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萍 | 潜行的法团主义——比较政治研究中的法团主义范式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6-03 15:01 2

摘要:摘 要:法团主义是政治学研究中极具争议的概念之一。历史上,法团主义意识形态时起时落,作为治理策略也表现出间断性和非连续性的特征。20世纪70年代,法团主义发展成为一种知识框架和社会科学分析模型乃至范式,在短暂流行之后淡出了学术研究前沿。事实上,现实世界的变化促

本文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注释从略。

摘 要:法团主义是政治学研究中极具争议的概念之一。历史上,法团主义意识形态时起时落,作为治理策略也表现出间断性和非连续性的特征。20世纪70年代,法团主义发展成为一种知识框架和社会科学分析模型乃至范式,在短暂流行之后淡出了学术研究前沿。事实上,现实世界的变化促使经验层面的法团主义不断演化,也使法团主义分析模型持续改进,其应用逐渐延展至中观和微观层面以及更多政策领域,显示了这一范式在中层理论所提示的层级实现其分析效用和理论抱负的前景。相关研究由关注法团主义产生的前提条件向法团主义的效应转移,重申了法团主义的团结、共同体与阶级和谐的价值内核,法团主义也由此超越了作为特定制度或实践的描述性术语,而成为变革的模型和社会的模型。法团主义与社会科学其他范式或理论存在重叠,或已融入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科学范式,成为一种人们经常运用但可能毫无意识或习以为常的潜行的社会科学范式。

作者简介

王丽萍,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作为一种古老的意识形态,法团主义在19世纪后期逐渐发展为一种务实的治理策略,后因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及“二战”时期为法西斯主义政权滥用而被污名化,在“二战”后似乎沉寂了。20世纪70年代,学术界对法团主义的兴趣急剧增加。伴随对法团主义进行严谨界定的努力,有关法团主义的讨论在学术界经历了一次短暂的爆发,法团主义成为一种知识框架和社会科学分析模型乃至范式。半个世纪过去了,现实世界发生的诸多变化似乎早已侵蚀了法团主义的存在基础或重要前提,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分析模型和范式的法团主义是否依然有效,仍然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法团主义归来:一种崭新的社会科学范式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同时发现”或“同步发明”的现象极为罕见,这种情形却在法团主义研究领域出现了。1974年,美国政治学家菲利普·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发表《仍是法团主义的世纪吗?》(“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这篇论文被认为是法团主义概念界定及演变的里程碑,此后一直被当作相关研究的经典文献。同年9月,德国政治学家格哈德·莱姆布鲁赫(Gerhard Lehmbruch)在国际政治学会政治一体化圆桌会议上发表了《协和式民主、阶级冲突和新法团主义》(“Consociational Democracy,Class Conflict,and the New Corporatism”)一文。而两位英国社会学家雷·帕尔(Ray E. Pahl)和杰克·温克勒(Jack T. Winkler)则在10月10日出版的英国《新社会》(New Society)周刊上发表了《即将到来的法团主义》(“The Coming Corporatism”)一文。随后密集出现的学术研究和讨论,意味着20世纪70年代进入了学术界法团主义研究大爆发的时期。

法团主义在其后一段时间里成为比较政治学领域最具创新性的甚至是占主导地位的方法——“一种知识框架,一种检视和分析跨越不同国家及不同时期法团主义政治现象的方法”。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范式,法团主义受到欢迎并被接受(尤其是在欧洲)的主要原因是,它比同一时期其他范式及解释更符合社会与政治的新现实,为理解经济和社会的运作提供了一种全面而连贯的方法,同时还提出了其他解释无法提供的问题应对之策。由此激发的大量法团主义研究在短时间内成为学术研究中的“增长型产业”,其中一些研究甚至涉及很少或从未被认为存在法团主义现象的地区,如对亚洲地区、伊斯兰社会以及非洲地区相关现象的研究。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政治学特别是比较政治学正经历着寻求范式和范式急速更替变迁的复杂过程。当时,作为主流范式的“政治发展”提示了一种线性的分阶段发展模式,却未能充分解释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变化。法团主义在其后一段时间内被视为理解拉丁美洲国家乃至整个发展中世界政治变迁的一个重要分析框架,因而被视为政治发展范式的一种有效替代。这一范式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团主义框架与发展中国家现实发展状况的契合性。法团主义框架有助于维持传统社会结构,并通过将新的社会与政治行动者吸纳进国家行政机构从而为有限的变革提供支持。在这种意义上,法团主义意味着一种介于变革与稳定之间的折中策略:维持现状但也为逐渐适应新的潮流创造可能性,从而防止动荡和全面的革命。在那一时期,凭借以等级、地位和庇护关系为基础的传统文化的支持,拉美国家的传统社会政治形式得以延续,因而也成为法团主义范式的理想分析案例。

法团主义作为古老的意识形态,价值规范性和意识形态成分是其重要特征。19世纪后期法团主义由意识形态发展为一种现实的治理策略,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又发展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范式,这些变化意味着对法团主义的界定需要剥离历史上很长时间以来其与专制统治相联系而沉淀的消极内涵,通过对这一概念的恰当界定(避免过于狭窄或过于宽泛)发挥其经验分析效用。在实证研究中,这一范式主要表现为可趋近经验现象的分析模型,因而也提供了可以较好拟合现实经验证据的结构模型。

二、法团主义的界定及其分析效用

随着20世纪70年代作为社会科学模型的法团主义的出现,学术界开始严肃对待这一概念,使得这一时期的研究往往与对法团主义概念进行精确界定的努力联系在一起。

(一)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

施密特基于利益代表制度的实践特征来界定法团主义,以强调其更具经验性约束的规范性。施密特认为,法团主义可以被界定为这样一种利益代表制度,其中组成单位被组织进成员数量有限的、单一的、强制的、非竞争性的、具有等级秩序且功能分化的部门类别。这些部门由国家认可或授权(若不是创建的话)并被赋予审慎的代表垄断地位;作为交换,它们要服从国家对其选择领导人以及表达要求与支持的特定控制。这一基于经验层面特征的界定是一种理想的类型描述,也提出了一个与理论或假设相关的诸多特征要素组成的启发式逻辑分析结构。

要理解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利益代表制度的独特特征,识别它的“他者”是有益的。因此,在对法团主义进行界定时,施密特还对长期主导北美政治学研究的多元主义进行了界定:多元主义作为一种利益代表制度,其中组成单位被组织进成员数量不限的、多样的、自愿的、竞争性的、非等级化的以及(就利益的类型或范围而言)自主的部门类别,这些部门类别不经国家特别许可和承认,不由国家补贴和创建,在其领导层选拔或利益表达方面也不受国家控制,而这些部门在其相应的范畴也不能行使代表性活动的垄断权。在施密特看来,作为一种利益代表制度,法团主义提供了一种可运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代表分析框架,因而也可被视为普遍适用于发达国家的利益代表多元主义模式的重要补充。

为使概念界定更趋近于经验层面以更好地满足比较研究的要求,施密特对法团主义的界定与其对法团主义亚类型所做的概括联系在一起。受罗马尼亚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米哈伊尔·马诺伊列斯库(Mihail Manoilescu)的影响,又在借鉴诸多葡萄牙理论家法团主义亚类型分析的基础上,施密特对葡萄牙理论家分析中使用的亚类型进行了新的命名,将corporativismo de associagdo称为“社会法团主义”(societal corporatism),将corporativismo de Estado称为“国家法团主义”(state corporatism)。社会法团主义中的法团单位是自主的和具有渗透性的(autonomous and penetrative),而国家法团主义中的法团单位则是依附性的和被渗透的(dependent and penetrated)。施密特对社会法团主义或新社会法团主义(the “new” or “neo” societal corporatism)的界定,被认为是法团主义概念演变的学术里程碑。

施密特对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的界定中清晰可辨的制度特征要素,也被用做区分两种亚类型的基本维度,如有限的数量(limited number)、单一的(singular)、强制的(compulsory)、非竞争性的(noncompetitive)、等级秩序的(hierarchically ordered)、功能分化的(functionally differentiated)、国家承认(recognition by state)、代表垄断权(representational monopoly)、对领导层挑选和利益表达的控制(controls on leadership selection and interest articulation)。在这些特征维度上,如果说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的区别在于“是或否”,那么社会法团主义与国家法团主义的区别则更在于程度意义上的“多或少”。有研究批评施密特的法团主义分析模型因袭了此前占主导地位的多元主义范式的分析维度,只是“改变或颠倒了这些维度或变量的经验值(empirical values)”,但正是这种“因袭”使不同的利益集团制度模型可被置于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之中。

施密特提出的法团主义模型巧妙地将一些当时很容易观察到的事实(如法团主义决策正逐渐取代利益集团多元主义和政党)置于恰当的观察视角,这种社会民主的视角对欧洲知识界极具吸引力。施密特的目的是创建一个适用于所有法团主义制度的通用模型,并将其与其他类型的制度进行清晰的比较。因此,在他的界定中,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几乎代表着拥有相反特征的两种制度。有批评者认为施密特对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的区别过于尖锐,但或许正是这种“非此即彼”的区别所产生的巨大张力,使法团主义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新”模式,更在多元主义盛行的学术氛围中被接受为一种重要的分析框架。可以说,施密特为推动法团主义研究由假设和推测转变为可验证的理论做出了实质性的努力。

(二)法团主义:作为利益代表制度或政策制定制度模式

不同于施密特对法团主义结构特征的关注,莱姆布鲁赫关注新法团主义作为政策制定制度模式的一面,以强调可能被忽略的利益集团对国家以及经济体系的作用,特别是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协调(concertation)在其中的关键作用。莱姆布鲁赫所使用的“自由法团主义”(liberal corporatism)概念,指有组织的大型社会团体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特别是经济政策制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显著特征表现为这些团体在制定公共政策时的高度合作。莱姆布鲁赫没有使用“社会法团主义”的概念,而是借由“自由法团主义”这一术语强调这种决策制度形式与自由宪政民主的联系,以及这种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攸关自愿选择的问题。根据这一界定,法团主义不仅仅是一种利益表达模式,更是一种具有包容性的政策形成模式,是涉及选择、执行以及调谐或代表的合作协调行动模式。

施密特与莱姆布鲁赫对法团主义的界定各有侧重。法团主义对施密特而言是一种利益组织方式,对莱姆布鲁赫则意味着一种决策模式。两种不同界定之间的分歧似乎通过这样的假设得以消弭——利益组织和决策模式似乎是因果相关的(causally related),即资本与劳动之间可行的定期协商谈判制度(社会合作协调)需要特定的组织结构(新法团主义)基础。实际上,如何理解利益组织在政策制定和其他政策过程阶段(尤其是政策实施阶段)持续而有组织的参与是他们共同关注的问题。

将法团主义视为一种利益代表制度或包容性的政策制定过程,大体上体现了政治科学的方法或路径(“politicological” approaches)。英国社会学家雷·帕尔和温克勒认为施密特与莱姆布鲁赫对法团主义的界定都过于狭窄。在他们看来,法团主义是不同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第三物种”(a tertium genus),其独特之处并非国家干预的程度,而在于国家与经济秩序发生联系的方式。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国家干预的增长可能在实际上有助于保障资本主义的再生产,但对私人企业内部决策的直接控制则将导向法团主义的发展。因此,法团主义是一种全面的经济制度,一种资源配置模式。

在实践层面,20世纪六七十年代正值法团主义进入繁荣期,学者们对法团主义的精确界定主要被视为一种描述性的努力,但却隐含着解释性的抱负。法团主义虽然在19世纪末是被当作多元主义的替代方案由意识形态领域进入到现实治理领域,但在不同研究者的概念中,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并非截然对立。特别是,当法团主义被视为一种决策模式时,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之区别的关键在于有组织的团体在多大程度上融入了国家的决策领域。其后的研究对这一见解的忽略或淡化,在很大程度上使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法团主义的分析效用受到抑制或怀疑。

应该说,法团主义或多元主义只是一种夸张的描述或是处于连续谱系中的两种“理想类型”,二者都没有以纯粹的形式出现于现实中。在这种意义上,不仅很难精确界定这两个术语,也难以在现实中找到完全契合的制度范例。然而,由于法团主义的意识形态背景,以及法团主义相对于多元主义似乎表现为一种需要建构的制度,其作为社会科学分析模型的文化适应性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三、法团主义模型的文化适应性

当20世纪70年代法团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分析范式回归学术研究视野时,文化理论的解释路径似已趋于式微。然而,或许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团主义的意识形态背景,特别是其天主教渊源,对其产生的文化前提条件的讨论成为相关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成为理解法团主义的一个重要视角。被认为与多元主义相对应或是对多元主义的某种替代,法团主义的文化基础也被认为是与自由主义相对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于是,在非个人主义文化主导的地区或社群中都可找到法团主义的生存土壤。

(一)文化与制度:法团主义的不充分解释

一般认为,完整的法团主义意识形态、明确的法团主义政权和现代新法团主义都最早出现于西方。在西方传统中,法团的、有机的、整合的、功能性组织的社会的概念久已存在,其观念及实践可以回溯至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圣经》中也有法团主义的观念,圣保罗(Saint Paul)在写给基督徒的信中提出社会和政治是一个“有机”单元(an “organic” unit),就像人体一样,所有的功能单元都整合在一起,协调一致,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无论对于人的身体还是国家,这一整体的、有机的和功能性地组织起来的机体的形象,早已成为贯穿于西方文明的一个持久隐喻。

圣保罗的训诫以及《圣经》中有关一个完整的有机社会的观念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有所体现。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社会和政治是自然的、有益的、随时间变化长期存在的,并不是邪恶或人为的。同时,社会的组织应基于阶级(阶层)、功能或职业界线,不同部分应协调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古希腊的公民直接参与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有机观念,而这一观念在古罗马则表现为基于功能的间接代表制,因而与法团主义观念相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古罗马提供了功能法团主义政权的一个早期版本,即帝国通过军事团体、宗教团体、职业团体等机构(常被称为社团,colegios)来运作,在其共和主义体系中,强大的国家与法团组织竞争权力。虽然在古罗马帝国的若干时期出现了专制政治(Caesarism)的结构,但长期来看,中央政府与其功能组织(宗教团体、军队、城镇和市政当局)的竞争和平衡构成了关于宪政和民主的法团主义概念,即基于群体权利和代表权的民主,而非基于个人权利和代表权的民主。

在20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法团主义主要盛行于欧洲一些国家和拉美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团主义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研究。拉丁美洲在文化、宗教、政治和社会方面具有明显的西方特性,而作为16世纪西班牙和葡萄牙建立的殖民地,在历史上又是在群体、社群、氏族、家庭和其他有机单元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在“二战”后有关法团主义的早期研究中,对欧洲法团主义现象的研究往往倾向于关注法团主义的制度基础,而对拉美法团主义的研究则关注其文化与社会基础,因此似乎还形成了法团主义研究的“欧洲阵营”(the European camp)和“拉美阵营”(the Latin American camp)。

无论是对法团主义制度基础的关注,还是对其社会与文化基础的研究,研究者关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团主义在有些国家(或地区)比其他国家(或地区)更可能出现或维持的原因,或法团主义制度的表现形式。20世纪六七十年代“欧洲阵营”和“拉美阵营”的研究,基本上就是在这个维度上展开的,其中得到较多研究的那些国家(或地区)也往往被认为与法团主义有着“选择性亲和”(elective affinity),而法团主义在拉美更被看作有助于经济增长的因素。

(二)法团主义的地区特征与发展特征

伴随法团主义研究的激增,研究者发现法团主义现象远比此前人们想象的更为普遍。霍华德·威亚尔达(Howard J. Wiarda)概括了法团主义存在的若干条件,包括:(1)社会在整体上或部分地不是基于个人主义基础(如历史上美国的情形),而是依据构成国家的功能的、社会的或“法团的”单位(如家庭、氏族、民族、军事组织、宗教团体、劳工或商业单元、利益集团等)加以组织的;(2)国家通过对这些团体进行组织、限制、规范或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来控制它们,这是一种有限的多元主义(limited pluralism);(3)国家试图将这些团体纳入国家体系,将其转变为通常所说的“私营部门政府”(private-sector governments),而这些团体则既希望通过这种纳入为其成员争取项目和福利上的利益,同时又希望在契约(如宪法或基本法)的约束下保留一定的自主性或独立性,不受国家的控制。威亚尔达认为,按照这样的条件,法团主义在地域分布上似乎无处不在,除了常被提及的欧洲和拉美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团主义也越来越多地被识别和发现。

在亚洲,法团主义社会的萌芽可见于东亚和东南亚那些社群主义的、有机的、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以群体为中心而非个人主义的家族、部落和地方共同体导向的社会中,这也被视为日本和其他国家现代法团主义的基础;在印度和南亚的文化与社会传统中,也有类似的有机的、公共的、以群体为导向的社会组织(如种姓群体),这些组织被认为是社会的“自然法团主义”或“前法团主义”基础(“natural corporatist” or “precorporatist” basis)。在非洲,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氏族、种族或部落为基础组织起来的,这种“前法团主义”的社会基础对于国家构建及治理的重要意义远超人为划分的国家边界。与此类似,在伊斯兰社会,其强烈的宗族、部落和社群导向与其他法团或以共同体为基础的社会并无二致。在一定程度上,基于《可兰经》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联系在一起并使其相互支持的团结主义观念等,都是法团主义的支持性文化或表现。

“二战”后,法团主义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许多欧洲发达国家以及亚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西欧曾经的法团主义制度蜕变为一种社会福利形式的法团主义,主要的社会利益通常在国家体系内得到正式代表,并在通常被称为“新法团主义”的部门基础上实施特定社会和经济计划。长期以来,美国被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主导的最不具有法团主义特征的国家,因而似乎是法团主义的“例外”。但是,法团主义的类似机制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即已出现,更在20世纪70年代初尼克松总统为应对通货膨胀问题而创建的工人、企业与政府三方机制中得到回响。随着美国趋向于一个更加以部门和功能为基础的社会,它似乎也在实行一种“潜行的法团主义”(creeping corporatism)。

可以看出,一定的文化特性是法团主义产生的重要基础,而这些文化特性在世界范围的广泛存在甚至普遍存在,虽然并不意味着法团主义制度的广泛存在,但在很大程度上提示了作为社会科学分析模型的法团主义/新法团主义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新法团主义并不是对任何现实状况的描述,而是一个连续的谱系(a continuum),也可理解为发展的轴线(an axis of development)。在这种意义上,法团主义是一个程度意义的概念,即一个国家可以或多或少是法团主义的,可以在法团主义的方向上或快或慢地变化。对法团主义的这种理解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有关法团主义的认识:法团主义在任何地方都不是一个稳定的制度,而常常表现为一种变化的方向或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理解还有助于对不同国家进行比较。

四、法团主义模型的分析逻辑

法团主义是政治学研究中极具争议的概念之一,除了意识形态方面的分歧,法团主义概念的复杂性还体现于这一概念涉及政治体系的三个重要因素(或维度),即政治组织(结构和机构)、政治过程(机制)和政策(结果)等。不仅如此,法团主义模型在实证研究中的应用也极具差异性,法团主义概念因而变得更为复杂。法团主义是政治学和比较政治学研究中一个非常独特的术语,就像“政治文化”这一术语一样,既是具有描述功能和分析意义的概念,也是重要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还因其丰富的实践形式而成为一个重要的经验研究领域。

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治学特别是比较政治学经历了所谓的“经济学转向”(economic turn),而70年代法团主义研究由政治学转向政治经济学的变化,则意味着法团主义范式及其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已融入“经济学转向”的潮流。

在法团主义的政治学研究中,法团主义往往被视为自由民主的一部分,是诸多制度或价值的反面或对立面,如多元主义、民主代表制的多样化渠道以及议会民主和法理主义。在有关民主模式的研究中,法团主义或者被视为共识民主(consensual democracy)与协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的一部分,或者被当作谈判民主(negotiation democracy)不可分割的特征。政治学领域的这些研究常被概括为法团主义研究的利益集团学派(the interest group school)。这一学派的研究聚焦于分析法团主义的结构性前提条件而非讨论法团主义的经验指标,结果是大量研究表现为经验信息翔实的案例分析,而可用于比较研究的经验指标的概括则不够充分。

法团主义是应对危机的一种制度化反应。于是,许多研究者尝试将法团主义的诸多评价维度与其影响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在施密特的研究中,法团主义的评价指标主要是工人加入工会的比例以及工会组织的集中化程度。作为因变量,“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则可操作化为三个指标:在集体抗议、内战和罢工暴力意义上的不守规矩(unruliness);内阁变动和党派分化意义上的不稳定(instability);增加政府收入、依赖直接税收和政府借款意义上的财政的无效性(fiscal ineffectiveness)。施密特并未很好地将其自变量和因变量进行操作化,在自变量方面,工会会员占工人总数的较高比例和工会运动的集中统一促进了法团主义,但法团主义的产生还受更多因素影响;在因变量方面,法团主义达成政策协议的措施(例如工资限制、价格控制、免税)则被遗漏了。在很大程度上,正式的三方关系结构框架是法团主义的重要制度基础,但在具体分析中,法团主义结构和制度模式的存在却需要通过推断(常常是间接的推断)才能被感知。

阿尔蒙德(Gabriel A. Almond)在评论施密特的研究时指出,施密特最早将法团主义视为一种利益调谐形式(a form of interest intermediation),这种利益调谐一般指与其他利益集团和政府机构的特定关系形式及协商谈判过程。但是,调谐(intermediation)和合作协调(concertation)作为法团主义的核心概念在相关研究中却模棱两可,缺少清晰的描述和界定。法团主义研究常常假设,不同领域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紧密联系有助于提升政策的有效性,因此被赋予特权的利益组织既参与政策的准备和制定,也参与政策的执行。法团主义的利益集团学派强调利益集团在利益代表和政策制定及执行过程中的融合(fusion),认为这种融合不可避免,尽管并非总是显而易见,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也并非总是表现出同等水平的法团主义。

法团主义的结构性前提条件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中,法团主义也是一个“变化的和不断演化的现象”,对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法团主义进行区分又非常必要。关于政策准备和政策执行,法团主义有着不同的“概念对立面”(the conceptual opposite)。在政策制定阶段,法团主义的对立面可能是多元主义或利益代表的选举渠道;在政策执行阶段,传统的科层化官僚制则成为法团主义的替代结构。基于这一观点,法团主义交换(exchange)的一个好处可能与政策执行中权力的下放联系在一起,而机构特权和收益可能是政策让步交换条件的一部分。政策制定中的法团主义和政策执行中的法团主义可能是相互关联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因果联系,但并不存在确保其在定义上融合的内在逻辑。

由于现实中不存在纯粹形式的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也几乎找不到完美的制度范例,而要对其进行严谨的界定则在很大程度上将其差异绝对化、极端化,因此将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对立起来早已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流行认识。在这种意义上,法团主义模型不仅涉及制度层面的分析,还需要关注法团主义的实质性输出(效应或影响)。

相对于利益集团学派,较晚出现的政治经济学派(the political economy school)带来了法团主义研究焦点的转移,即由关注法团主义的前提条件(尤其是结构性前提条件)转向关注法团主义的影响等,关注重要的经济行为体/行动者(劳动力、资本和国家)之间如何实现合作协调,以及宏观层面的政策协调等。这两个不同学派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共享了一些重要的研究主题。

政治经济学派虽然很少研究与法团主义相关的协调、谈判、互投赞成票(log-rolling)、政策制定及其他过程,但强调导致特定宏观结果的结构变量和过程变量。在这一学派的研究中,结构变量(如工会化程度、全国性组织的强度、工资谈判的集中化程度、集中的资本、强国家行为者等)和过程变量(如谈判、合作协调以及工商业、劳工与国家的关系类型等)都受到关注,但研究重心更多被置于这些变量的影响上。法团主义研究重心由政治学逐渐转向政治经济学,延伸了法团主义所内含的因果关系逻辑链条,并在这一潮流中获得新的发展动力,也蕴含着新的潜能。法团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为一种开创性的社会科学模型,学术界对此虽然存在各种争议,但到80年代末已被广泛接受。

法团主义研究的利益集团学派和政治经济学派大体上代表了法团主义的政治学研究和政治经济学研究两种取向。其中,政治学研究侧重于法团主义的产生,政治经济学研究更关注法团主义的效应或影响。这种变化还使法团主义模型所蕴含的分析逻辑由政策的制定进一步延伸至政策执行过程(如图1所示)。

五、法团主义模型运用:政策领域与分析层级

法团主义在经验层面主要表现为三方关系结构,而作为社会科学模型的法团主义的三要素则表现为国家、利益集团和社会结构。因此,法团主义模型的运用需要观照社会变革,在社会变革的背景框架中不断识别和定义法团主义关系结构。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是法团主义模型在变革社会中维持其解释和分析效用的重要前提。

“二战”以来,法团主义——无论作为利益代表制度还是政策制定模式——经历了明显的、在地域分布上并不均衡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法团主义在经验层面发生了趋向微观化/中观化、地方化或国际化(跨国化)的变化,这不仅使法团主义模型的分析层次更为复杂,还在不同层面上发现了新的法团主义现象,因而也拓展了法团主义模型的适用政策领域和部门。

与战后工业化处于早期或中期阶段有关,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团主义研究主要关注劳工、企业和国家三方关系,诸如工资、生产、社会保障计划、劳动福利等问题所涉及的政策领域或部门,成为法团主义分析模型最为常见的运用场景。80年代以来,在教育、卫生保健、福利和环境保护等后工业领域出现了新的法团主义决策形式。由法团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派研究主题的变化,也可以看出法团主义模型使用领域的逐渐拓展。法团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传统一开始并不承认法团主义存在于经济政策、劳资关系和劳动力市场政策之外的其他领域,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研究者越来越明显地意识到在传统部门之外,例如在消费和福利领域也存在法团主义现象。就具体政策领域而言,环境政策、税收政策、住房政策等与法团主义的关系都在一些实证研究中得到了证实。正是经验层面法团主义的扩展,很大程度上促使作为社会科学模型的法团主义的分析触角不断延展。

按照施密特对于法团主义的经典定义,法团主义应是一种存在于国家层级的全国性现象,而法团主义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国家(全国)或宏观层面,关注宏大理论、国家和工人及资本在国家层级的高峰组织是其显著特征。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团主义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中观和微观层面的观察和分析。其中,工厂车间的具体决策、具体的工资或福利政策、特定产业部门(如汽车业、钢铁业等)的政策,以及特定社会政策领域(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都成为法团主义研究常见的议题。法团主义及其分析层次的中观化和微观化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团主体及其利益的复杂化,工人和资本家早已不是仅有的法团主体,而且参与不同政策领域的法团单位也极为不同(如参与教育改革政策协商的团体可能不同于参与福利政策的团体),而且其利益关系也非常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在多层级法团主义分析视角下,不同议题涉及不同的法团主体,法团主义结构似乎获得了流动性或易变性,法团主义也因此被称作“浮动法团主义”(floating corporatism)。这些不断变化的丰富的法团主义现象还可以笼统地概括为新—新法团主义(new neo-corporatism)。需要提及的是,在不存在传统意义上法团主义组织基础(或者说制度化的法团主义结构)或其制度化组织基础式微的国家,非正式的结构日益成为法团主义的基础,并常常与非正式的(也往往是不稳定的)协商合作联系在一起。这种新—新法团主义与新法团主义的区别在于:有也可能没有正式的结构,涉及的政策领域更为广泛,处于变动中的多元法团主体(国家层级的)对政策执行过程的参与也更为普遍。从法团主义的层级看,新—新法团主义既可能是集中呈现的(国家/全国层级),也可能是分散在各个领域的(中观的/微观的)以及具有跨国性的。同时,对政策绩效的关注也使政策执行过程成为法团主义分析逻辑结构中一个重要的(也往往是稳定的)组成部分(如图2所示)。

法团主义研究由宏观层面趋向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变化,并非对传统法团主义研究方法的否定,而是对这一研究方法的接受和完善,甚至可以说代表着整体的法团主义方法的巨大成功。在运用方面,法团主义框架早已超越其最初的地理范围(如西欧、拉丁美洲地区以及日本),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研究非洲、亚洲、中东国家以及发生政治剧变后的东欧国家。在国别研究中,有关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瑞士等国的研究都大量运用了法团主义框架。作为一种微观方法,法团主义也被用于分析特定利益集团的策略或具体政策等。

已有的法团主义研究大多表现为翔实的案例分析,跨国比较则存在诸多问题。施密特对法团主义的界定虽然提出了检验法团主义相关假设的操作变量,但由于各国传统的差异,研究者很难找到对不同国家法团主义进行比较的理想指标。以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为例,丹麦、挪威、瑞典等国是经常被提及并得到研究的典型案例,其法团主义实践似乎也被认为最具相似性;然而事实上,其法团主义形式以及官僚体系的不同使得法团主义在政策实施方面的表现差异明显,所以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并非易事。在三个国家中,丹麦与挪威较为相似,瑞典则因其执行政策的国家机构独立于各部/部门(部局)而不同于丹麦和挪威。于是,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委员会中的代表性可被作为法团主义研究的有用指标,而政策执行方面的法团主义评价指标则复杂得多。

实际上,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对不同国家法团主义的利益调谐模式进行比较还是一个甚少得到关注的领域。由于社会与政治变革导致法团主体、法团主义关系结构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团主义模型也由聚焦宏观层级的分析而趋向中观、微观层面的运用。在这种意义上,将利益调谐模式与社会变革模式联系起来就成为一个很有前景的比较研究框架,尽管已有的努力只取得了有限的成果。

社会变革不仅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在持续塑造公共政策的目标以及新的利益格局,利益调谐对于合宜的治理来说始终是不可或缺的。自施密特以来,利益调谐一直是法团主义模型的关键组成部分,而对利益调谐模式的类型分析,特别是将其划分为“自愿性的社会诱致型结构” (voluntaristic societally induced configurations)和“强制性的国家生产型结构”(compulsory state-produced configurations),提示了法团主义体系中的国家和公共政策不仅不是被动的或反应性的,甚至可能导向一种有悖于人们寻常认知的因果结论——利益集团是公共政策的产物,而非公共政策的生产者。这种因果逻辑丰富了有关法团主义及其现实影响的认识,也扩展了在现实层面提升治理绩效的思考空间,丰富了相应的策略选择。这或可理解为法团主义理论模型的一种溢出效应。

结 语

20世纪70年代冲击西方国家的经济危机以及各国应对危机的不同反应带来了法团主义研究的迅速增长。作为社会科学模型的法团主义与作为意识形态或治理策略(利益代表制度或政策制定模式)的法团主义共用一个名称,因而作为意识形态或治理策略的法团主义的频繁变化也使作为社会科学模型的法团主义的有效性常常表现出不确定性。

法团主义衰落的悲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时常响起,但是,法团主义的实际发展并未证实这种预测。法团主义体系中利益代表的两极化(或两极对立)特性被认为是一种“巨大的简化”(heroic simplification),其有效性则得益于工会和企业从政府那里获得的强大制度支持,这也使得法团主义模型的结构分析似乎总是支持最高层级的集中谈判和调谐。伴随法团主义趋向分散化、中观化/微观化和地方化,法团主义模型的分析触角伸展到中观和微观层面以及更多政策领域,也使对法团主义的“巨大的简化”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补充和矫正,更有助于法团主义模型在中层理论所提示的层级实现其分析效用和理论抱负。此外,法团主义分析模型应用领域的扩展,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识别现实世界还未被界定的、更少受到关注的法团主义现象。但是,这又可能导致模型运用的泛化,使其分析效用被稀释。或者说,法团主义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从而需要不断加以界定的概念。

法团主义所展示的工会、企业与国家之间的三方关系结构特征及相关政策议题,使法团主义既可在国家—社会关系的维度上加以理解,又能被置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分析框架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法团主义分析模型与比较政治研究中的国家—社会范式和政治经济学范式存在重叠,或已融入了更具普遍意义的国家—社会范式和政治经济学范式。在法团主义模型中,正式的代表性组织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中介,而与此相关的问题则凸显了这一模型的弱点,即缺乏社会与组织结构之间联系的理论解释和论证,也未能形成社会分化与国家行为之间关系的明确观点。在追求社会科学日益严谨的科学化努力中,这种重叠或汇流可能会遮蔽法团主义模型的分析效用,但也有助于弥补法团主义模型的缺陷而使其摆脱困境。

伴随法团主义传统结构基础的消解,法团主义的组织基础与决策模式之间的联系不再紧密甚至已经脱节。在这种意义上,施密特所说的利益组织结构和决策模式之间的因果联系或许已不再是法团主义的特征,这种变化也可理解为法团主义治理策略演化的一个结果,而其作为理论模型的方法论意义则使法团主义可用于分析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现象,并在中层理论层面与其他研究议题有更多契合点。譬如,在过程维度上,争议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可由法团主义模型得到不同的理解,其中常常表现为罢工的争议政治形式更与法团主义有着相似的利益攸关方关系结构基础。

法团主义研究的两个流派即利益集团学派和政治经济学派,前者关注法团主义产生的前提条件(尤其是结构性前提条件),也可以理解为法团主义研究的政治学分支,后者强调法团主义的影响(效应)。法团主义研究的政治学分支要么是在试图界定这一现象的本质时陷入绝境,要么是在日益琐细的案例研究中自我消解了。法团主义研究的政治经济学分支则充分释放了评估法团主义以及将法团主义制度与某种经济表现等同起来的分析潜力,为大规模跨国研究提供了支持,并获得了重要成果,特别是当定量研究与复杂的叙事分析结合在一起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焦点由法团主义产生的前提条件向法团主义效应的转移,不仅延伸了法团主义模型所内含的因果关系链条,更因关注法团主义的效应而重申了其价值内核,即团结、共同体与阶级和谐,提示了有助于提高不同层级治理绩效的可能选项,以回应变革时代在跨国层面、国家层面、地区乃至微观层面所面临的可治理性(governability)缺失的问题。法团主义不仅仅是对某些制度和实践的描述性术语,它也是变革的模型和社会的模型。

不同于数学意义上的形式模型,法团主义只是一种观察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一种将某些社会和政治趋势概念化的工具,而不是一个有着形式的、逻辑上的、可检验命题的模型。在过去几十年中,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各种范式来来去去,法团主义范式虽然已淡出学术研究的前沿,但它早已成为比较政治学领域的重要研究方法,也确实提供了看待和理解某些新的和有趣的社会与政治现象的系统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法团主义范式也像美国潜行的法团主义实践一样,成为一种潜行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者可能已经在运用这一范式,或其研究依循着法团主义范式所蕴含的理念和分析逻辑,只是对此毫无意识或者习以为常而已。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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