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26日,资阳区长春镇东香村人周某到益阳市某医院探望生病住院的妻子时,忙里偷闲,窜至资阳区幸福渠路某出租屋与一外地女子嫖娼,被群众举报。经审查,周某及其卖淫女子被资阳公安分局长春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
月黑风高的夜晚,空虚寂寞的你盯着性感的异性图片出了神。犹豫再三,你还是决定越过红线,找一个陌生女孩来偷食禁果。结果,等待你的是——拘留!
5月26日,资阳区长春镇东香村人周某到益阳市某医院探望生病住院的妻子时,忙里偷闲,窜至资阳区幸福渠路某出租屋与一外地女子嫖娼,被群众举报。经审查,周某及其卖淫女子被资阳公安分局长春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
5月27日,在资阳区某企业务工的江西上饶人李某寂寞难耐,于是窜至资阳区致富路一民房内与一张姓外地女子嫖娼,约定嫖资200元,被公安机关巡查发现。经审查,李某、张某被资阳公安分局迎风桥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
5月28日,家住资阳区沙头镇的申某耐不住寂寞,在沙头镇一出租屋内与一杨姓外地女子嫖娼,被公安机关巡查发现。经审查,申某、杨某被资阳公安分局沙头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普法: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民警提醒:
卖淫嫖娼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和睦,还容易带来很大的疾病传播风险,如艾滋病、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等。如您发现身边有卖淫嫖娼违法现象,请立即拨打110向我们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审核:莫莉 签发:曹浩来源:资阳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