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化检校合作育人机制,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5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检校共建活动,组织两校120名法学院师生走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现场观摩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庭审,通过沉浸式体验庭审现场,将司法实践与法学
为深化检校合作育人机制,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5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检校共建活动,组织两校120名法学院师生走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现场观摩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庭审,通过沉浸式体验庭审现场,将司法实践与法学教育深度融合,为青年学子上了一堂震撼人心的“移动法学实践课”。
案情直击:零包贩毒的罪与罚
踏入法院大门,同学们便被庄严的司法氛围所感染。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大家有序进入审判庭,安静落座。“现在开庭,请法警传被告人到庭。”随着法槌敲响,一起贩卖毒品案的庭审拉开帷幕。
全国优秀公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新钢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三次实施毒品交易行为:先后两次收取杨某毒资后购买毒品并截留自吸,第三次在收取杨某等人毒资后,以“埋雷”方式藏匿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海洛因共计 0.0527 克。
看似“微量”的毒品交易背后,隐藏着清晰的犯罪逻辑,庭审现场,公诉人李新钢通过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形成证据链,证实其以加价或变相加价方式代购毒品,3次交易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庭审交锋:三大争议焦点的法律思辨
法律的活力不在于冰冷的条文,而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鲜活工具。
庭审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三大焦点展开激烈交锋。针对“是否构成贩卖”的争议,公诉人出示被告人与上线的转账记录,戳穿其“600元购毒”的虚假供述,并援引《昆明纪要》指出,私自截留毒品属于变相加价,依法应认定为贩卖。在“多次贩卖量刑是否过重”的辩论中,公诉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强调“向多人或多次贩毒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受数量限制”的裁判规则。对于“犯罪形态”之争,公诉人明确:“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即构成既遂”,未完成交付不影响犯罪认定。
法庭教育:毒品危害的立体警示
“一个吸毒者的堕落,意味着一个家庭经济根基的瓦解。”公诉人李新钢在证据审查运用、法庭应变、刑事指控等方面,展现出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专业履职能力,还以案释法,通过剖析海洛因对神经元的永久性损伤、吸毒家庭“毒资黑洞”导致的家破人亡案例,以及毒品引发的传染病传播和治安恶化等社会危机,系统阐释了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立法初衷,将“公开庭审”变成了一场生动、直观的禁毒法治教育课堂。
当公诉人提及被告人“20 年吸毒史、10 次强制戒毒”的沉沦轨迹,以及88岁老母亲无人照料的现实困境时,不少学生眼眶泛红。
检校联动: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实践
“第一次近距离感受毒品案件庭审,证据链构建和法律适用的严谨性令人震撼。”郑州大学法学院学生某同学在庭审后坦言。“公诉人结合案情进行的法治教育,逻辑清晰、情理交融、发人深省,让旁听者深刻认识到禁毒斗争的严峻性与全民参与的迫切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某同学感慨地说。此次活动作为检校共建的重要内容,不仅让学生直观理解了“零包贩毒”的司法认定标准,更通过“庭审观摩+案例研讨”的模式,推动刑法理论与实务操作的有机衔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持续深化检校合作,通过“案例教学”“实习实训”等多元形式,为法治河南建设培养兼具理论功底与实务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此次庭审观摩活动,以真实司法场景为教材,既彰显了法律对毒品犯罪的严厉震慑,也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样本,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把检察实践和法学理论有机结合,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来源:河南检察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