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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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6月,某煤业公司因经营不佳、债务缠身等原因被关闭。2023年1月,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上级政府拨付400万元“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至该公司所在的某镇政府账户。期间因各方讨要、存在争议,该笔资金一直未分配发放

河南省检察机关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

目 录

案例一:崔某华、周某卫与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案例二: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三:史某丽等80人与某涂料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案例四:王某克与黄某灵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例五:侯某健与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案例六:杜某合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案例一

崔某华、周某卫与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虚构欠付工资、套取国家专项奖补资金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煤业公司因经营不佳、债务缠身等原因被关闭。2023年1月,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上级政府拨付400万元“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至该公司所在的某镇政府账户。期间因各方讨要、存在争议,该笔资金一直未分配发放。

为套取专项资金,该公司原总经理白某与崔某华、周某卫串通,虚构劳动关系及欠付工资的事实,指使该2人分别诉至某市法院,均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欠付工资95520元。白某代表该公司出庭应诉,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承诺分别向2人支付95520元,某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2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划扣专项资金后向崔某华、周某卫发放执行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主动发现线索,依职权启动监督。某市检察院在参与市委政法委组织的执法监督专项活动时,发现2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时7天,庭审中白某均放弃抗辩,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快速执行到位,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做细调查核实,夯实监督基础。围绕劳动争议纠纷是否真实,检察机关从四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实地走访某煤业公司所在的镇政府、所属的集团公司,发现该公司虽已于2022年8月免去白某总经理职务,但未予变更登记,且公司管理混乱,白某仍能代表公司签字、使用公章。二是赴某市社会保险中心查询,确认崔某华、周某卫并非该公司职工。三是赴多家银行查询案涉人员账户流水,发现崔某华、周某卫在收到执行款的当日及次日,即将大部分资金转至白某账户。四是先后对该公司会计张某萌、综合办主任张某朋及崔某华、白某等人进行询问,最终确认白某指使崔某华、周某卫虚构劳动争议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侵占15万余元专项资金的事实。

依法提出监督,督促法院纠错。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崔某华、周某卫和白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应当予以监督,遂分别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崔某华、周某卫的诉讼请求,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对白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同时,该院继续深入排查,发现白某以同样手段进行虚假诉讼的另外3案,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均已采纳,目前已追回专项资金60余万元。

【典型意义】

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奖补资金是国家为规范煤炭行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所设置的专项资金。行为人为牟取私利,虚构欠付工资事实,以虚假诉讼手段套取专项资金,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依法监督纠正系列“假官司”,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有力保障国家专项资金安全,引导社会公众遵循诚信原则。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6日,江某以江苏某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向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江苏省某区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令江苏某建设公司向江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2150万元。为阻却法院执行该款项,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虚构钢材买卖合同,并于2019年9月18日诉至河南省某中级法院,请求江苏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钢材款及利润利息9800万元,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裁定冻结江苏某建设公司银行存款及对甲公司的债权共计1亿元。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苏某建设公司承诺向金某明分期支付9200万元。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

2019年12月9日,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某建设公司,发现该公司虽对甲公司享有1960万元债权,但由于前期金某明已申请诉前保全,只能轮候冻结。

2021年1月15日,金某明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法院执行了江苏某建设公司对甲公司的到期债权1960万元并支付给金某明。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全面调阅卷宗,发现异常情况。2022年5月,江某向检察机关控告,称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利用虚假诉讼手段逃避执行。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围绕金某明与江苏某建设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是否真实,检察机关调阅原审诉讼及执行卷宗,发现多处异常:金某明仅提供买卖合同、结算协议、还款协议,未提供销售发票及钢材采购来源方面的证据;双方在庭审、调解全程无任何诉辩对抗;江苏某建设公司对金某明主张的高额利润、重复计息等均无异议;甲公司向江苏某建设公司支付的1960万元,进入法院账户当日,金某明即向该院申请执行,且在剩余7000余万元债权尚未实现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

强化调查核实,查明资金流向。针对发现的上述异常,检察机关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案涉主体银行账户流水,查明金某明在收到1960万元执行款的当日,即全部转给史某芳、金某等人,史某芳等人随即采取多次转账、分拆资金、提取现金等方式,将资金最终流向史某。二是走访公司注册地相关部门,查明实际控制人史某平、史某、史某芳、金某、金某明等人均系近亲属关系,金某明作为原告缴纳的诉讼费、代理费均来源于江苏某建设公司,结案后大部分执行款亦回流至该公司及相关人员。

出席再审法庭,充分举证示证。检察机关认为江苏某建设公司与金某明为阻却法院执行,恶意串通虚构买卖合同纠纷并进行诉讼,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遂依法提出抗诉。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时,对调取的1000多页证据材料分组逐一出示,详尽说明证据来源、证明事项与证明目的,全面证实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金某明的诉讼请求,并对江苏某建设公司与金某明进行司法惩戒,分别处以罚款100万元和10万元。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牵涉利益重大,债务人为逃避还款义务,伙同他人虚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通过虚假诉讼及执行程序,将上千万元执行款经多次转账、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转移,造成另案债权人虽取得胜诉判决,却无法执行到相关财产,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检察机关对于关键证据、资金来源和流向、相关人员关系等深入核查,“抽丝剥茧”查明事实真相,既监督纠正“假官司”,又推动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有力维护司法秩序。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至9月,史某丽等80人分批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涂料公司在199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史某丽等人遂向某区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系列诉讼。

诉讼中,史某丽等人称曾长期在某颜料厂工作,2018年1月某颜料厂成立某涂料公司后,该厂所有员工均由某涂料公司接收。某涂料公司均认可史某丽等人的诉讼请求,分别与史某丽等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区法院出具80份民事调解书。该公司依据调解书为史某丽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后,当事人已领取19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加强内部协作,强化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某涂料公司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遂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处理。检察机关从三个方面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查某颜料厂和某涂料公司股权变更、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信息,发现二企业并不存在改制、分立、合并等情况。二是调取某颜料厂公章样本,比对80人向仲裁委及法院提交的颜料厂《关于企业分立的情况说明》上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证实该文件系批量伪造。三是逐一询问史某丽等人、代理人唐某红及某涂料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林,最终确认刘某林组织史某丽等人虚构劳动关系、提起系列虚假诉讼的事实。

依法提出监督,及时挽回损失。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涂料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林与史某丽等80人恶意串通,伪造关键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套取养老保险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80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史某丽等人的起诉。

同时,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刘某林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目前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与法院、人社局、信访局等单位开展专题座谈,就该系列案的养老保险金追索工作达成共识。目前,被违法领取的190万养老保险金已全部追回。

强化数据赋能,深化监督效果。检察机关以办理此案为契机,充分借助信息共享、大数据监督模型等手段,另排查发现同类案件线索149件,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已督促法院纠正109件,配合相关部门追回流失资金120余万元。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为公民提供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的专用资金。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企业管理不规范、档案断层等漏洞,伪造相关文件,虚构劳动关系,提起系列虚假诉讼,套取养老保险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借助大数据、智能化办案手段,排查发现系列案线索,监督纠正虚假民事调解书。同时,主动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追回不当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有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四

王某克与黄某灵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虚构借贷关系、利用网络司法拍卖高价出售玉石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王某克曾从事玉石生意,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玉石获取高额利润,伙同黄某灵从张某处赊购一批玉石,并虚构借贷关系、伪造借条一份。

2020年5月,王某克将黄某灵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中,2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黄某灵分期向王某克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71.5万元。某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2020年7月,王某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某灵称没钱还款,但可以提供一批玉石用以拍卖还款。2人议定出售价格后,某区法院未经评估,直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批玉石进行拍卖,共成交96件53.5万元。2021年1月,法院将上述拍卖款发放王某克后,其表示对剩余款项自愿放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聚焦关键环节,深挖案件线索。2023年10月,某区检察院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行动中接到反映线索,司法拍卖玉石领域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况,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围绕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司法拍卖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检察机关调取原审诉讼及执行卷宗,发现存在诸多疑点:王某克在起诉时仅提供借条,未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庭审中双方无任何对抗,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在司法拍卖环节,法院直接以王某克、黄某灵议定价格进行拍卖;经调查案涉人员银行流水,发现王某克领取53.5万元执行款的次日,先向黄某灵转账4万元,又向张某转账30.5万元。

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查办合力。因当事人拒不承认虚构事实,检察机关先行将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共同开展询问、讯问,王某克女儿称王某克曾从事玉石生意,但经营不佳,无出借55万元的经济能力。黄某灵妻子称黄某灵未借贷大额资金。王某克、黄某灵最终自认伪造案涉借条,虚构借贷纠纷,并在执行环节抬高拍卖价格等事实。

依法精准监督,强化联合惩治。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克、黄某灵构成虚假诉讼,遂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王某克的诉讼请求。针对区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及时纠正违法定价拍卖行为,并全面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程序。针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法院以王某克、黄某灵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研判,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并非个案,遂进一步开展排查,另发现同类案件线索12件,目前已监督纠正2案,相关人员以虚假诉讼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网络司法拍卖是虚假诉讼的新兴领域,行为人利用玉石、珠宝等市场价格不透明、品质鉴别难度高,以及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披露不充分、议价评估机制不健全等漏洞,虚构借贷关系,提起虚假诉讼后,在法院执行环节,主动提供价格虚高的玉石进行司法拍卖,损害竞拍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畅通群众线索反映渠道,加强对新类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并督促法院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有力维护司法秩序和公信力。

案例五

【基本案情】

马某向夏某晨借款后逾期未还,夏某晨将其诉至某市法院。在法院主持下2人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承诺向夏某晨还款600万元。该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马某为逃避该案执行,私下找到侯某健协商,倒签房屋买卖合同,将马某名下4套房产以600万元价格出售给侯某健,并将袁某荣向马某归还其他350万元借款的转账流水,伪造成侯某健支付购房款的凭证。

2017年3月,侯某健诉至某市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按约定履行。同年4月,该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侯某健的诉讼请求。当日,侯某健通过宋某春、丁某采账户将240万元汇入马某指定的丁某账户,并与马某约定房屋过户后支付下余购房款。

2017年10月,因马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夏某晨向某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月,该院裁定查封马某名下案涉4套房产。侯某健以其已合法购买上述房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侯某健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院于2018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不得执行案涉4套房产。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强化综合履职,深挖细查线索。 2023年8月,某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侯某健与夏某晨、马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向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移送线索。民事检察部门深入排查后,发现关联案件侯某健与马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遂一并启动监督程序。

充分调查核实,揭开虚假“伪装”。某市检察院对马某、夏某晨、侯某健3人之间的系列纠纷案进行全面分析后,发现均涉及“600万元”“执行义务”“4套房产”等关键点,侯某健与马某虽主张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2人之间并无直接购房款交易记录,均是通过他人支付,不符合常理。针对上述疑点,该院从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查询购房款交易记录,发现侯某健通过宋某春等人支付的240万元,实际是宋某春、侯某健、丁某、丁某采4人通过60万元循环转账4次的方式制造出的“假象”。二是依法询问相关人员,查明宋某春、侯某健、丁某、马某、丁某采均系亲属朋友关系;袁某荣陈述并不认识侯某健,侯某健出具的委托付款证据系伪造。三是委托鉴定关键证据,根据袁某荣提供线索,委托专业机构对案涉委托付款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确定袁某荣的签名笔迹系伪造。

依法全面监督,深化监督成效。检察机关认为,马某与侯某健串通虚构房屋买卖纠纷,伪造购房款交易记录,先后提起2起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夏某晨的合法权益,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侯某健、马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最终2人以虚假诉讼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二万元。某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均采纳监督意见,对该2案分别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侯某健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为保护购房人的权利,司法实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购房人请求交付、占有房屋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不诚信当事人恶意利用这一制度,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系列虚假诉讼,以逃避向他人还款义务。检察机关强化民事、刑事综合履职,深挖细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查清案件事实,坚持民事案件监督与刑事责任追究“双管齐下”,助力营造“诉讼守信,虚假担责”的社会氛围。

案例六

【基本案情】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迫于交通拥堵等压力,部分城市对私家车牌照实行限制性政策,并通过投标拍卖的形式进行总量调控。为规避上海市车牌额度管理政策,从中牟取私利,杜某合伪造与当地多家公司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约定诉讼纠纷由河南省某县法院管辖。

2017年至2023年,杜某合陆续将上述公司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确认二手车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为实现自身非法目的,杜某合串通沈某涛伪造上述公司委托代理手续,并由沈某涛代表上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县法院作出系列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并通知上海市某法院协助执行。后案涉车辆牌照被拍卖,杜某合等人非法获利近千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核查移送线索,强化一体履职。2023年11月,河南省某市检察院接到上海公安机关发来的协查函件,反映在办理杜某合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中,发现杜某合可能联合法官制造多起虚假诉讼。某市检察院遂对案涉法官立案侦查,并指令所辖某县检察院对杜某合等人二手车所有权确认纠纷系列案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聚焦审执异常,全面调查核实。围绕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是否真实,某县检察院从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系列民事案件卷宗,发现有22案在当事人未出庭情况下,审判法官即制作民事调解书;21案在杜某合未申请强制执行情况下,执行法官即主动向上海市某法院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且违法套用其他执行案号。二是调取杜某合诈骗犯罪刑事卷宗,查明杜某合、沈某涛利用二手车商身份,获取案涉公司车辆信息后,虚构系列二手车买卖合同,通过协议管辖、贿赂法官等手段,将相关车辆牌照进行拍卖,牟取巨额利益,并已挥霍一空。三是走访相关公司,向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了解情况,查明案涉公司均未与杜某合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亦未委托沈某涛作为代理人参与系列民事诉讼。

依法监督办案,惩治违法犯罪。检察机关认为,杜某合、沈某涛为规避上海市车牌额度管理政策,提起系列虚假诉讼,并贿赂司法工作人员,破坏司法秩序,妨害社会公共管理政策。某市检察院对案涉2名法官以涉嫌枉法裁判罪依法提起公诉。市县两级检察院对杜某合等人制造的系列虚假诉讼,依法监督法院再审改判55件。某市检察院通过跨区域座谈交流,将案件查办情况反馈至上海公安机关。2024年12月,杜某合、沈某涛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十万元。

【典型意义】

车牌额度管理是政府基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所出台的社会公共管理政策。部分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虚构二手车买卖合同、协议管辖等方式,规避该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强化跨区域协作,坚持上下一体履职,依法监督纠正系列虚假诉讼,坚决惩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助力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营造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

来源:河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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