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0条,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十种以上的权利。第995条被理解为,人格权的原权利受顶级保护,不受诉讼时效和行为人有无过错的限制。
在医疗纠纷中,一个关键问题常被提及:非紧急情况下,是否进行极高风险手术的决定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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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0条,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十种以上的权利。第995条被理解为,人格权的原权利受顶级保护,不受诉讼时效和行为人有无过错的限制。
在非紧急医疗情况下,患者面对极高风险的手术,其选择权是由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原权利所必然要求的,属于患者受法典顶级保护的权利。
这意味着,患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对风险的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手术。医生有责任提供充分的信息,做具体说明,帮助患者做出明智的选择。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患者。
这一权利的确立,保障了患者在医疗决策中的主体地位,确保了在面对非紧急医疗措施时,他们的意愿得到绝对尊重。同时,这也要求医疗机构在提供治疗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患者的利益,由患者方做出全面知情情况下的选择。在医疗纠纷中,这一原则是判断责任归属的重要依据。
医疗纠纷知识84:非紧急救治要不要做极高风险手术是谁的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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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宋中清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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