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数据资产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资本化运作模式不断推陈出新。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作为一种创新实践,不仅为企业开辟了轻资产融资新渠道,也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了重要路径。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数据资产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其资本化运作模式不断推陈出新。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作为一种创新实践,不仅为企业开辟了轻资产融资新渠道,也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供了重要路径。
一、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法律基础与政策背景
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资本运作方式,其合法性建立在日益完善的法律政策框架之上。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开放性条款虽未明确列举“数据资产”,但通过“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表述,为数据资产作为出资形式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2025年2月10日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直接确认了数据资产的出资地位。
同时,各城市积极制定地方性数据资产法规,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保障数据安全与权益。北京市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旨在推进建立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机制,支持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字经济业态创新。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于2024年10月8日向社会公开的《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探索多样化、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探索数据资产金融创新,如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信托、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服务。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和有序流通的指导思想,为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等创新模式奠定了制度基础。2024年1月1日生效的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则为数据资产如何入表提供了会计规范,解决了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后的财务处理问题。同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也规范了企业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活动。数据资产作价入股需满足可用货币估值、可依法转让且无违法违规和禁止性情形。经评估后,数据资产可作为非货币资产的一类出资形式,经过评估作价,占全体股东出资金额的一部分并折算成股权比例为特定股东所持有[1]。
从法律角度看,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需满足三项核心要件:可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数据资产相关权利属于出资股东。这一法律定性使数据资产与传统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在出资属性上具有相似性,但同时又因数据特有的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特征而面临独特挑战。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资产作价入股不同于简单的数据交易,其本质是股东将数据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至目标公司,换取相应股权,这一过程既涉及数据产权的流转,也涉及公司资本制度的适用。
二、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实践案例
近年来,我国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实践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各地各行业涌现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验证了法律政策的可行性,也为后续实践提供了宝贵参考。通过系统梳理这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把握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操作路径。
天津某产发集团案例开创了天津市企业数据资产作价入股项目的先河。2024年12月,该集团以其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运维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作价104万元入股天津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占股52%,其余两家合资方则以现金形式入股[2]。这一案例的亮点在于构建了一条涵盖“可研分析、数据确权、产品开发、资产入表、评价评估、入股经营”的六步数据资产作价入股路径,打通了“产学研用”的产业链路[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例中数据资产占比较高(52%),反映出经过严格治理和评估的数据产品已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具备与传统资本形式同等的出资能力。
江苏无锡某数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例则展现了文化数据资产的资本化路径。2025年4月,该公司以其持有的“某文化数字传播流”数据产品评估作价,入股无锡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完成江苏省首单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该数据产品包含83项吴文化相关的数字视频、音乐和动画内容,是基于公司多年虚拟偶像IP运营积累的核心资产[4]。此案例的特殊性在于其涉及文化类数据资产的价值认定,为文化产业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提供了实践样本。
从行业分布看,目前实践主要集中在具有数据密集型特征的行业,如轨道交通运维、数字文化、金融科技等,这些行业通常已形成较为规范的数据治理体系和明确的数据应用场景,为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奠定了基础。随着确权评估方法的成熟和数据治理水平的提升,更多类型的数据资源有望通过作价入股方式实现资本化运作。
三、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法律问题
数据确权是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面临的首要法律障碍。与传统的实物资产不同,数据资产具有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独特属性,其权属边界往往模糊不清。现行法律尚未建立完整的数据产权制度,“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天津某产发集团案例中,律师团队特别强调了对数据资产权属进行合规审查的必要性,指出“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可交易性是数据资产能够出资入股的前提条件”[5]。
数据确权实践中的关键审查要点包括:对数据资产中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其是否可交易、可流通等问题进行数据合规审查。[6]数据合规审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合规性的审查。并且,基于具体的场景,需要识别相应数据场景下的各类数据安全风险。在对数据的可交易性、流通性进行审查时,还需要仔细审查作为出资入股的数据资产中是否涉及禁止交易和流通的数据类型和内容。
数据确权的操作路径通常包括数据资产登记。数据资产登记证书是有时效性的,例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的数据资产登记有效期为1年,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数据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1年等。也就是说,数据资产登记凭证通常是有一定期限的。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为例,按照目前的政策是到期后支持申请延期,不过延期审核会按照届时最新政策情况审核,费用按最新收费标准,现行标准为1000元[7]。如果出资股东没有及时对数据资产的登记凭证进行续期,将导致该凭证失效。因此在后续入股协议中有必要对于数据资产登记凭证的续期义务以及未及时续期导致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数据资产作价出资入股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创新实践,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轻资产融资的新路径,也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开辟了广阔空间。当前,随着新修订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出台,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各地实践案例的涌现进一步验证了其可行性与价值。然而,数据确权、评估及合规性审查等核心问题仍需在理论与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未来,随着数据产权制度的深化、评估体系的标准化以及跨行业协作的加强,数据资产作价入股有望成为企业资本运作的常态化方式,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新动能。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结合自身数据资源特点,审慎规划数据资产资本化路径,以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
●注释:
[1]选自公众号环球律师事务所,作者李玲,孟洁,《数据资产管理领域的法律问题之三: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法律合规问题初探讨》。
[2]选自公众号天津轨道交通,作者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天津轨道交通产业发展集团完成天津市首例数据资产作价入股》。
[3]选自公众号天津数据资产登记评估中心,作者天津市数据局,《数实融合新探索——天津市首例企业数据资产作价入股项目落地》。
[4]选自公众号无锡高新区在线,作者李幼优,《全省首单!来自无锡高新区!》。
[5]选自公众号大成律师事务所,作者闫丽萍,刘青尚,张钰京,《天津轨道产发集团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初探》。
[6]选自公众号环球律师事务所,作者李玲,孟洁,《数据资产管理领域的法律问题之三: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的法律合规问题初探讨》。
[7]选自公众号大成律师事务所,作者闫丽萍,刘青尚,张钰京,《天津轨道产发集团数据资产作价入股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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