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餐后1分钟发生事故,不构成职业伤害认定被撤销!律师:不能说完成订单就是下班状态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5-29 13:43 3

摘要:近几年,以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平台主播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但是,他们中相当比例的从业人员没有与企业、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职业伤害,就难以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

近几年,以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平台主播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但是,他们中相当比例的从业人员没有与企业、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职业伤害,就难以享受工伤保险等待遇。

此前,人社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我们江苏就是全国7个开展新职伤试点工作的省份之一。江苏高院发布的一起最新案例中,骑手送完餐1分钟后发生了交通事故,能构成职业伤害吗?新规是怎么规定的呢?

2024年2月26日下午14时19分,外卖骑手彭某送达订单外卖后驾驶摩托车离开。14时20分,彭某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顾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车辆损坏,彭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诊断,彭某桡骨骨折。某区人社局在受理平台公司要求确认彭某系职业伤害的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彭某是送完订单准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无锡市梁溪区法院认为,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接受平台订单任务起至完成平台订单任务后一个小时内,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本案中,综合考量彭某送达订单外卖后驾驶摩托车离开一分钟后即发生交通事故、14时20分不属于常规下班时间、且某区人社局并无证据证明彭某是返回日常居所的途中受伤等因素,从有利于保护受伤害人的角度能够推断出彭某系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受伤,应当确认其为职业伤害。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与某区人社局进行充分沟通,建议该局启动自我纠正程序。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某区人社局自行撤销被诉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彭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后某区人社局重新确认彭某受到的伤害为职业伤害。

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关系就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出台以及相关省市的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到新业态职业特征,为新业态就业人员撑起了“保障伞”。本案中,法院聚焦争议实质化解,找准问题症结,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与行政机关深入沟通,建议其结合新业态就业人员的职业特征,对彭某受伤情形综合考量、认定。最终,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实现案结事了,依法保障了遭受职业伤害的新业态就业人员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不能说完成订单就是下班状态

1、人社局认定外卖员为下班状态,不认定职业伤害,合理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

人社局认为送单结束即下班,所以不认定职业伤害。然而,这种认定存在争议。从外卖行业特性来看,订单的连贯性很强,送完一单紧接着可能就要接下一单,简单以订单完成来判定下班状态,过于机械。

按照常理,外卖员在下午两点这个时间,通常不会处于正常下班状态,后续很可能还有接单任务,所以人社局的认定略显不合理。

2、法院判定男子是上班期间事故应获赔偿,依据充分吗?

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认为下午两点不符合正常下班逻辑。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卖员的工作时间界定标准,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需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等要素的精神。

外卖员在送完餐后一分钟就发生事故,从时间的紧密衔接性和行业普遍工作模式判断,此时认定为工作期间是合理的。

而且人社局无法提供更充分证据证明外卖员处于下班时间,所以法院判定其应获赔偿,依据是较为充分的,符合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和对工作场景合理判断的要求。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来源:零度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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