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2年10月,李某因对楼上邻居孙某的小孩玩玻璃弹珠产生噪音不满,于是上门对孙某实施殴打,致其住院治疗,孙某诊断为脑震荡及软组织损伤,公安局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随后孙某在5个总成员超1700人的行业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账号发布信息,指
邻里之间产生纠纷,一方在公共平台发布视频和言论涉及另一方的工作单位,是否造成侵权?近日,江南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李某因对楼上邻居孙某的小孩玩玻璃弹珠产生噪音不满,于是上门对孙某实施殴打,致其住院治疗,孙某诊断为脑震荡及软组织损伤,公安局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随后孙某在5个总成员超1700人的行业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及抖音账号发布信息,指控李某因生意竞争恶意殴打自己和小孩,并公开李某公司名称,称李某为“A公司老板”、“恶棍邻居”,信息被其他网友转发至更多群聊及朋友圈。A公司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登报公告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50000元。
庭审中,被告孙某辩称李某的配偶即案外人王女士为原告A公司的股东,原告A公司与李某有直接关系,因此孙某称李某为A公司老板并未捏造事实,且被告在发布视频后已及时删除,未对原告造成实际影响或损失,原告亦无证据表明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被告未从中获利,也未明确指向原告股东或法定代表
人,仅称李某为公司“老板”,若产生不良影响,原告只需澄清李某非本公司人员。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行为违法的认定上,要求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且为第三人所知悉。
具体到本案,对被告孙某的行为分析如下:第一,《行政处罚书》及监控视频共同证实案外人李某殴打被告孙某的事实客观存在,故孙某曝光李某的不法行为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第二,李某的配偶王女士是原告A公司出资和持股占比52%的股东,属于控股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女士在A公司的经营投资所得依法属于其与李某的共同财产,故被告孙某在微信和抖音消息中称李某为“A公司老板”未偏离基本事实。第三,李某没有注意对自己言行的约束,当遇到楼上邻居产生噪音时,未能克制冲动,采取心平气和的态度制止和协商解决,或者报有权部门如公安机关等进行调处,而是采用暴力形式殴打孙某造成其身体受侵害,是本案诉争发生的根本原因,存在过错。第四,虽然被告孙某曝光李某不法行为时附带说明李某与原告A公司的关系,但李某的个人行为对A公司的名誉不产生直接影响,不必然发生损害,即便有些许影响,也是李某未注意自身言行举止所致。综上,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名誉受到损害,即便受到损害也非被告行为引起,与被告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之事实,其曝光不法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黄夕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大众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理想,营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风尚,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准则。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团结互助、和谐共处是最宝贵的人际关系,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紧急情况下,做到互相理解和包容,在困难时伸出援手,是构建温暖社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当遇到邻里冲突时,应当克制冲动协商处理,寻求合理妥善的解决方案,避免因琐事争执激化矛盾,甚至触犯法律。本案中,李某正是因为遇到邻里噪音争执没有做到冷静沟通,心平气和处理,冲动殴打楼上邻居,其行为与“文明、和谐、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逞一时之快侵害他人身体权,以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可谓害人害己。
名誉作为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承载着人格尊严的核心价值。民法以人文本,将人之尊严作为伦理根基,始终将人格保护置于首要位置,明确赋予民事主体名誉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践踏他人名誉。在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既是科技进步的成果,也是信息传播与人际交往的重要场域。尽管网络空间具有虚拟属性,但随着线上线下交流深度融合,这些平台发布的信息对个人及社会产生的影响真实且深远。在使用社交媒体披露信息时,应当严格区分曝光不法行为、行使社会监督和侵犯名誉权的界限,避免对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成为曝光不法行为的阻碍。
本案审理再次敲响警钟:公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言行举止,摒弃肆意妄为的错误观念,否则在网络信息发达的今天,将可能因自身违法行为被曝光而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付出代价。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活动时,必须严守法律法规,不得恶意造谣、诋毁他人,任何通过网络损毁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将构成侵权,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判决呼应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和谐”“文明”“友善”的内在要求,为规范网络行为与曝光不法行为划定清晰边界,助力树立文明交往新风尚,推动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提供有力司法支撑。更呼应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和谐”“文明”“友善”的内在要求,为规范网络行为与曝光不法行为划定清晰边界,助力树立文明交往新风尚,推动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来源:智慧案件说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