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信息公开审查关,筑牢新闻出版“防火墙”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6-03 17:08 2

摘要:国家安全,重于泰山;保密职责,终身在肩。近年来,个别涉密人员在公开发表文章、出版著作过程中因保密意识淡薄、审查程序缺失,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涉密信息管理绝非个人私事,而是守护国家安全的关键环节,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新闻发布泄密风险,筑牢

国家安全,重于泰山;保密职责,终身在肩。近年来,个别涉密人员在公开发表文章、出版著作过程中因保密意识淡薄、审查程序缺失,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涉密信息管理绝非个人私事,而是守护国家安全的关键环节,我们必须高度警惕新闻发布泄密风险,筑牢涉密人员信息发布保密安全防线。

泄密案例敲警钟

职称评定酿祸端

参与某涉密课题研究的人员王某和李某,为评定高级职称需要,撰写了有关技术文章,其中包含大量涉密内容,在未经保密审查的情况下,擅自向某杂志投稿。该杂志未经严格审核即予刊登,造成严重泄密。

学术研究触雷区

某法学网站被发现刊登1篇内容敏感的论文,经有关部门鉴定,该论文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经查,论文作者为某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赵某,其同时是某省政法机关的科长。赵某在撰写硕士学位论文时,利用工作之便,未经领导审批,擅自引用了有关涉密文件的内容。论文初稿完成后,赵某将论文提交导师杨某审阅,但未说明里面引用了涉密文件。杨某提议将该论文向有关学术期刊投稿,双方商定共署两人名字。随后,杨某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将文章投给某法学网站及4家学术期刊,被网站录用并刊登,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赵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对杨某进行通报批评。

回忆泄密越红线

某单位干部刘某退休后,着手撰写个人回忆录。在写作过程中,刘某将其在某部队服役期间,参与有关重大军事工程建设的亲身经历进行了浓墨重彩的大篇幅描写。该回忆录送新闻出版部门审核后,新闻出版部门认为其中有关内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就分别送请当地保密部门和有关军事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刘某回忆录中有关重大军事工程建设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刘某退休前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相应处分,并要求其停止回忆录的写作、出版工作,对写作使用的电脑等进行技术处理。

多维管控消除泄密隐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针对新闻出版泄密风险,需构建全方位防控体系:

——保密教育常态化。科研院所、出版机构应定期开展保密培训,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明确密与非密界限。建立学术成果"双审查"机制,要求作者签署保密承诺书,单位履行专业保密审查。

——审查机制全覆盖。提供信息的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以及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原则。新闻出版单位须设立三级审核制度:责任编辑初审、部门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对涉及国防、外交、政法等敏感领域的稿件,必须送交主管部门进行专业保密鉴定。

——责任追究零容忍。对违规刊发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一案双查”:既追究作者及单位泄密责任,也倒查出版机构审核失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示

《保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要求,个人拟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任何以学术研究、个人创作之名行泄密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涉密人员发表文章、出版著作必须恪守“先审查、后公开”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保密审查程序。新闻出版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来稿严格把关,共同筑牢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防线。

来源:小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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