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来源:Koppenborg, F. Phase-out clubs: an effective tool for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Environmental Politics, 2025,pp. 1–23.
“淘汰俱乐部”是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工具吗?
作者:Florentine Koppenborg,慕尼黑工业大学环境与气候政策系博士后研究员。
来源:Koppenborg, F. Phase-out clubs: an effective tool for global climate governance? Environmental Politics, 2025,pp. 1–23.
导读
在“碳达峰”“能源转型”成为政策关键词的今天,一种主张淘汰化石燃料的“气候联盟”正悄然兴起,它们被称为“淘汰俱乐部”(phase-out clubs)。这些俱乐部由少数国家牵头组建,以淘汰某一类高排放能源或技术为目标,通过自愿承诺、政策协调与知识共享来推动低碳转型。它们究竟是气候治理的新突破,还是又一场政治象征行动?
本文发表于对六个代表性的淘汰俱乐部进行了系统评估,从参与广度、承诺强度、合规性、成员激励机制及制度功能五大维度出发,刻画其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角色与局限。研究指出,
这些俱乐部虽缺乏法律强制力,但通过议程设置、规范建构和制度嵌套,逐步成为联合国气候机制之外的关键补充。
文章发现,淘汰俱乐部作为制度复合体中的“规范型机制”,正在以“高雄心+小规模”的策略发挥灵活优势。然而,三大结构性困境
依然存在:强目标难以扩大成员范围,合规性高度依赖自愿履约,区域代表性严重失衡。尤其是中国、印度与俄罗斯等主要排放国缺席,限制了这些机制的全球影响力与减排实效。
作者强调,淘汰俱乐部不是替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平行体系”,而是一种通过小圈先行、信号引导与制度创新填补治理缝隙的有益尝试。要提升其制度效能,未来需要更具可验证性的履约机制、更强的全球南方参与机制,以及更具结构性转型支持的合作平台。
一句话总结:淘汰俱乐部正成为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行动先导”,但要从倡议走向实效,它们必须跨越规范扩散与制度落地之间的鸿沟。
引言
在2000年代后期,由于气候谈判陷入停滞,“气候俱乐部”被视为可能的替代方案,被认为是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碎片化”的体现。然而,这些替代机制在挑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主导地位的同时,也可能引发所谓对抗性的治理碎片化。 不过,它们也可能补充现有的气候条约,形成合作性格局:在相同议题领域中由若干个松散的机构作出决策与监督。
鉴于《巴黎协定》框架下遏制全球变暖的努力仍未达到预期,研究与政策关注点这种气候治理形式。而《巴黎协定》的框架性特征同时为此类气候俱乐部提供了活动空间,它们具有提升治理合作的潜力。对于以“淘汰:为重点的气候俱乐部,本文采用“淘汰俱乐部(phase-out club)”的术语。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淘汰燃煤电联盟”(Powering Past Coal Alliance ,PPCA),致力于淘汰未减排的燃煤电力;以及“超越油气联盟”(Beyond Oil & Gas Alliance ,BOGA),主张逐步淘汰石油和天然气生产。这两个俱乐部的共同点是都作出“淘汰”承诺,终止对特定技术、物质或工艺的使用。
本文通过实证方法评估淘汰俱乐部,并提出两个核心问题:一,这类俱乐部的特征是什么?二,它们是否构成全球气候治理的有效工具?
理论框架和案例选择
“气候俱乐部”一般指成员少于UNFCCC缔约方总数并以气候变化减缓为目标进行合作的国家集团。气候俱乐部分为三类:经济型、协商型和规范型。规范性俱乐部必须以减少或淘汰某种具体物质、能源类型、工艺或技术为目标。本文所关注的“淘汰俱乐部”即属于承诺“淘汰”某类污染源的规范型俱乐部。
总共有六个案例符合上述“淘汰俱乐部”的定义。下表概括了它们的成立年份与淘汰目标(后文使用英文简称):
表. 全球六大“淘汰俱乐部”概览
本文采用国际环境制度效能分析框架来评估淘汰俱乐部。根据该框架,一个制度若要被视为有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广泛参与、减排承诺力度大以及缔约方履约情况良好。这三个条件构成了一个“三难困境”,即参与范围、义务深度与合规程度三者之间往往存在权衡关系。另外,研究还关注成员收益和俱乐部在气候制度中的功能。
综上,本文围绕以上五个问题对这六个俱乐部展开分析。本文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基于深入的案例研究与数据收集,信息来源包括各淘汰俱乐部的官方网站、联合国相关平台、成员国发布的新闻稿以及灰色文献。
研究结果
(1)参与范围(Scope of Participation)
本节考察了各俱乐部成员数量的演变、成员国之间的重叠关系、最活跃的国家成员以及非国家成员的数量。研究显示,除ZRF外,各淘汰俱乐部的国家成员数量自成立以来均有所增长,反映出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同时,成员在俱乐部间呈现高度重叠,部分国家参与了几乎所有俱乐部,显示出较强的活跃度(西欧国家最为集中),而中国、印度和俄罗斯的缺席凸显出主要排放国在此机制中的参与不足。此外,除NNCC外,大多数俱乐部采取多方参与形式,特别是CCAC展现出强烈的跨部门协作特征,表明淘汰俱乐部正在构建更广泛的治理网络。
(2)承诺深度(Depth of Obligation)
本节考察了各淘汰俱乐部在目标设定与涵盖范围方面的差异。为了评估承诺的深度,作者提出两个维度:一是目标的最终性,即淘汰目标是否明确设定了终止使用的时间表(如2030年之前全面淘汰);二是干预范围的广度,即是否只针对某一细分领域,还是涵盖整个能源或污染物类别。
六个俱乐部中,有四个设定了明确的淘汰目标年限(CCAC、ZRF、PPCA和GMP)。BOGA与NNCC虽然未设定终止时间表,但通过承诺“停止新建”或“终止补贴”也体现了淘汰趋势。值得注意的是,GMP与CCAC虽然仅设定了相对减排比例,看似不属于典型的“淘汰”模式,但它们在干预范围上的广度弥补了这一点。它们不仅关注某一具体技术或部门,而是涵盖多个部门的多种甲烷或短期气候污染源,包括农业、能源与废弃物处理。因此,即便其目标形式上不具有“归零”的绝对性,其制度介入的广度和系统性仍代表了深层次的治理承诺。相较而言,ZRF的目标看似更强,其设定了最终的淘汰节点(终止常规放空),但只聚焦于油气产业中的一个小环节。因此,承诺的深度不能简单地以是否设有时间表来评判,还需结合干预的产业广度与转型结构性程度加以衡量。这表明,淘汰俱乐部在形式上虽都宣称以“淘汰”为目标,但其实质性治理承诺存在显著差异。
(3) 合规情况(Compliance)
第三个评估维度是俱乐部成员是否履行了他们的承诺。尽管现有的数据较为有限,但可以初步得出关于合规情况的结论。六个淘汰俱乐部的合规性评估结果数据均基于各俱乐部成员国家是否在承诺发布后,继续从事与目标相悖的活动(如继续建厂、扩产等),或是否在既定时间范围内实现减排。
在NNCC的案例中,所有成员国在签署协议之后都没有新建未减排燃煤电厂,显示出较强的合规性。然而,这一结果也可能表明成员国在加入前就已完成相关转型,因此该俱乐部更像是一个认证平台,而非推动转型的驱动器。PPCA的情况较为复杂,部分国家在加入前就已实现淘汰目标,说明其目标实现并非完全因俱乐部而生。也就是说,PPCA中存在相当比例的“先行者”国家,其加入更多是政治宣示,而非被机制推动实施。
GMP在数据透明度方面略显不足,但其大部分成员仍未公开国家层级的甲烷减排路径或落实计划。ZRF的合规情况则体现出巨大差异。全球范围内,常规燃气放空并未明显减少,反而有所增加。然而,个别国家(如安哥拉、挪威和土库曼斯坦)确实实现了常规放空的大幅度削减,反映出俱乐部内部履约效果的不均衡性。这说明,即便在整体合规性较低的俱乐部中,个别成员也可能表现出色,说明国家层级的政策意愿仍是关键。
BOGA因缺乏监测体系,目前尚无明确数据支撑其合规情况。部分成员国仍在批准新油气项目,尤其是附属成员,其目标本身较为宽泛,仅为“停止公共资金支持”,难以判断是否严格合规。同时,该俱乐部的“核心成员”制度亦未设定强制报告机制或审查机制,使得评估其实际执行力较为困难。
总的来看,虽然部分俱乐部显示出成员遵守承诺的初步迹象,但整体合规性受限于数据可获得性、执行监督机制缺失以及成员行为的多样性。合规情况的高度依赖国家自愿性与透明度,限制了淘汰俱乐部在治理效能上的可验证性。
(4)成员收益(Member Benefits)
第四个评估维度是淘汰俱乐部为其成员提供的收益,这些福利构成其制度吸引力的核心要素。规范性俱乐部和其他两类俱乐部的激励方式不同,多依赖非物质激励,如声誉提升、网络嵌入以及政策学习机会。“淘汰俱乐部”的激励模式既有象征性收益,也有实质性支持:俱乐部的吸引力并不仅仅在于政策目标本身,而在于是否能形成一个支持性制度环境,帮助成员更有效地实现转型目标。
大多数淘汰俱乐部都赋予成员“领导者”的身份标签,为其在国际舞台上构建积极的气候形象提供契机。成员通过加入,得以在联合国气候大会、媒体与多边平台中展现其低碳承诺,增强其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例如,许多PPCA成员在COP会议上被安排在高级别活动发言,有助于塑造国家品牌形象。
另外,GMP与CCAC之间建立了相互嵌套的功能平台,共同构成了一个执行俱乐部架构。CCAC为GMP成员提供甲烷排放清单编制方法、政策工具包、能力建设项目等,并对特定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这种双重结构不仅提升了成员履约能力,也形成了集体知识库和协作网络,增强了治理效果。
部分俱乐部提供具体财政资源或融资接入渠道。例如,BOGA于2023年启动了为期三年的“转型基金”,旨在帮助全球南方国家摆脱对油气财政的依赖。虽然该基金对非成员也开放申请,但核心成员更有可能优先受益于技术建议与项目设计支持。俱乐部也会通过建立伙伴关系、举办技术研讨会与提供咨询服务,为成员在政策设计和能力建设方面提供间接福利。
(5)功能(Functions)
本节聚焦于淘汰俱乐部在更广泛的综合气候制度中的功能角色。与前文评估的成员福利不同,俱乐部的功能主要关注其对外部世界产生的制度性与话语性影响。
俱乐部最显著的功能是推动全球气候议程的设定与推广。例如,CCAC成立于2012年,是推动“短期气候污染物”(Short-Lived Climate Pollutants, SLCPs)议题进入联合国气候谈判体系的先锋力量。在CCAC倡议的推动下,《巴黎协定》之后逐步出现了对非CO₂温室气体(如甲烷、氢氟烃与黑碳)减排问题的关注。这一努力在2021年GMP启动时达到高峰,并在COP26上获得广泛关注。
BOGA的功能则主要体现在政策话语建构层面:通过引入“不可兼容碳预算”(incompatible carbon budget)等表述,BOGA为气候运动与绿色金融机构提供了共同话语平台。虽然目前尚未推动形成法律义务,但BOGA的倡议已被绿色债券指南、发展银行政策与投资标准采纳为“负面清单”的依据之一;ZRF尽管在全球治理话语中存在感较弱,但其在石油行业的某些技术治理方面产生了规范效应;NNCC虽规模最小、制度最简,但也在COP26后推动了一系列国家重新审视其煤电项目投资政策。
本文指出,淘汰俱乐部在制度复合体中发挥了议程设定者、规范建构者与政策扩散平台的复合性功能。这些功能强化了俱乐部作为治理机制的正当性,也为其成员提供了间接的制度性影响力。
性质、差异与潜力
通过前文的分析,本文得出了关于淘汰俱乐部性质、差异与潜力的若干重要发现。
从治理结构上看,淘汰俱乐部大多为国家主导、面向特定行业的多利益相关方机制。它们不是封闭的协议集团,而是开放型联盟,通常欢迎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共同参与。这种包容性设计使其能够同时发挥多重功能:既能作为“先行者网络”增强政策扩散效应,也能作为“执行平台”帮助成员提高履约能力。然而,俱乐部之间的扩展能力和制度效能都存在较大差异。
关于气候俱乐部“三难困境”的论断,在淘汰俱乐部中得到部分验证。越强的气候雄心目标往往越难以吸引广泛成员,而宽松目标则有助于扩大参与但可能削弱减排力度。但俱乐部设计的灵活性与合作平台的搭建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困境。
文章发现,成员履约能力面临挑战。在缺乏强制合规机制与透明报告制度的情况下,大多数淘汰俱乐部仍依赖国家的自愿履行与政策自觉。这意味着俱乐部更像是一种“信号制度”,通过塑造预期与建构规范影响成员行为,而非通过法律义务强制推动转型。
此外,区域不平衡性是当前最大制度盲点之一。中国、印度与俄罗斯等主要排放国几乎未参与淘汰俱乐部,限制了其全球覆盖性与气候减排总量的代表性。这既反映了俱乐部话语的“西方中心性”,也揭示了制度设计在包容性与公平性上的不足。
文章强调,淘汰俱乐部并非《巴黎协定》的替代品,而是补充。它们提供了灵活的治理空间,使部分议题能超越UNFCCC的政治僵局而获得进展。它们通过小规模、高承诺、灵活机制的设计,在治理僵局中创造出制度缝隙与政治可能性。
总结
本研究对“淘汰俱乐部”作为气候治理工具的特征和功能进行了系统评估。
研究结果显示,淘汰俱乐部是一种正在崛起的气候治理形式,其发展速度快、组织结构多样、目标设置各异。在治理效能方面,它们通过议程设定、话语建构和制度嵌套,在多个层面上补充了《巴黎协定》的不足。特别是GMP,其低门槛、高参与度与执行网络相结合,为减排协作提供了有益范式。其他俱乐部如PPCA和BOGA则更强调政治信号与政策路径指引,尽管其参与范围有限,但在话语塑造与规范扩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这些俱乐部的效力仍存在明显局限。成员国履约情况普遍缺乏透明度,执行机制多依赖自愿承诺而非硬性规定,合规体系有待加强。此外,区域代表性不足是关键短板:主要排放国如中国、印度、俄罗斯大多未加入任一俱乐部,限制了俱乐部的全球影响力与减排潜力。当前参与者主要集中在西欧与英语国家,表明制度话语仍受全球治理权力结构影响,如何实现全球南方的真正参与是今后制度设计的核心议题。
文章建议,未来淘汰俱乐部若欲提高其有效性,应在三方面加以强化:
1) 优化目标设定,使其既具可测量性也具包容性,平衡义务强度与参与广度;
2) 加强与执行平台之间的协作,提升履约能力,尤其是在全球南方国家;
3) 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公平性,确保发展中国家在议程制定、资源配置与治理架构中的真实参与。
随着气候治理逐步迈入深度脱碳阶段,对结构性政策工具的需求不断增长。淘汰俱乐部通过聚焦于化石能源及相关污染源,为推动系统性转型提供了制度平台。虽然它们尚不能取代多边谈判的核心地位,但在当前气候治理碎片化背景下,淘汰俱乐部正成为连接先导行动与全球机制的重要桥梁。
译者:赵天爱,国政学人编译员,南开大学外国语学院法语专业,路易斯大学国际政治专业。
校对丨丁伟航
审核丨丁伟航
排版 | 秦祖瑶
本文为公益分享,服务于科研教学,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有疏漏,欢迎指正。
来源:国政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