还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且置法律于不顾,在法院依法执行中软拖硬抗达3年之久,特别严重的是借地方保护主义势力,聚众闹事,使用暴力阻碍执行,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宝鸡某化工厂与Y县某造纸厂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应继续执行;纸厂某副厂长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决定对其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A案算是有了结局,而B案仍处在“山穷水复疑无路”的境地,还在等待下文。但从此类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看,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尤为令人难解的是,这些案件的发生,无不与某些行政领导和当地执法人员有关,无不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有关;似乎在处理过程中,这些人大都被置于法律的惩戒之外,许多人甚至总认为他们是在为“公家” 办事,尽管负有责任,也不过是“加强教育”的问题而敷衍了事,这就使一些领导者和少数执法人员,在法院强制执行中无所顾忌,直接组织参与、怂恿抗拒执行,这大约也是“执行难”的主要根源之一。现在,市场经济正在日趋完善,各种法制也日臻健全,执法部门要借助不断普及法律的大好机遇,通过认真处理一些典型的“执行难”案件,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还是人们的行为,无论是为集体办事,还是个人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行事,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作者简介:曲歌,本名张革风,中国作家协会会员。长期从事新闻工作,原为凤县广播电视台主任编辑。上世纪七十年代公开发表文学作品,曾获陕西省首届儿童文学优秀奖及多种征文奖、作品散见于人民日报海外版、文艺报等中省市报刊,入选新华出版社、解放军文艺出版社、作家出版社等出版的文集,及陕西省文联《陕西百年文艺经典》等。著有散文集《山地风流》,童话集《少年奇遇记》,长篇小说《山地子孙》,散文集《凤州漫记》《五十年追梦》;在中省市媒体发表各类新闻作品万余篇。先后获得中国地市报新闻奖一、二等奖、摄影铜奖,陕西新闻奖好标题;中国世纪大采风征文金奖、银奖等,并被授予“金奖作家”、“全国百佳新闻文化工作者”称号;先后被授予“宝鸡市优秀记者”、“宝鸡市优秀退伍军人”等称号;退休后获“宝鸡市最美老人”、“全省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宝鸡市社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宝鸡市最美五老”等称号。
来源:虚谷斋张革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