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我们聊起“隐私”这个话题时,通常会想起:小区门口的唠嗑大妈大婶们能否探听你的婚姻状况?同事饭局聚会上谁又好奇你的工资条?亦或是你手机APP里的个人信息/个人数据是否安全,企业有没有拿你的个人信息干坏事?
当我们聊起“隐私”这个话题时,通常会想起:小区门口的唠嗑大妈大婶们能否探听你的婚姻状况?同事饭局聚会上谁又好奇你的工资条?亦或是你手机APP里的个人信息/个人数据是否安全,企业有没有拿你的个人信息干坏事?
隐私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往往意味着“别偷看我的个人信息”“别窥探我的私人生活”。但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人们却熟知另一种我们认知之外的隐私概念:它不光涉及不让别人看你的隐私部位(好吧,这个当然也默认是隐私),还涉及不让别人来指手画脚地干预你的重大人生抉择,就好像在说“关你什么事,我的人生我做主!”
这种与我们认知略有距离的隐私概念,在美国法律上被称作“决策隐私”(Decisional Privacy)。通俗来讲,就是你在一些特别重要的人生决定中,有“我说了算”的权利,而且法律还不允许别人来瞎搅和。想象一下,你正纠结本周末的安排:是一鼓作气出门欣赏最新的脱口秀演出,还是干脆在家里慵懒地“葛优瘫”一整天,刷剧、点外卖享受生活。就在你苦思冥想之际,突然,一个完全不相干的陌生人满脸严肃地从街边窜出来,手里还挥舞着一根玉米棒(是的,你没听错,就是根玉米棒),冲你大喊:“不许你去看脱口秀!你必须老老实实宅在家里!”
面对这种莫名其妙的指令,你的反应会是啥?八成会是:“我想干啥是我自己的事,你管得着吗?”这份本能的抵触情绪正是“决策隐私”所要捍卫的东西。在一件关于周末安排的小事上尚且如此,你的个人决定,你的人生规划,不该沦为别人指手画脚的战场。
所谓“关你何事”,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对个人决策领域的底线捍卫。这恰恰就是“决策隐私”想要保护的东西——在关键决策上,你得有权对各种莫名其妙的“外来干涉”说不。
先稍微复习一下美国隐私权的发展史。19世纪末的美国社会中,上流阶层的私人聚会常常受到媒体的格外“关爱”——或者说,过度骚扰。当时的名门望族在举办婚礼、家庭宴会时,常有报社记者不请自来地拍照、挖料,把本该温馨私密的时刻当成可供公众消费的花边新闻。这种现象深深刺激了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和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传言中,沃伦家的亲属婚礼就曾被小报记者“翻箱倒柜”般地记录、报道。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二人在1890年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论文,首次将“独处的权利”这一理念以学术文章方式推向公众。
在当时,这一概念更多是针对媒体过度窥探生活的做法——防止小报记者像淘金者一样在你的垃圾桶、你家的后院中搜刮“独家新闻”,或擅自拍摄你本来想留在家庭记忆中的私人场景。这种隐私保护的核心,还停留在抵制粗暴的实质性介入:禁止媒体无端潜入你的物理世界,用镜头和笔尖为公众端上你的私密片段。换言之,沃伦与布兰代斯所强调的“隐私”最初是一种物理与信息层面的屏障,对应着私人空间不受侵犯、个人生活不被过度曝光的基本底线。
但后来,随着社会思想不断演进,人们渐渐发现,隐私不仅仅是“别看我的日记”,还应当是“别替我做人生决定”。这就好比一开始大家只会想“不许偷看我洗澡”,过了很久才发现:“哎,我为什么要告诉别人我想不想生孩子、我和谁结婚、我想爱上什么样的人呢?”至此,决策隐私就逐渐走上了历史舞台。
真正让“决策隐私”在美国法律中拥有一席之地的,是1973年的经典案例——“Roe v. Wade”(罗诉韦德案)。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说了一句在当时看来“石破天惊”的话:女性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这一决定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要理解这有多重磅,可以脑补一下当年美国的社会背景:道德、宗教、社会压力,各种势力环绕着女性子宫转来转去。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不同阵营早就吵翻天,强行要求女性按某种“正确”方式生活。最高法院这次的判决,相当于对全美国宣布:生不生孩子是女性自己的事,外人少瞎掺和。
故事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德克萨斯州——在当时,该州对堕胎的限制十分严苛,几乎不给女性在此问题上留下转圜余地。案中的“罗”(Jane Roe)是一个化名,用来保护当事人真实身份(其实当事人名叫诺玛·麦考维,Norma McCorvey)。她当时生活窘迫、境遇复杂,并因无法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合法终止妊娠而向法院寻求帮助。另一方的“韦德”(Wade)是时任达拉斯县地方检察官(Henry Wade),代表的是捍卫该州对堕胎严格限制的公权力立场。
在一个当时仍深受保守主义、宗教传统影响的社会氛围中,德州的法律规定基本上将堕胎行为定义为非法,除非为了拯救孕妇性命。在这种法规下,无论女性面对什么样的个人困境、生存压力或健康风险,都很难合法选择终止妊娠。换句话说,女性的身体主权正被一个冷冰冰、且建立在特定价值观基础上的法律框架严加管制。
案件一路从下级法院打到最高法院,经过了长时间的辩论与法律推敲。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结果作出历史性裁决,首次明确将女性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纳入宪法层面的隐私权保护之中。这不是简单的“医疗信息保密”,而是一种在关键人生议题上拥有自主权的宣示。
判决中,最高法院将怀孕分为三个阶段(即三期),认为在怀孕初期(大致前三个月),决定是否堕胎主要是女性与其医生之间的事,州政府不能横加干预。随后随着怀孕进展,州的利益(例如保护潜在生命和母亲健康)才逐渐被允许介入。这样一来,女性在关键人生决定上的自主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宪法背书。
这一判决的诞生正处在美国社会巨变的时代:女性争取平等地位,要求在工作场域、婚姻家庭中拥有更多话语权;“性解放”运动正在撼动传统的性道德观。各类社会力量你方唱罢我登场,有些宗教团体与保守派试图用所谓“绝对道德”来定义女性的人生规划;而女权主义者、个人自由派和进步团体则不断呐喊:女性的身体不是你们的公共场地、她们的生育决定也不是谁都能随便置喙的社会议题。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Roe v. Wade”判决无疑如同一颗惊雷:它不是在维护女性“别让你的医生乱发化验单”这种浅层隐私,而是赋予她们在如此重要的人生选择上说“不”的权利。自此,女性在面对子宫这片被无数双眼睛和手指头指指点点的战场时,多了一把法律提供的盾牌。无论社会如何争论是非,法律说了:女性有隐私权,这隐私权的外延包括了对自身生育安排的决定权。自此,“决策隐私”真正跻身美国法治版图的核心概念之一。
在美国法律史上还有不少和“决策隐私”紧密相关的案例,各个都很有戏剧性和社会寓意。
就比如“Griswold v. Connecticut”(1965年)。故事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当时,该州竟然还有这样一条奇葩法律:已婚夫妇想要使用避孕手段?对不起,不行!换句话说,即便是一个合法的、充满信任和感情的婚姻关系里,夫妻俩对于自己何时生育、多少孩子这种本该与外人无关的私人抉择,却被地方政府横加干涉。这就好比你正在家里做饭,你的邻居大摇大摆的走到你家门口,在外面大声嚷嚷:“嘿!说你呢!做晚饭必须清汤寡水,不许放任何调料!”
这条法律不仅让夫妻俩无法按照自己的规划来掌控家庭规模,也从根本上挑战了婚姻关系中的信任与自由。当事人最终将这起官司带上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庭。最终,最高法院法官们揭穿了这条法规的荒唐本质:婚姻生活是多么私密而精妙的社会关系,夫妻俩针对生育与避孕的决定,难道不正是他们独自精心打理的“家庭后花园”吗?就像你在自家后院想种满鲜花、或者想铺一片草地,政府何德何能提着锄头进来指指点点?
最高法院最终裁定,这种干涉已婚夫妇避孕自由的法律违宪,并明确以隐私权的逻辑支撑了夫妻的“决策隐私”:他们有权自行决定家庭规划,不必向外界申请批准,也不必担心有人在墙头偷窥、评论。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它第一次通过婚姻与家庭领域的实际案例,明确强调了隐私权不只是抵抗偷看与偷拍,更是对个人(包括家庭)重大决策领域的尊重和保护。从此,夫妻对自己家庭生活规划的自由,成为美国法律隐私版图上的一块坚实领地。
再看“Lawrence v. Texas”(2003年),21世纪初的德克萨斯州,有关部门竟然想对成年人私下的亲密关系指手画脚,特别是对同性成年人之间的私密关系进行刑事化。这就像有人突然冒出来,说什么“不许两男的深夜吃烧烤”“不许两女的一起吃火锅”。可是,成年人之间合意且私密的亲密关系,凭什么需要向政府或社会递交报告、请求批准?这块领域堪称是个体情感与生活方式的最后堡垒。无论选择何种亲密关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感情,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灵魂深处的自由书写,外人若敢闯入,不仅是无理,更是傲慢。
最高法院这回再次打脸干涉者,指出成年人在自家卧室里如何相互陪伴、以何种方式表达感情,这是他们的“决策隐私”,不用向社会请示,也不用给法律打报告。在法律层面,这是“决策隐私”又一次胜利。它告诉社会:无论你坚信哪种道德观或价值标准,都无权冲进别人的生活剧本里乱涂乱改。想在深夜吃烧烤、喝小酒、说悄悄话,是成年人的自由;想以什么样的方式去爱、去亲密相处,也是他们的私事。
这两起判例各有侧重点,却异曲同工地展现了美国法律对“决策隐私”的坚定护卫。从婚姻中的生育计划到成年人之间的情感模式,法律在关键时刻作出了同一个姿态:拉起一道无形的警戒线,对外界宣示:“此处为个人自由与选择的领地,闲人免进!”这种姿态背后,是美国隐私法理念的深层逻辑——隐私不只意味着遮挡窥视的双眼,也意味着为个人决策行为撑起一道保护伞,让他们可以在自己的人生路上自由行走,无需向传统势力、社会偏见或权力之手低头。
看到这里,你可能已经明白美国人所说的“决策隐私”是指什么了,但你可能还不理解,究竟为什么决策会是一种隐私?决策不就是一种自由吗?与隐私何干?
我们不妨先回到更加传统、公认的隐私概念——对住宅隐私的保护。我们中国人与美国人在这一点上并无太多分歧:无论在什么文化背景下,人们都能轻易理解为何不允许陌生人随意闯入居室,不许警方在没有正当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搜查个人房屋。住宅是一个有形的私密空间,它不仅提供了物理遮蔽,也是个人生活得以不受干扰的安全基座。美国宪法对此有着严格规定,比如警察必须持有合法搜查令才可进入私人住所。这样的条文与制度安排,直观传达出对个人独立、私密生活领域不可侵犯性的尊重。
在美国的法理逻辑中,这种观念不仅适用于有形的空间,也可以延伸到无形的领域。正如住所是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家园”,个人内在的价值判断、生活抉择和人生规划,则构成一座无形的“精神家园”。如果外人闯入房屋会破坏安宁,那么外部势力随意介入个体的重大决策,就会侵蚀其精神领域的独立性。美国隐私法理的一个关键特征便是通过理解与阐释多项宪法修正案,从中提炼出一套对个人决策空间的“宪法级”保护。它借助对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和第九修正案的合并理解,让隐私不仅是“可见的物理空间不受侵犯”,还成为“人生成长路线图不被强行改写”的坚固屏障。
这一逻辑正是“决策隐私”概念的精髓。它与住宅隐私类似,因为二者同源于一种深层价值认知:个人不仅应该有权关上房门抵御外人进入,也应该有权关上“思想之门”,不让他人任意干涉其生育选择、亲密关系、医疗决定乃至整体人生规划。换句话说,如果大家能理解“房门不应被随意踢开”这一朴素道理,那么就不难接受“思想与人生决策的空间也应免受强制”这一更抽象但同样合理的主张。美国法对决策隐私的保护,正是将这种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人们在面对社会、道德或权力的压力时,能够坚守自己的“无形家园”不被轻易入侵。
现在我们应该明白,保护个人的重大决策免于外部干预,与保护住所免受无理搜查一样,是对个体自由与独立性的基本捍卫。前者没有门窗可循,却是人生蓝图的底层结构;后者有坚固的墙壁,却只不过是可见世界的物理表征。然而,两者却共通指向同一种价值观——每一个人都应当在一定领域内拥有不受干扰、自主决定的权利,无论该领域是房间里的几平米,还是人生选择中的无垠天地。
“决策隐私”背后体现的是美国对个体自主性的深深迷恋。美国人一直很宝贝“自由”这个词,而自由不仅是街头游行的标语,也是法律条款里的灵魂。保护决策隐私,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不仅有权不让你偷看我的小纸条,我还要能自己决定纸条上写什么、我干嘛要听你的!这是一种来自法律层面的“退后一步你别插手”的底气。这种底气告诉你,我的人生是我自己的创造物,我的家庭生活、身体选择和情感表达,都不是你能随随便便拍板的。
从哲学层面来看,这就更有趣了。启蒙思想里赞美个人理性和自主,似乎在美国隐私权法里发芽开花。决策隐私是说:我这个人可不是你们的木偶,你们别想操纵我的人生弦线;我也不是商场里的样品,任凭旁人评论、摆弄或下指令。我的人生剧本我自己来写,我爱怎么改就怎么改。
看了这么多美国人对决策隐私的重视,我们中国人难免会想:“在我们这儿,好像还不太习惯用隐私权说事儿,更别说决策隐私了!”
那么,“决策隐私”是否能在中国语境下发挥作用呢?为了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厘清中美之间的文化与社会差异。在美国,隐私权从法律传统上主要被视为对抗政府权力的一种防线:无论是第四修正案防止公权力无理搜查,还是通过系列判例确立的隐私权概念,都清晰地折射出美国社会对国家干预的高度敏感。美国法理多次强调个人领域不应轻易受国家强制介入,即使这一介入打着社会善治或道德提升的名义。同时,美国社会中根深蒂固的宗教观念(包括宗教团体对婚姻、生育、性关系等领域的传统主张),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构成干预个人决策的潜在外力。由此,决策隐私在美国不仅是抵御国家政令的堡垒,也是隔离宗教、道德团体过度影响的盾牌。
对比之下,中国的隐私概念则有着不同的压力点。中国共产党作为先锋型政党,其执政底层逻辑之一在于构建可信政府。在中国人眼中,什么事情有了政府背书,就是最可信的。中国公民通常不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政府掌握(特别是相比被大型企业掌握),也通常不会对显著多于欧美国家的监控摄像头,反而认为这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安全。古代的中国也有类似的特征,皇权不下乡,中央政府不会像欧洲的教会以及初入美洲大陆的英国总督一样毫无边界的侵入民众生活。古代中国的基层治理更多的也是通过家庭和宗族来推行。
可以说,在中国,真正让个人决策处境复杂的往往不是政府的严苛法令或宗教禁忌,而是潜移默化的人情社会结构以及深厚的社会期待。中国社会自古以来更看重家庭、亲友圈、社会网络的凝聚与价值共识,人际关系如同密密麻麻的藤蔓,温柔却坚韧地盘绕着个人。当一个人决定不婚不育、不买房不买车、改变职业规划,甚至在教育理念、生活方式上做出不合主流期盼的选择时,压力并非来自上门查访的官员或呼号的教会领袖,而常常是至亲好友的关怀问候、社会惯性与文化期许的和风细雨式渗透。在这种情境里,“决策隐私”的意义不在于对抗抽象的权力巨兽,而在于为个人在社群中提供一片精神独立的私域空间,帮助个体对抗并不暴力却也顽固的社会期待与舆论绑架。
此外,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无与美国同等强度的宗教保守势力,因此在许多领域(如堕胎、同性恋等)并未出现过像美国那般尖锐的价值冲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不需要“决策隐私”。中国的需求点在于:当社会价值仍强调群体和谐与传统模式时,如何为那些偏离大多数人路线的“特立独行者”提供法律与伦理的后盾?
同样的理念应用于更加深层的议题,例如,面对医疗抉择时,人们常常需要在延命治疗、安宁疗护(姑息治疗)或特殊手术之间做出艰难取舍。这不仅是技术性的问题,更是关于生命意义、尊严与个人信念的重大抉择。在一个深受孝道、家族责任和集体伦理影响的社会中,个人在临终抉择、治疗方案决定上经常面临来自家庭成员、亲友群体与社会期待的巨大压力。如果有一套“决策隐私”的理念或制度,它所捍卫的便不仅仅是个人的“想干嘛就干嘛”,而是确保当事人在面对最根本的生命与价值问题时,有一片不受他人指手画脚的精神空间——能够在心灵深处慎思自己对生命的诠释与信念,而非为了安抚周遭声浪被迫接受某种不符己愿的安排。这类深层的个体价值抉择,往往不是由政府下令,也不必与宗教对抗,而是在无声无形中被家族、社会舆论、主流价值观层层包围。
假如我们真的想在中国引入“决策隐私”这一理念,首先要明确的不是直接抵御政府或宗教干涉,而是让个体能够以法律与文化认可的方式,对抗来自动态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柔性力量。无论是对于个人生活规划、价值选择的浅层次问题,还是对于生命哲学、精神信仰的深层议题,“决策隐私”所提供的,是一种象征性的法律与伦理工具:它并不需要像美国那样公开对峙宗教或意识形态势力,而是帮助个体从社会凝视中寻找到一片自由呼吸的无形居所。它在中国的意义,在于为人们面对无形的社会规则、无言的传统规范和无处不在的“好意提醒”时,依然能保有一分自我决定的尊严与空间。
美国的“决策隐私”经验告诉我们,隐私不光是防人偷看你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也包括不给别人插足你的人生大计的余地。就算我们一时半会儿不会有类似的法律条文出台,也可以从中汲取思想养分——为多元化时代下的中国社会提供一个思路:或许未来的法治社会建设中,我们也可以慢慢探索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和法理逻辑。这样一来,一旦有人想伸长脖子和长手来干涉你的人生决策,你完全可以以法律为底气,用轻松却坚定的语气回一句:“呵,关你何事?”
来源:福建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