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争议时,能否按照法定继承遗产?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6-03 11:04 3

摘要:彭某,1986年出生,父亲与母亲于1985年结婚。父亲生前与母亲所有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银行存款及公积金等。2016年12月7日父亲去世。之后,彭某多次与母亲协商有关父亲的遗产的继承问题,但没有达成一致。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彭某,1986年出生,父亲与母亲于1985年结婚。父亲生前与母亲所有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银行存款及公积金等。2016年12月7日父亲去世。之后,彭某多次与母亲协商有关父亲的遗产的继承问题,但没有达成一致。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母亲辩称,不同意彭某的诉讼请求,彭某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不能成立的。理由:1、父亲生前在日记中明确表示遗产不留给彭某,且有录音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自己。2、彭某曾提起过遗嘱继承诉讼,被驳回后再次提起法定继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3、彭某在之前的诉讼中伪造证据,侵犯了其和奶奶(爷爷已去世)的利益,应丧失继承权。4、父亲生前治病和丧葬费用已用尽共同存款,还欠外债15万元,应先清偿债务再分配遗产。5、彭某主张的房屋面积和价款有误,应先析出自己的份额,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点,争议焦点一:本案是否重复诉讼。彭某在之前的诉讼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的原则继承父亲的遗产,在法院驳回该种继承方式后,彭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继承方式的优先顺序。若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彭某的起诉,则限制了彭某要求继承的权利。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争议焦点二,遗产的分配原则。母亲认为父亲的日记和录像为父亲的遗嘱,并据此要求继承全部遗产。母亲提交的日记和录像,均没有明确遗产的继承人及遗产的分配方式,没有明确的遗产处分意思表示,不符合立遗嘱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遗嘱。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关于母亲所辩称的彭某伪造遗嘱,剥夺了母亲和奶奶的继承权,侵犯了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奶奶利益,彭某丧失继承权的意见,虽然法院未采信彭某所持有的'遗嘱',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彭某伪造遗嘱,亦没有证据证明彭某主张遗嘱继承造成了奶奶生活困难,故母亲的此项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三,遗产中房屋的分配方式。对于遗产中的房屋,彭某主张分割折价款,但奶奶未到庭,法院无法就房屋所有权归属或房屋价值征求各方的意见,故房屋所有权归属和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彭某与母亲均未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导致本案无法认定房屋的合理价值。此外,因奶奶未到庭,亦无法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价值,故采取确定各方当事人按份共有的方式处理案涉房屋为宜。

争议焦点四,父亲生前治病及丧葬支出是否应当在遗产中扣除。父亲生前治病支出,系父亲死亡前已经花费的财产,且母亲亦未能提供父亲因治病对外借款的证据,故治病支出不应在父亲死亡时尚余的财产中再行扣除。若父亲生前存在借款,各继承人不能免除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关于丧葬支出,彭某死亡后其工作单位已经发放了丧葬费,且丧葬支出与继承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进行处理。

本案中,奶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故奶奶仍应作为继承人分得遗产。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故,彭某与母亲应依据法定继承原则,对被继承人父亲的遗产平均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综上,法院判决,坐落于F村的房屋(建筑面积90.36平方米),由彭某按1/6份额、母亲按2/3份额、奶奶按1/6份额按份共有;坐落于某路6-409的房屋(建筑面积105.24平方米),由彭某按1/6份额、母亲按2/3份额、奶奶按1/6份额按份共有;母亲将被继承人父亲的公积金、抚恤金、补发工资及自己名下银行存款等财产分别给付彭某86720.27元、给付奶奶122371.94元;被继承人父亲名下银行存款,由彭某分得12833.58元,由母亲分得51334.33元,由奶奶分得12833.58元。

【瀛台律师提醒】

如果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例如代书遗嘱缺少见证人签字、打印遗嘱未注明日期、口头遗嘱未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等,或者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争议,导致无法确定遗嘱的有效性,那么遗产的分配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形式。瀛台律师提醒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对遗嘱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存在质疑,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遗嘱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来源: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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