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名从事新媒体行业多年的资深人士,对图片侵权这类事情可以说司空见惯,不少自媒体的运营者深受其扰。自从以视觉中国为首的版权公司们刮起对自媒体图片侵权起诉的大风后,大大小小的版权公司开始涌现,从摄影图片到表情包的维权现象愈演愈烈。
作为一名从事新媒体行业多年的资深人士,对图片侵权这类事情可以说司空见惯,不少自媒体的运营者深受其扰。自从以视觉中国为首的版权公司们刮起对自媒体图片侵权起诉的大风后,大大小小的版权公司开始涌现,从摄影图片到表情包的维权现象愈演愈烈。
最近,我们自己运营的公众号也因为多年前的一篇文章使用了一个表情包,被某公司起诉要求赔偿1万元。在查阅过原告提供的举证材料后,我们花了几天写了答辩状,最终以对方撤诉为结局。
需要声明的是,我们并不是在支持图片侵权,而是在想针对这些恶意维权的版权公司发起反击。公众号是从2012年开始发展的,在平台的初始阶段,大多数自媒体创作者对图片版权并没有太多认知,所以在开始运营账号的时候难免会不规范使用图片。
如何写一份有用的图片侵权答辩状?
下面,我将分享一下写答辩状的逻辑,如果日后大家遇到类似的侵权起诉,不要慌,就是刚。尤其是现在很多地方都有互联网法院,开庭只要线上进行,大多数互联网法院也都有这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不是版权公司漫天要价就行的。答辩状的主要核心就是抓住该公司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作品的合法性,即如何证明作品就是你的,光有作品登记证书是不够的。
图片侵权答辩状书写逻辑如下:
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原告恶意诉讼嫌疑:指出原告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组织,应驳回起诉。依据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相关规定。指出原告自成立以来涉及多起法律诉讼,均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且无其他业务,涉嫌以版权图片为名敲诈勒索。
2、著作权权属证明问题: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作品登记证书仅能初步证明登记事项,并非确权依据。
3、侵权时间问题:说明原告享有图片授权的开始时间晚于被告使用图片的时间,以类似案例说明侵权时间早于授权时间属于无效起诉。
4、被告使用图片的合法性:表明被告网站的图片是转载自其他网站,且用于媒体网站传递信息,未进行商业利用,不应构成侵权。
5、赔偿合理性问题:主张应以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图片侵权的判赔金额,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远超行业平均值,不合理。
PS:在答辩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也会在答辩状中标明。
以下为答辩状的具体内容,针对上面列举的要点进行详细的展开。
一、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以及原告恶意诉讼嫌疑
原告星微(梅河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 年 12 月 09 日,根据天眼查平台显示,其在短短几个月内,司法案件数量竟已高达381起,且司法案件类型都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如此密集的诉讼频率,远超正常知识产权维权范畴,明显是以诉讼为手段,企图通过广撒网式的索赔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典型的 “维权式勒索” 特征。
此外,经答辩人查询原告无其他业务,且天眼查平台显示原告公司的员工人数为0人,不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相关规定。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故原告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组织,应驳回起诉。
经答辩人查询核实,原著作人在2014年首次发布涉案表情包时并没有按照版权图片惯例,在图片上注明版权所有不得转载使用等文字,也没有版权方的标志,且在近期的过去三个月以类似上述方式,对公开发布但未标明著作权的图片发起了381起诉讼,存在滥用版权保护制度,恶意起诉要求赔偿的嫌疑。
二、原告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作品登记证书仅能初步证明登记事项,并非确权依据。
因此,《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制定目的在于“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故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证据的作用,并非获得著作权的法定依据,仅出具《作品登记证书》不能视为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现原告并未提交涉案图片的原件及具体信息、涉案图片实际创作者的相关情况、创作的过程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发表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故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这一初步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的主张,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提交的举证材料中,包含一份著作权转让协议,然而该协议存在诸多重大瑕疵。协议上并未加盖任何公章以及双方签名,这使得协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签字盖章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关键形式要件,缺乏此要件,难以认定协议已依法成立。此外,该协议亦未标明涉案表情包著作权转让时间,而转让时间对于确定原告何时取得著作权至关重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交易惯例,著作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转让的起止时间、转让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等关键信息,以便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让协议中,要求提供的《交付手稿》中涉及的资料并无底稿等源文件,无法完全体现原著作人是否真实拥有涉案表情包的著作权。在本案中,转让时间的缺失,以及作品登记时间在答辩人发表公众号文章之后,导致无法确定原告在答辩人转发文章时是否已实际取得涉案表情包的著作权。
三、侵权时间问题
根据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书显示,本次涉案的表情包:甘作登字-2025-1-00004467《憋走、喝点热水吧、蛤》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14.09.23,登记日期为2025.01.20,答辩人于 2017 年转发文章时,该表情包尚未进行版权登记 。原告未能提供在答辩人使用涉案表情包时,其已享有著作权的合法、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在答辩人转发文章时,其对涉案表情包享有著作权,因此原告不具备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资格。
四、答辩人使用涉案表情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涉案表情包所在的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19日,发文目的是接到当地文旅通知,要求宣传转发的关于河南消防相关内容的文章,答辩人在公众号转发文章时使用涉案表情包,属于对文章内容的正常编辑与传播,目的并非商业盈利,不存在故意侵权的行为。且答辩人在转发过程中,不存在恶意篡改、歪曲涉案表情包的行为,未对其著作权造成实质性损害。且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答辩人已经于第一时间及时删除涉案表情包所在的公众号文章,充分证明答辩人对本次案件的重视及对图片版权的重视。
另外,根据网络公开内容显示,微博平台中传播的涉案表情包也并无图片无版权声明,无水印标注著作权人,在答辩人于2017年发表的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涉案表情包之前并无任何可获得涉案图片著作权信息的途径。
同时,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答辩人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侵权。
五、关于赔偿合理性的问题
本次原告索赔的金额为10000元,远超行业平均值,不合理,且有恶意敲诈之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让协议显示,原告如真与原著作人购买涉案表情包版权的金额为5000元,答辩人在使用涉案表情包时未对其著作权造成实质性损害,且在第一时间对文章进行删除,请原告指出或证明答辩人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图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对于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高、创作难度较大,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将侵权图片用作商业用途等情形,单张图片最高判赔5000 元;而对于普通网络用户因版权意识不强,在自媒体转载文章时将小幅图片作为配图使用,过错不明显的情况,单张图片最低判赔仅 300 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网络图片侵权案件,判赔金额呈现 350 元、600 元、900 元、1500 元、2800 元等规律化梯度分布。即便涉及影视片段制作的表情包侵权案件,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动图表情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网络公司因帮助侵权,最终也仅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5500 元。
反观本案,答辩人使用涉案表情包既无商业盈利目的,也未对表情包进行恶意篡改,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与常见商业用途侵权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原告索赔1 万元的金额,远超同类案件判赔标准,缺乏合理依据。同时,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因答辩人使用表情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说明该索赔金额的计算方式及构成明细。此外,考虑到原告自身维权成本,在其未提供合理维权费用明细与证明原告是否真实拥有涉案表情包著作权的情况下,贸然索赔 1 万元,更凸显其索赔的不合理性与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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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开庭后,针对我们在答辩状中提出的疑问,原告提供了他们与原著作人之间的转让协议(有原著作人指纹和签名,以及原告公司的盖章)等其他补充文件。但经过多方努力,我们联系上了原著作人,对于转让合同中的指纹,对方表示不是自己的。也就是说,该原告公司存在伪造指纹的嫌疑。
经过我们的努力,原作者也在微博公开进行了回应,表示只是有公司来找他买图,并不知道这家公司的真实用意。
可想而知,市面上这些正在维权的版权公司,到底有多少是在正经地进行维权的呢?利用原著作人对版权制度的不熟悉,将图买过来后进行作品登记,再以此来对发表过这些图片的自媒体进行大规模起诉索赔,或者是先搜索到该图片或表情包在自媒体中的使用频率,再去找原作者购买版权,进行起诉索赔,这其中的每一环,都让人细思极恐。
可以看到,本次起诉的公司,成立日期仅短短几个月,就有几百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可查询到的这些案件纠纷的裁判文书,全都是以原告撤诉为终局,原因不得而知。
相信收到过起诉函的自媒体回去查一下,这样的公司不在少数,别的业务也没有,主页展示最多的就是与图片侵权相关的案件纠纷,而且成立日期都是在近两年。
注重图片版权是好事,说明自媒体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但如果大多数公司都是把维权作为一门生意,那么不仅存在滥用版权保护制度的嫌疑,对图片版权保护来说也不是一件好事。
最后,上述答辩状是根据我们遇到的真实情况来分享的,仅供大家参考。
来源:爱摄影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