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包括"追逐、拦截他人"等情形,最高可处15日拘留。警方通报中,该男子酒后拖拽女童进入小巷的行为,符合"追逐、拦截他人"的构成要件,且未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因此适用治安处罚具有法律依据。
许多网友觉得:湖南娄底拖拽6岁女童的38岁男子为其恶行付出的代价太低了:
以寻衅滋事只拘15天,而且视频中面部还被打马赛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行为包括"追逐、拦截他人"等情形,最高可处15日拘留。警方通报中,该男子酒后拖拽女童进入小巷的行为,符合"追逐、拦截他人"的构成要件,且未造成明显身体伤害,因此适用治安处罚具有法律依据。
但男子行为可能涉及更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拐卖、强制猥亵),但目前警方通报未披露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看,若存在以下情形,应升级为刑事犯罪:
拐卖儿童罪:需证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等行为。本案中男子自称"女儿与女童同班"的辩解缺乏合理性,但警方未公布其是否有拐卖前科或其他证据。
强制猥亵儿童罪(未遂):需证明行为人有猥亵故意及肢体接触。目前监控视频显示男子仅拖拽女童,无直接猥亵动作,证据链尚不完整。
寻衅滋事罪因构成要件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质疑为"兜底条款"。例如,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指出,该罪名的主观要素(如"随意""任意")易导致适用泛化,建议通过立法细化客观要件。本案中,若男子存在多次类似行为或威胁证人(如试图贿赂、威胁制止者),可能构成"情节恶劣",从而升级为刑事犯罪。
关于视频中男子面部打马赛克。
根据《民法典》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其肖像权仍受保护,警方公布信息时需隐去可识别个人身份的特征(如面部)。例如:安徽太和县抢童案中,警方虽未对嫌疑人面部打码,但采用"文字马赛克"形式,既满足公众知情权,又避免直接侵犯隐私。杭州地铁猥亵案中,警方公开嫌疑人姓名但隐去身份证号,体现了"必要且适度"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情况可公开嫌疑人面部信息:
通缉在逃人员:如公安部A级通缉令中明确标注嫌疑人面部特征。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如间谍案件中,警方可公开嫌疑人面部以警示社会。
本案中,男子已被拘留且案件进入刑事侦查阶段,但尚未进入审判程序。警方未公开其面部信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若后续转为刑事案件并开庭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众可通过庭审直播或判决书获取相关信息,但仍需保护个人隐私。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娄底男子恶行引发广泛关注,反映了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关切。
当然,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众应尊重司法程序,避免"舆论审判"。
如何平息民愤?建议警方及时通过官方渠道详细说明案件证据链,例如:
公布男子的酒精检测报告,证明其饮酒对行为能力的影响。
披露是否存在其他涉案线索(如男子是否有前科、是否涉及其他案件)。
另外,呼吁检察机关需对案件定性进行复核,重点审查:
男子的行为动机(是否存在拐卖、猥亵等主观故意)。
证据充分性(如监控视频、证人证言是否足以支持刑事立案)。
在尊重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强烈建议推动社区增设监控设备,完善儿童安全预警系统。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家长和儿童的防侵害意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治秩序与社会正义需要共同维护!
来源:三尺求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