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 时间条件,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时段内;二是地点条件,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原因条件,事故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造成。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主要工作任务开始之前,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而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备料、准备工具、检查设备等,是完成工作任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收尾性工作则是指在主要工作任务完成后,进行的一些整理和清理工作,这些工作通常包括清理现场、收拾工具、安全贮存、打扫卫生等,是当天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活动。
劳动者若是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在工作场所打扫卫生时受伤,符合收尾性工伤认定条件,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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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