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刘诗诗吴奇隆离婚:希望只是谣言,婚姻背后或是利益纠缠

B站影视 2024-12-19 08:28 1

摘要:根据一个叫王大发的人爆料说刘诗诗、吴奇隆离婚了。说实在,不管哪个艺人离婚,我都毫不意外,虽然我觉得这一对还挺般配,好像口碑也都不错,他们本人也都还没有发正式声明。我感兴趣的是新闻里的这段信息:

根据一个叫王大发的人爆料说刘诗诗、吴奇隆离婚了。说实在,不管哪个艺人离婚,我都毫不意外,虽然我觉得这一对还挺般配,好像口碑也都不错,他们本人也都还没有发正式声明。我感兴趣的是新闻里的这段信息:

梳理天眼查显示,刘诗诗名下关联13家企业,其中7家为存续状态,包括北京海润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稻草熊影业有限公司、上海刘诗诗影视文化工作室等,刘诗施均为上述企业股东或投资人。吴奇隆名下关联3家企业,仅镇江爱电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存续,其余江苏稻草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江隆之心影视文化工作室(有限合伙)已注销。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稻草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吴奇隆与刘诗施共同关联公司,吴奇隆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刘诗施间接持有该公司股份。”

我突然想明白了一个事情,怪不得内娱的明星片酬高得离谱,自己开的影视公司,自己给自己开片酬,当然高了。据说中国内地演员的收入已经遥遥领先,比港台的演员要高很多。这是网上搜到的一个内地非一线演员的片酬:蒋劲夫作为电视剧《米露露求爱记》男一号,获得高达6915万元的片酬。

这还是2017年的事情,那时的蒋劲夫也并非内娱中咖位或流量最高的演员。这不禁让人联想,那些炙手可热的一线演员的片酬该有多惊人,大概他们一部戏的片酬就是很多普通人一辈子也无非企及的。

除了现金,许多演员片酬的支付和变现方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有实力和话语权的演员通常会选择以片酬入股的形式与制作方合作。演员可能会收取部分现金,其余部分以入股方式参与制作项目的分红。例如,正午阳光公司在拍摄《欢乐颂》和《琅琊榜》时,与主要演员签订了“正常价格”的片酬协议。但随后曝光的信息显示,正午阳光陆续出资与刘涛、靳东、王凯等明星成立了子公司,通过股权合作实现了资源的深度绑定。明星们正是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共享市场红利。

这种被视为当下“最先进”的合作方式,不仅大幅提升了一线演员的收入,还使明星的实际收益更加隐性化。这也解释了刘诗诗名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公司。其实并不是要拿她做靶子,估计哪一位明星名下公司都不少,许多估计也是空壳公司,用来做股权合作,或者套现用的。

不仅是娱乐圈,企业界一样,投资界也一样,那些食物链顶端的人物给自己开工资,或者是用参股的方式分红利,都是毫不手软。这些事情也让我进一步思考社会公正和财富分配的话题。

如果把社会财富比作一块蛋糕,该怎么分蛋糕才公平?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广为接受的正义理论,即“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他强调财富和资源应该根据一种公正的原则来分配。社会应该通过适当的资源分配来缓解不平等现象和贫富差距。

他提出了两个重要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自由原则认为每个人都应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而差异原则认为社会应尽可能地减少劣势群体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社会不仅要关注已经存在的贫富差距,还要让每个人在进入社会时,拥有相同的起点和机会,不受先天条件和出生环境的影响。

罗尔斯还提出了一个“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假设所有人都是站在一个大幕后面,都不清楚他人的情况和自己的角色, 这时候制定的规则,才可能是正义的。在无知之幕下,最合理的情形就是分蛋糕的这个人最后去取他的那一份,这样,这个人肯定会把蛋糕分配得足够均匀,才能保证他自己得到可能有的最大一份。也就是说,规则的执行者不会因为他的身份而分到更多的资源。

罗尔斯最著名的反对者是他哈佛的同事诺奇克,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过度强调了社会正义和平等,而忽视了个人权利和自由。他认为政府的作用应该限于保护个人权利和财产权,不应过度干预个人的自由。政府应该保证的是机会平等,但不是结果平等。诺齐克还认为,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过于侧重最劣势群体的利益,而忽略了个人自由和所有权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再分配是一种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以确保社会和经济差距不至过分扩大。诺齐克则主张,再分配会破坏个人的自由,因为它违背了人们自由选择使用自己的资源的权利。他认为,应该限制政府对财富分配的干预。

两位学者的另一个重要分歧在于对因天赋或者出身而获得的财富的所有权上。罗尔斯认为一个人的天赋是集体资产,在天赋和家庭出身上的差异是运气使然,所以幸运的人要帮助那些不走运的人,才能安心获利,否则,就不是正义的。而诺齐克认为一个人用天赋获得的财富是正当的,是属于个人的。出身不好或者没有天赋的确是不幸的,但是却不能认为是不公正的。罗尔斯强调的是分配正义,而诺齐克强调的是持有正义。

回到文章最开头,刘诗诗、吴奇隆这些一线演员获得巨额财富,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应该对他们征以重税,把钱分给穷人。但诺齐克则认为,如果他们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的财富,那就有权利保持它们的持有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最重要的,是不可侵犯的,任何干预都是不合理的,简言之,别的人没有理由去分明星们的一瓢羹。

我其实一直是比较倾向诺奇克的观点的,但是我越来越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这些明星也好,华尔街的大鳄也好,他们获取的财富看起来是正当的,看起来没有违规,但最大的问题就是很多时候游戏规则就是他们自己设定的。比如这些明星自己开公司,自己给自己开工资,华尔街的大鳄们也是如此。罗尔斯无知之幕的原则其实对他们根本起不到限定作用,因为他们分蛋糕的人里根本就不包括那些穷人。

而且他们非常精明,背后还有强大的律师顾问,制定的规则对他们有百利而无一害,比如华尔街那些交易公司,他们收commision(中间交易费),所以不管是熊市还是牛市,他们都是稳赚。他们即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规则的执行者,这种双重身份让他们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和财富,而且,是合法合规地获得。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内核并不公平。

这些人之所以能拿到这些巨量的财富,并不是他们多有天赋,多聪明,或者多努力,可能纯粹只是他们运气好,站在了一个即是规则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位置。

又想到明星Angela Baby说自己就值得拥有这么多财富,她真应该听听桑德尔在《绩效主义的暴政》(The Tyranny of Merit)中说的这句话:“意识到运气在生活中的作用会让我们变得谦卑。这种谦卑的精神就是我们现在需要的公民美德。它驱使我们重新定义成功的观念,为我们超越优绩制的暴政,走向一种少些怨恨、多些包容的公共生活指出了方向。”所以,在很多情况下,罗尔斯为首的新自由主义理论闪耀着人性的光芒,让穷人看到了光明和希望。

一个理想的社会,富人无惧于勇往直前,穷人也有机会攀升,而政府则要保证这些人都是在公平的规则下竞争,而且,不能让规则的制定者,同时成为执行者。但是,这样的社会,是不是有些过于理想呢?

来源:十洪都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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