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两天是接连不断的出现在直播间里排着队的问我的话题,这不,昨天又来新的东西了,说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一名18岁的女子挽回要分手的男子不成,情绪失控,用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对方划伤,经过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出于帮助其回归正途,展现司法温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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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是接连不断的出现在直播间里排着队的问我的话题,这不,昨天又来新的东西了,说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一名18岁的女子挽回要分手的男子不成,情绪失控,用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对方划伤,经过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一级,出于帮助其回归正途,展现司法温度的目的,又考虑到刚满18岁,认罪态度良好等情况,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然后在舆论上这个案件就爆炸了,成为了又一起著名的偏袒女性的代表性案例。很多人找出来各种案件进行对比,以论证性别互换,男的会被判的有多重。最离谱的是什么,都拿唐山打人的事件来进行对比了,比如知乎上一个非常高赞的评论就是说,唐山事件打人的老哥只是将人打成了轻伤二级,而本案中缓刑的女子是将人弄成轻伤一级的,伤情更重,结果唐山打人老哥可是被判了24年,多么离谱,多么耸人听闻啊。
怎么说呢,你呐喊归呐喊,但也不能过于新闻学吧,唐山打人事件的主犯确实被判了24年,要不要看看罪名呢?这人是因为寻衅滋事,抢劫,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等罪名加起来才判处的24年啊,故意伤害只是他被调查出来这些事的导火索,怎么这对比的就好像只是因为故意伤害就被判24年的一样。
当然,这个是过于哗众取宠的极端对比了,虽然我确实很难理解为什么这种评论能有这么多赞同的。但却是同样有不少人拿着其他纯故意伤害的案例去进行对比,认为男性判的是更高的,但实际上可以发现罪名是显然不同的,比如这个被很多人列举的对比案例,实际上的罪名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故意杀人,只是未遂。
至于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本身是需要结合案件证据以及双方笔录进行论证的,显然不是一个简短的新闻报道能够对比出来。我们回归到案件,首先有一个很基础的点,就是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案子在程序上有没有问题,根据相关量刑标准,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一般来说量刑起点是一年六个月,致人轻伤二级的话,量刑起点是一年,如果是基于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可以减少20%以下的基准刑,再结合到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可以判处缓刑的基础,所以这个案件判处缓刑在程序上是可以的。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判处缓刑,取得受害人谅解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虑因素,然而在这个报道里,并没有提到有受害人谅解的情节,那么很容易让人觉得受害人没有谅解,如果确实如此,判缓刑的话确实容易引起争论。但是通过一些宣传案例也可以看出,是否取得谅解,只是是否判缓刑的酌定情节,而不是法定条件。
好了,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会说了,我这又只是在论证法院判决的正确性了,但是大家想要的是一个公平,凭什么女的就得被判这么轻,男的就得被重判对吧。然后纷纷找出来各种其他案例作对比,进行论证。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如果说找出来性别互换的案例,男的被判的比这个重,就代表偏袒女性,那么如果找出来虽然性别互换,但是判决结果是一样的,甚至更轻的案例呢?是不是可以论证不存在系统性的偏袒,甚至偏袒男性呢?
是的,别惊讶,我之前就说过了,网络上很多拿着性别来说事的人,单纯只是一个立场问题,所以男性会觉得法律偏袒女性,而反过来,女性也会觉得法律偏袒男性,我今天跟所里一位女律师在聊这个案件的时候,对方还真就是这么认为的,我还开玩笑说,你要在网上这么讲一定会被喷,然后她就给我发过来一个案例,那么下面,咱们就玩一下性别转换的游戏,假如你是女性,你在看到这些案例的时候,你会不会进行呐喊。
先看她给我发过来的案例,23年九派新闻报道的案例,男子酒后殴打自己的老婆,导致妻子从卧室窗户出去时候坠楼,检察院认为男子是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并获得谅解,于是决定不起诉,是的,甚至不是判缓刑,而是直接酌定不起诉,那么如果你是一名女性,会不会通过这个案件说法律就是偏袒男性呢?至少评论区里都是这么呐喊的,婚姻成了犯罪的保护伞,而妇联是家暴的帮凶。
只有这一个案件当然还不足以有说服力,继续看,湖南省高院发布的一个案例,同样是恋爱关系,这次是女方要分手,男方不接受,于是将女方打成轻伤二级,同样是判处缓刑,虽然这个案件里是轻伤二级,虽然取得了谅解,但说实话这个案件里的一个情节我不是很能理解,男方将女方打成轻伤之后,还直接拿走了女方放在柜台里的500元和一台手机,按说这多少涉嫌抢劫哈,但是法院只追究了故意伤害罪的责任,并且判处缓刑。
如果这个案例还不够劲爆的话,还有一个跟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几乎是一样的案例,一起来看一下性别转换的情况,湖南娄底检察院发布的案例,同样是宣传对于刚成年的迷途少年的拯救的,这个案例中,违法行为人是一名刚满18岁的小伙子,与同学发生口角,用棍子捅伤了对方的眼睛,造成对方重伤,即便如此,法院最终还是判了缓刑。虽然这个案子里有谅解情节,但是要注意,这个造成的结果是重伤而不是轻伤,重伤的话量刑起点就应该是三年。
到这里还没有结束,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案子,在判刑之后,因为女孩还是有言语骚扰的行为,法官担心会危及缓刑考察,于是主动打电话进行劝解,这个也让很多人不服气对吧。
在湖南娄底,男生捅伤同学眼睛的案子里也有这样的情况,社区矫正期间,这名男生有不当行为被警告两次仍然不改正,所以相关部门提出撤销缓刑并进行收监,但是检察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详细了解了情况,认为警告的作出存在瑕疵,还是举行了听证,认为应该更多的进行帮扶教育,不要轻易的撤销缓刑,最终做出了不同意撤销缓刑的意见。到这里还没完,因为受到其他事情的打击,这名男生还打算轻生,在接到社区矫正干部的电话之后,检察官又多次走访,进行心理疏导。
你们觉得这个案例,跟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例相比如何呢?违法人员是男性,同样刚满18岁的时候犯的罪,都是故意伤害,这个还是将别人弄成了重伤。在缓刑考验期内也不太平,如果我举出来这个例子,说现在的法律是偏袒男性的,你们认同吗?我相信应该没人会认同。实际上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也好,娄底法院也好,在这种案件当中,想要宣传的,都是对于年轻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之后的拯救,压根和性别没有任何关联,各个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公众号几乎都可以查到类似的情况,就连最高检也发表过文章,表达要照亮迷途少年的返航路,里面有一个案例,就是对于一名多次盗窃的男大学生,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且开展有计划的帮扶教育,以帮助他可以重返校园和社会。
我相信看到这里,还是有人会只看一个标题,或者看个开头就呐喊,我就是在洗地,就是在维护,但是面对上面我举出的各种案例,你又如何看待呢?还是那句话,如果一名女性拿着上面的那些案例,现在跟你说法律就是在偏袒男性,你认可吗?如果你不认可,理由又是什么呢?当然,到了这个时候,应该话题就要转进到,就算这样又如何呢,你怎么不看看这种案件的数量有多少,大部分案件都是偏袒女性的对吧。但问题是,在完全一样的案情之下,划重点,在完全一样的案情之下,这个对比数据到底又有多少呢,信息来源又是什么呢?说实话,肯定会有逻辑感人的人,就开始总结,认为我的意思是天下太平,从来不存在任何问题了。
估计急不可耐的人是压根看不到这里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对于女性的照顾,即便在我看来也不能说完全没有,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是不认为存在系统性的偏袒的,因为立法是综合考量了男女之间的各种差异以及综合了全国的情况的,但是在执法中,不可否认会有一些执法人员或者基层司法人员,会天然的有一些女性更为弱势的观念,进而有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结果,所以如果对这些进行监督甚至批判我觉得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完全不考虑案件的详细情况,拿着一些看起来好像一样,实际上情况并不一致的案件进行所谓的对比,进行带节奏,那就纯粹只是可以利用性别叙事,挑动对立了。
来源:胡律师看法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