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锋昌:论直播打赏的“软性付费墙”逻辑

B站影视 2025-01-06 09:52 2

摘要:日前,上海发生了一起主播因与粉丝发生“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而被害的案件,令人唏嘘。事实上,此类案件并非孤例。2023年5月,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河南省平舆县23岁村民黄某,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打赏150多万人民币,家里账户上只剩下了4分钱。还有几年前北京一家服装公司

导 读:

保障直播打赏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并且厘清各方责任。

日前,上海发生了一起主播因与粉丝发生“经济纠纷产生矛盾”而被害的案件,令人唏嘘。事实上,此类案件并非孤例。2023年5月,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河南省平舆县23岁村民黄某,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打赏150多万人民币,家里账户上只剩下了4分钱。还有几年前北京一家服装公司的出纳挪用公款2000多万元参与直播打赏,最终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因赃款无法追回,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

直播打赏是一种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网络盈利模式,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的过程中,通过花钱刷礼物的方式为主播的工作支付报酬或者表示赞赏。行业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已有1.5亿多个直播账号、10亿多个内容创作者账号、达到近2000亿元的市场规模。这是一个巨大的新兴行业,如何更好地规范直播打赏,保证其良性发展,是一个既复杂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直播打赏的商业逻辑。笔者认为,它本质上就是一个“软性付费墙”。

在商业模式上,网络直播与旧时的街头艺人很相似,都是不强制性地收取“门票”,艺人们靠个人绝活或才艺表演将观众留下来, “愿者付费”。从某种意义上讲,直播打赏就是传统的内容产业向互联网世界的迁移,是一种在线形式的内容付费,而且是“最软的付费墙”——内容可以免费看完,最后再自愿决定是否付费。

付费墙要建起来,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优质的内容,让观众愿意花钱去看。当然,低俗内容也可能成为吸引一部分人的选项,比如,深夜的直播间里,一些主播穿着暴露、语言暧昧,有的直接许诺刷够多少礼物就可以私聊、发送神秘福利等等。这些都属于对粉丝打赏的诱导或者迷惑行为。

此类行为是必须严格禁止的,从主播的角度来说,通过这样的方式收到的打赏也是不可持续的,甚至蕴含了极大的风险,不少纠纷就是来自于此。2021年我国《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健全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等方面合理设限,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规定是有了,还需要各个平台认真执行到位。

其次,要明晰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它就是一个“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存在一定争论,争论焦点在于打赏行为是用户对主播的单纯赠予,还是接受文化表演服务的消费行为?主流的观点认为打赏行为属于一种“服务合同”,只不过与线下演出打赏不同,网络直播打赏的通行做法是用户先在第三方网络平台购买虚拟币,再以虚拟礼物的方式发送给主播。

法律实务界也认可这一观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李文超在一个研讨会上说,主播提供表演服务,打赏方具有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享受,这是一种非强制性付费形态,属于新型服务模式,直播打赏具有明显的商业化经营的属性,打赏是服务合同关系行为。

在这样的法律关系认定下,在成年人要求主播返还打赏金额的案件中,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重大误解、欺诈等行为的话,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要求返还打赏的诉讼请求,因为直播打赏等网络交易服务合同被认为是不可逆的。当然,如果是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要另当别论。

因此,打赏行为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严肃行为,观众在打赏之前需要想清楚要不要打赏以及打赏多少,要减少“激情打赏”、“攀比打赏”等不理智行为。同时,也不要理想化粉丝与主播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说,这就是一种服务合同的履行行为,不要将它浪漫化,不要希冀从中产生恋情等情感关系。

最后,要保障直播打赏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并且厘清各方责任。

在网络直播和直播打赏的生态系统中,有非常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其中,包括用户、平台、主播、MCN机构、行业组织、管理部门等等,要让这一新型网络行业健康运行的话,需要进行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

在这些主体中,前面已经谈到,主播和用户需要注意的事项。要强调的是,平台企业也是重要的责任主体。直播打赏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其有效运行离不开平台所提供的技术、内容运营审核方面的支持,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界定直播平台的责任边界,既要平台负起责任,也不能因为部分极端个案而无限扩大平台责任。

主播得到的打赏,平台和MCN机构都会参与分成。一般来说,平台要首先分走50%的打赏费用,剩下的由主播和经纪机构来分账。据媒体报道,一家MCN机构曾经和主播约定,如果月流水超过500万元,主播至少可以拿到8%的额外奖励。在这种制度激励下,主播就会想方设法争取更高额度的打赏,手段可能就是增加“擦边球”的直播内容。因此,MCN机构也要起到自己的作用,不能放纵不良的做法。

最后,无论是整个互联网行业还是直播行业,都有相应的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因为处在行业的最前沿,对问题发现得更早,可以采取主播账号积分制、信用黑名单机制等做法来规范直播打赏行为。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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