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她说自己实在没有办法了,希望法院能帮帮她和女儿,我看得出来她很焦虑、很憔悴……”南浔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沙鋆是本案的承办法官,她回忆起第一次见到当事人刘娟娟的情景,仍然印象深刻。
“她说自己实在没有办法了,希望法院能帮帮她和女儿,我看得出来她很焦虑、很憔悴……”南浔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沙鋆是本案的承办法官,她回忆起第一次见到当事人刘娟娟的情景,仍然印象深刻。
刘娟娟向法院提交她和女儿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时,还提供了近百页证据材料:前夫王鹏在离婚后发送的几百条威胁信息、三次报警记录,以及女儿的心理咨询就诊记录。
接过厚厚一沓材料,沙鋆感受到了刘娟娟想要摆脱前夫纠缠骚扰的迫切心情。但摆在面前的问题是:刘娟娟和女儿究竟是不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主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大部分人的认知里,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当时,刘娟娟和王鹏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且分开居住,这是否意味着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沙鋆说,男女双方离婚后,依然会因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其他情感问题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而家庭暴力行为有着长期性、反复性等特征,如果简单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等标准将其排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之外,不利于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
2023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离婚后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沙鋆说,具体到本案,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键是要对刘娟娟母女是否正遭受侵害或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进行证据认定。(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姚梦珒 茹玉)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