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丨南京法院护航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5-23 09:54 2

摘要:“FreeClip”耳夹式耳机是原告华为公司历时4年打造而成,产品佩戴效果酷似耳环,是一款将科技与美学、时尚融合的作品,于2023年12月在迪拜、中国、英国以及欧盟全球首发上市,获得了国际市场的高度认可。耳机定价1299元,产品首季度的销售额占华为终端产品的2

5月22日,市法院召开南京法院护航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法院护航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1. 新上市品牌耳机遭遇“山寨”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2. “剧透”未发布新游戏案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案例3. 助力“阿尔法机器狗”企业脱困案

——车某与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4. 支持对虚假推广服务拒付佣金案

——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例5. 仿制知名品牌服饰案

——郭某平等4人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6. 抄袭有一定影响的餐厅店铺装潢案

——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7. 网上对首发新品发表不当言论案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姜某(化名)名誉权纠纷

案例8. 雇佣他人给竞争对手恶意刷差评案

——某食品经营部与孙某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例1

新上市品牌耳机遭遇“山寨”案

案情简介

“FreeClip”耳夹式耳机是原告华为公司历时4年打造而成,产品佩戴效果酷似耳环,是一款将科技与美学、时尚融合的作品,于2023年12月在迪拜、中国、英国以及欧盟全球首发上市,获得了国际市场的高度认可。耳机定价1299元,产品首季度的销售额占华为终端产品的22%,并在2024年618购物节斩获耳机品牌竞速榜冠军。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在2024年4月即推出“山寨”耳机,模仿了“FreeClip”耳机的独特造型,价格仅299元。在宣传推广中宣称“大牌/官方平替”“顶配全功能还原”等用语,并比较两款产品的重量及价格,暗示被诉商品更轻便、性价比更高。据华为公司统计,被诉商品仅上市销售一个季度,销量即达160万副。华为公司起诉认为,被告侵害了其首发产品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侵害了首发产品的特有装潢,还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100万。法院受理后,本着充分保护创新产品、及时清理市场、实质化解纠纷的立场,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协议,原告华为公司遂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及“FreeClip”耳夹式耳机在全球首发后不久即被国内企业首仿侵权。华为公司对该首发产品的侵权行为,选择了在南京中院维权。针对华为公司财产保全及行为禁令申请,南京中院一方面对权利基础、侵权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进行充分审查、评估后,及时作出符合比例原则的财产保全裁定;另一方面,积极贯彻最高法院实质化解纷的司法理念及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保护要求,促进双方当事人第一时间达成调解协议,保护了首发产品的市场份额,避免了权利人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不合理结果,为“真创新”的首发产品提供最优质的知识产权“严保护”。

案例2

“剧透”未发布新游戏案

【案情简介】

某游戏系由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2023年7月,某公司发现陈某作为该游戏更新测试版玩家,在已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游戏测试视频公开发布于网络平台,遂以其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角色、场景、动作等体现了权利人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的独特创意,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宝贵的创意和劳动,也需要游戏经营者不懈的努力和投入,在定期更新版本已发展成为游戏市场一种特色经营模式的情况下,能够为权利人带来营业收入、增强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基本法律特征。陈某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依法享有的商业秘密,遂判令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案件。网络游戏是当前娱乐消费的一个热点领域,专门法中的著作权、商标权仅能对个别游戏形象、标识、场景进行要素式的保护,并不能全面涵盖被披露、被侵权的游戏内容。在新模式、新服务尚未形成具体明确的法定知识产权权利客体,能否获得、如何获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界定不明的情况下,准确将游戏测试更新版本认定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对于打击游戏“剧透”,保障新游首发具有积极意义。

(秦淮区法院报送)

案例3

助力“阿尔法机器狗”企业脱困案

【案情简介】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智能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首次大量预售的“阿尔法机器狗”无法按期交货,原告车某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发现,该企业是智能机器狗研发领域的翘楚,正处创业初期,因原材料供应链不畅,导致本案发生。企业反映,该案是同批次众多订单之一,存在大量类似纠纷成讼的可能,一旦处理不好,将影响企业信誉及市场融资,关系企业发展存亡。承办法官及时走访,充分了解实际现状,对企业销售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同时积极促成原被告庭前和解,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该案受理后一个多月就快速化解,同时通过示范诉讼避免潜在纠纷成讼,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亦顺利获得大额融资。

【典型意义】

首发经济自带创新属性,起步阶段尤为关键。本案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目标,仅用一个月时间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同时坚持“抓前端,治未病”,通过示范诉讼化解潜在纠纷,避免了首发企业陷入群体诉讼而倒在起跑线上。2024年7月,该公司首家人工智能机器狗体验店在南京核心商圈开业,企业近期产销两旺。近期,该企业已入选2025福布斯中国人工智能科技企业TOP50榜单,系全市唯一一家上榜企业。

(江北新区法院报送)

案例4

支持对虚假推广服务拒付佣金案

【案情简介】

某信息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以网站作为交易平台的供应链服务。为了快速拓展新客户,委托某企业管理公司进行地面推广,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了具体推广的流程、现场到访商户的要求、核定拓新客户的标准等。某企业管理公司在实际推广中,为了追求拓新客户数量、减少实操时间,存在大量刷单造假行为。某信息科技公司对某企业管理公司上报的拓新数据进行了抽查核实,发现大量虚假客户信息,遂拒绝支付佣金。法院审理中,对某企业管理公司拓新客户也进行了抽查,证实了该公司虚假刷单行为,遂仅支持了某信息科技公司认可的450元拓新佣金,对其余60900元拓新佣金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首发经济不止于“首发”,更强调构建完善新品研发、发布、展示、推广以及销售等完整的体系网络。拓客拉新是企业推广新产品、新服务的常见营销手段和渠道。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数据造假、刷单与拓客拉新进行仔细甄别,妥善分配举证责任、创新完善裁判规则,充分保护了消费市场中信息需求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互联网+、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服务领域中的数据造假、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有效规范。

案例5

仿制知名品牌服饰案

——郭某平等4人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将美术作品使用在其经营的“妖精的口袋”品牌服装上对外销售。被告人郭某平、刘某、郭某业抄袭官方旗舰店热销款式的宣传链接,上架在自己经营的4个网店,以“妖精*”“妖*精*”等字样隐名介绍产品,当有客户下单后,立即向服装加工厂提供照片或购买的正版服装,由加工厂快速生产发货,被告人高某参与帮助对接生产、网店经营,复制发行美术作品2.8万余件,非法经营数额达13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平等4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5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犯罪对盗版服饰开展打击的刑事案件。在首发经济背景下,企业所呈现的新产品、新设计、新服务不仅是其业务创新的具象化成果,更是塑造竞争优势、提升品牌价值的核心战略资源。本案被告人以仿制知名品牌服装图案作为获利手段,非法经营数额上百万,法院通过打击该案犯罪行为,有力震慑潜在侵权者,提振首发企业创业信心,助力形成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发展的良性市场氛围。

(玄武区法院报送)

案例6

抄袭有一定影响的餐厅店铺装潢案

【案情简介】

某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多地连锁经营“大树餐厅”,在消费者中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大树餐厅”成为了消费者频频打卡的“网红餐厅”。某餐饮店于2023年6月开业,某公司发现某餐饮店的整体营业形象与“大树餐厅”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经营的“大树餐厅”各门店装潢风格统一,整体营业形象风格独特,在全国范围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某餐饮店“抄袭”知名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后因某餐饮店已拆除侵权装潢,法院遂判令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传统的商超、餐饮等行业,在首发经济背景下,推出的新消费场景设计、产品造型摆盘、服务体验创意等,是其形成竞争优势的重要载体。对企业知名装潢的保护,本质上是将“视觉竞争力”转化为“消费驱动力”的过程。准确界定权利人所享有的“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并予以保护,通过强化保护形成正向激励,既能维护市场秩序,又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最终实现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企业“重创新、强品牌”、市场“高质量、可持续”的多赢局面,为首发经济注入新动能。

案例7

网上对首发新品发表不当言论案

【案情简介】

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YC家”品牌服装的经营者,首次获得“HF大学”相关作品及形象的创意元素设计、生产、销售的授权,并在抖音、快手平台发布关于其与HF大学联名的宣传广告,获赞10余万。姜某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就“YC家”品牌与HF大学联名一事发表不当言论,该视频浏览量为4万多。之后某公司经营的“YC家”淘宝网店销售量出现下降趋势。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姜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在未调查某公司发布广告真实性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拥有众多粉丝的网络平台账户上发表含有侮辱、诋毁某公司的言辞,侵害了某公司的名誉权,致使该公司网店销售量下降。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姜某在某网络平台本人账号上以视频方式发表道歉声明,赔偿某公司损失2万元、公证费1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自媒体时代到来,常有一些人员为了博取流量,以出格言论诋毁抹黑他人,致使合法经营企业商誉受损、首发新品销量下降。本案裁判提示,互联网言论自由亦有边界,靠侮辱、诽谤他人获取流量的行为不可取。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该案向某网络平台公司发出“关于加强某网站用户文明上网监督力度”的司法建议,得到了该公司积极回复,表示网络平台将大力开展不文明内容的治理工作,并针对侵权申诉场景分级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8

雇佣他人给竞争对手恶意刷差评案

【案情简介】

某食品经营部系一家以三明治为主要商品的新兴网红店铺,法院在某平台勘验时显示其是该区三明治人气榜、热销榜第一名,好评榜第三名。孙某本是该经营部的合伙人,退伙后另行开设并经营一家与某经营部经营商品完全相同的三明治店。因两家店铺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孙某以每个差评80元的报酬,安排多人在某外卖平台对某经营部的店铺进行故意差评,差评累计30余条。某经营部遂起诉请求孙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指使他人给予经营部多条差评,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的信息,导致该经营部的商业信誉及声誉受损,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孙某赔偿某经营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典型意义】

首发企业之间为抢占市场先机竞争激烈,恶意竞争行为不仅会使个别企业经营业绩下滑、品牌形象受损,还会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本案中,法院通过惩治平台商户雇佣第三方给竞争对手恶意刷差评的行为,警示其他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商业诋毁,向市场传递公平竞争信号,为努力提升自身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提振信心,推动首发经济良性发展。

来源:天津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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