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已婚男因“好色”出轨美貌精神病女,在对方病情好转,拒绝后仍多次纠缠,终于付出了代价!
已婚男因“好色”出轨美貌精神病女,在对方病情好转,拒绝后仍多次纠缠,终于付出了代价!
(事件来源: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44岁已婚男子曹某因觊觎叶某美貌,先以打牌为由邀约至朋友家,随后带至宾馆发生关系,并多次与其开房。期间曹某拍摄隐私视频及叶某裸照,转发给某音好友。
后来,叶某病情加重,需服药治疗,曹某此时才知道原来对方患病,但仍选择继续和她维持关系。没过一月,叶某病情恶化无法自理,被父亲送医治疗。
等叶某出院后,就想和曹某断绝联系,将他拉黑。曹某多番打听,找到其工作地点,多次在叶某骑电动车下班时强行拔走车钥匙,胁迫其开房。
叶某多次拒绝没成功,曹某甚至要求其叶某写一张3-10万元欠条。
叶某向父亲求助后,父亲辞去浙江工作回老家贴身护送叶某上下班。曹某两次试图骚扰,都因发现叶父在场而放弃。
一天,曹某趁叶父送叶某上班后离开的时候,闯入叶某工作地方要求开房,遭叶某的同事制止。
次日叶某因频繁受扰被辞退。不堪其扰后,叶某终于选择了报警。
法律分析
1. 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是否必然构成强奸?
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强奸罪的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司法实践中采用"特殊认知标准"——若受害者因精神疾病无法理解性行为后果或表达意愿,即便未暴力胁迫,也视为违背意志。
曹某在知晓叶某患病后仍继续与其发生关系,主观恶性更为明显。本案中,叶某需长期服药治疗,曹某在明知其患病后仍发生关系,已涉嫌强奸罪。
并且,司法鉴定确认叶某在本案无性防卫能力,曹某的行为直接构成强奸既遂。
2. 曹某偷拍传播隐私视频触犯哪些法律?
曹某拍摄叶某的隐私视频及裸照并转发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叶某的隐私权,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将视频转发给"某音好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即便传播对象仅为特定个人,只要视频内容涉及具体个人隐私,仍可能同时构成侮辱罪。
传播范围虽小但造成受害者社会评价显著降低的,可按"情节严重"论处。
3. 曹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 274 条,敲诈勒索罪需满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
曹某以持续骚扰为筹码,迫使叶某写下3-10万元欠条,其行为符合 “威胁手段” 的构成。
即便欠条最终未实际履行,只要叶某因恐惧而被迫写下欠条,曹某的行为即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曹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叶某在与曹某发生关系时,对性有一定认知。
病情好转后,面对曹某的威胁既不喊叫也不报警,而是选择和她开房,属于“半推半就”,不认可强奸。
但法院最终并没采纳,判处曹某有期徒刑4年。
网友评论
“判得太轻了,这种人zha就算判死刑也不为过!”
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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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个人很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