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元1693年(神州康熙32年),英国开始逐步创建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此制度的国家。随后是瑞士(1776年)、美国(1789年)、瑞典(1780 年)、荷兰(1815年)、比利时(1830年)等也相继建立了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截止目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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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693年(神州康熙32年),英国开始逐步创建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此制度的国家。随后是瑞士(1776年)、美国(1789年)、瑞典(1780 年)、荷兰(1815年)、比利时(1830年)等也相继建立了公务人员财产公示制度。截止目前,全球197个国家中,共有138个国家实行了此制度,最近一个实行此制度的国家是越南。
一、英国公务人员财产公开通过以下法律体现:
1、《公务员守则》(The Civil Service Code)
2、《议员利益登记法》(Register of Members’ Interests)
3、《地方政府官员行为准则》:覆盖地方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
二、这些法律具体内容如下:
1. 申报主体:
中央政府公务员、议员、地方政府官员、司法人员等;
部分公共机构(如国家医疗服务体系、大学等)高管也需申报。
2. 公开范围:
收入类:工资、津贴、兼职收入、演讲费等;
资产类:房产、股票、债券、信托等;
利益关联:礼品(价值超300英镑)、海外旅行资助、商业合作关系等;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财产:若与公务行为相关,需同步申报。
三、这些公务人员财产公开的法律由下列机构监管执行:
1、议会“公共生活标准委员会”(Committee on Standards in Public Life)负责制定具体准则
2、独立机构“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ssion)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申报
如果隐瞒或虚假申报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罚款,情节严重者(如受贿)则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青冈自嘲历史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