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胡常龙,男,1968年12月生,山东即墨人,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担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
胡常龙,男,1968年12月生,山东即墨人,汉族;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本科、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担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顾问;曾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法官,主审或参与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百余起;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办公厅工作一年,担任助理审判员。
阳春三月的一天,我叩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的大门,一股茶香裹挟着书卷气扑面而来。胡常龙教授正端坐在会客室,手持青瓷茶盏,笑意温和。阳光透过落地窗,洒在他身侧的案卷上,折射出斑驳的光影。这位兼具法官、学者、律师三重身份的法律人,举手投足间既流露出学者的儒雅,又彰显出实务者的干练。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律师则是这道防线的加固者。”胡常龙轻啜一口茶,言语间透出对职业的深刻理解。他的职业生涯始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历经13年法官生涯,并在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后,因法学功底深厚,被调入山东大学法学院,成为一名治学严谨的教授。在此期间,他将审判经验升华为学术成果,出版了《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论刑事疑案的二难选择》等专著,为国内刑事证据、死刑案件程序等重大诉讼问题的研究增添了丰富的成果。2009年,他开启了兼职律师的生涯。
法官、学者、律师三重身份的转换并非割裂,而是相互滋养的过程。这种跨界的履历使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学术视角与实践方法论。本次专访从社会公平守护、企业权益保障、理论实践融合以及专业精神传承四个维度,展现出这位法律人的职业追求与思想境界。
从高考状元到公平正义的“守望者”
在胡常龙的办公室书架上,整齐地摆放着《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等学术专著,墙上悬挂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合影,案头则堆叠着正在处理的案卷材料。这种空间布置恰如其分地映射出他多元复合的职业身份——学者、前法官与现职律师。然而,这位法律界知名的专家,却有着极为朴素的成长经历。
1968年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县(现改为青岛市即墨区)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的胡常龙,自幼便对农村社会中的不公平现象深恶痛绝。“父亲性格老实、憨厚,幼小的我常被村里恶人欺负。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孩,我深刻体会到弱势群体的无奈。”那段童年记忆成为他选择法律道路的最初动因。1987年,18岁的他以全县文科第一名的高考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1991年,22岁的胡常龙毕业后被分配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开始了长达13年的法官生涯。这段经历不仅塑造了他的职业品格,更让他直接触摸到中国司法实践的脉搏。
“在省高院刑一庭、刑二庭工作期间,我主审或参与审理了上百起重大案件。”胡常龙回忆道,“有三起故意杀人案令我记忆犹新——聊城中院一审的郭某某故意杀人案,临沂中院一审的林某某故意杀人案,以及菏泽中院一审的郑某某、董某某故意杀人案。这三起案件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但中级人民法院却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或死缓。”经过细致阅卷和反复提审被告人,当时担任法官的胡常龙顶住压力,坚持认为案件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最终,合议庭和审委会采纳了他的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后续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满后未再追诉,实质上实现了无罪化处理。
这种对证据的严格把关、对程序正义的恪守不渝,成为胡常龙高效辩护的核心,也源于他对司法规律与人性尊严的敬畏。
“我们很多冤错案件,若审视其证据原貌,均属典型的疑罪案件——既有有罪证据又存无罪证据,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本应按法律规定作无罪处理,但实践中却往往‘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胡常龙指出,这种处置方式不仅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更为冤假错案埋下隐患。
在法官任职期间,胡常龙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还养成了从司法者视角思考法律问题的习惯。这为他日后从事法学研究和刑事辩护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泉。
正是基于对司法现实的深刻认知,胡常龙在转型为高校教授和律所律师后,始终将“守护公正”作为自己的职业信条。
他辩护的“黄某某诬告陷害案”堪称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典范。该案一审已认定黄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胡常龙在一审程序即将期满时接受委托,通过细致阅卷发现案件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同案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互相矛盾,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物证来源存疑,转账记录无法直接关联犯罪意图等。他提出“黄某某犯诬告陷害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基本辩护意见。经与二审法院、检察院沟通,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的无罪辩护成功,不仅挽救了一位民营企业家的命运,而且为精准证据分析和应用提供了范本。
“刑事无小事,每一起刑事案件对涉案的公民或者企业而言,都是天大的事情。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必须打起十二分的精神,不遗余力、尽职尽责地履行好辩护职责。否则,既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也违背个人道德。”胡常龙如是说。这种责任意识促使他从个案辩护走向制度建言,从法庭抗辩延伸至学术研讨。
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者”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民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健康发展直接关乎国民经济的活力与韧性。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面临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胡常龙凭借其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成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实践探索者。
“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体制、机制及企业自身不规范经营等因素,使其易卷入法律纠纷,甚至刑事诉讼。”胡常龙基于对大量涉企案件的观察指出,“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启动,往往会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甚至毁灭性打击。”这种认知推动他聚焦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前沿议题。
为进一步聚焦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无罪辩护技术等前沿议题,2019年,胡常龙发起创办了“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
令胡常龙没想到的是,首期论坛即成功吸引了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120余人参与,并形成了《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贯彻》《刑事合规与企业风险防范》等系列学术成果,该论坛也因此成为全国刑辩领域的重要学术平台。
截至目前,该论坛已成功举办五期,累计吸引千余名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参与,形成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辩护指引》等实务成果,成为理论与实践融合的标志性平台。这些学术成果,也成为胡常龙和与会律师的辩护指南。
在代理“范某某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强迫交易案”时,面对被告人被控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强迫交易三罪的复杂局面,胡常龙敏锐地捕捉到案件中的“民刑交叉”特性。通过明确企业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他成功说服法官不予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并争取到“实报实销”(羁押期折抵刑期)的判决,使被告人在一审宣判的同时即刑满释放。“这比缓刑更彻底,案件终结后,企业家即恢复人身自由,投入企业正常经营。”他始终强调:“律师必须通过专业辩护,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最优解,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胡常龙发现,不少民营企业涉刑案件存在证据链复杂、事实认定模糊的特点,极易形成“疑案”。“若不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将对企业发展产生连锁负面效应。”胡常龙表情略显凝重地继续说道,“现实中,该原则面临司法惯性与制度缺陷的双重制约:刑事诉讼中‘入罪容易、出罪难’的结构性问题,叠加考评机制与错案追责压力等,导致无罪判决率长期偏低。”
对此,胡常龙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把握“黄金37天”强化审前辩护;实施证据精细化审查,高度重视无罪证据的证明价值和作用;通过专业沟通而非对抗影响司法决策;构建企业合规制度体系预防风险。
另外,在当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涉刑案件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将部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置的问题,即“过度刑法化”问题。同时,在企业涉刑案件财产处置过程中,也存在着涉案财产与企业合法财产、企业家个人财产、企业家亲属财产区分不清、处置不当,以及超涉案数额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逐利性司法和“远洋捕捞”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公安司法机关,同时也需要辩护律师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胡常龙的实践探索,不仅彰显出学者型律师的专业价值,更将司法正义转化为可感知的法治保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贡献了独特的律师力量。
刑事辩护艺术的守护者与践行者
如今,在中国刑事辩护领域,胡常龙不仅以精湛的辩护技艺维护着个案正义,更通过学术平台培育着新生代律师力量,系统总结和传承着刑事辩护的技艺与理念。这种对专业精神的坚守与弘扬,使他的影响力超越了具体案件,为山东乃至全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着正能量。
“优秀的律师应当通过专业素养赢得尊重,而非采取极端方式。”胡常龙始终强调“专业主义”在刑事辩护中的核心地位。在他看来,有效的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对抗或死磕,而是建立在深度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基础上的专业沟通。他归纳出成功辩护的四个关键环节:第一,深度剖析、全面把握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点,形成系统规范的辩护意见书;第二,主动有效地与检察官、法官沟通;第三,在庭审中对每份控方证据进行精准质证;第四,基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系统、全面、精准地发表辩护意见。
这种“专业主义”理念在胡常龙过往代理的诸多重大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譬如,在其辩护的“浙江省某银行高管徐某诈骗案”中,徐某被指控共同诈骗犯罪,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胡常龙在接受委托后,前后三十多次奔赴看守所会见被追诉人,仔细阅卷并精研证据,提出了逻辑严谨、分析透彻、论证充分的无罪辩护意见。在案件发回重审后,他坚持无罪辩护立场,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徐某在被羁押两年半后获判无罪。该案被评为2018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件。评委会指出:“胡常龙律师在准确把握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将徐某与其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切割,彰显了高超的辩护水平。”
胡常龙的专业魅力不仅体现在个案辩护中,更表现在他对刑事辩护艺术的系统思考和传承上。身为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胡常龙,除了前文提及的由他发起举办的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外,还发起举办了刑事辩护精品案例研习会。与前者聚焦刑事辩护前沿问题不同的是,后者则以案例研习为核心,通过解剖典型案例提炼辩护经验。
2024年5月,在刑事辩护精品案例研习会第一期上,胡常龙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再次系统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突出问题:“无罪判决难,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口供中心主义思想仍有影响;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仍存在不足;无罪案件裁判过程中程序倒流问题较为突出;错案追究制对无罪裁判形成存在负面影响……”这种基于实证的深刻剖析,为广大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在刑事辩护实践中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指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身为师者,胡常龙始终关注刑事辩护事业的未来,重视年轻一代的成长。“青年律师从校园步入社会,其法律专业素养仍需通过实践不断完善。”他分析说,“当前法学教育体系中,本科生知识广度有限,研究生专业深度也未必充分……而法律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后期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至关重要。”为此,他不仅在课堂上倾囊相授,更通过实务指导、案例研讨等多种方式,帮助青年律师跨越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
胡常龙对青年律师的建议全面而务实:在专业素养上,要持续深化法律知识学习,尤其应高度重视证据法学的系统研究;在诉讼技巧上,要虚心向经验丰富的律师学习,注重每个技术性环节的锤炼;在综合表达上,要高度重视麦拉宾法则在包括诉讼沟通在内的人际沟通中的运用,即“人际沟通中语言内容本身仅占7%,语调包括语气、声调、语速等听觉信息占比达38%,肢体语言包括手势、表情、仪态、姿势等非语言表达方式占比55%”,全面提升出庭表现。这些建议凝聚了他多年的职业智慧,为青年律师的成长提供了清晰路径。
在专业伦理方面,胡常龙始终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我们虽然是普通律师,但位卑未敢忘忧国。做好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办理每一起案件,就是在为国家的法治发展贡献正能量。律师的贡献有大有小,但都值得肯定。”这种将个案辩护与法治建设密切联系的境界,体现了他作为学者型律师的格局与担当。
后记
从严格证据审查到精准法律适用,从有效沟通技巧到系统理论思考,胡常龙以其全方位的专业素养,高效践行着刑事辩护的艺术与科学。他不仅自己是高精尖的楷模律师,更通过学术平台和言传身教,培养着薪火相传的法律后继者。
“中国法治建设需要一代代人接续努力。而我愿做那个奋斗不止的人——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在书斋里为制度完善建言,在讲台上为法治未来播种。”胡常龙饱含深情地说。
这番话语朴素却有力,恰如他的人生选择:不追求轰轰烈烈的名声,只坚守对法律的信仰;不空谈宏大叙事,只专注在每一个案件中推动点滴进步。或许,这正是中国法治进程中最需要的专业精神——既有仰望星空的理想主义,又有脚踏实地的务实品格。(文/晓琮)
来源:中国商界杂志社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