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HBV)新疗法临床试验: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

B站影视 内地电影 2025-05-20 23:17 2

摘要: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εPA-44)是由诺合泰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研制的国家一类新生物制品。该产品是以HBV抗原表位图谱为基础,按照不同类型表位、不同抗原来源表位、不同的连接顺序、不同的化学修饰基团等,采用基于表位的疫苗设计方案进行设计、筛选的多肽

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εPA-44)是由诺合泰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研制的国家一类新生物制品。该产品是以HBV抗原表位图谱为基础,按照不同类型表位、不同抗原来源表位、不同的连接顺序、不同的化学修饰基团等,采用基于表位的疫苗设计方案进行设计、筛选的多肽免疫原。其主要作用是刺激人体产生特异性细胞免疫,通过特异性毒性T细胞消除HBV感染。εPA-44是一个水不溶性多肽。

前期临床试验有效性结果显示:针对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εPA-44 600μg、900μg单用6针治疗方案显示出明显疗效,εPA-44 900μg组和εPA-44 600μg组第76周HBeAg/抗-HBe血清学转换率分别为38.8%(45/116)和28.6%(34/119),提示存在剂量效应关系。

在进一步的研究数据表明,HBeAg/HBeAb血清学转换率由76周22.3%提升到144周的37.7%,其中第一阶段接受空脂质体的受试者提高最为显著,由17.7%提升到38.7%,第一阶段600μg组的受试者继续治疗后,由20%提升到40%,第一阶段900μg组的受试者提升幅度最小,29.3%提升到34.5%。提示900μg是合适的治疗剂量。同时随访观察结果显示,经εPA-44治疗达到 HBeAg/抗-HBe血清学转换的受试者在未接受其它治疗的前提下未发生反弹

研究药物: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与恩替卡韦序贯给药(III期)

登记号:CTR20210513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恩替卡韦)

适应症:慢性乙型肝炎

申办方:江苏孟德尔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治疗用(合成肽)乙型肝炎疫苗的剂型:注射剂;规格:300μg/瓶;用法用量:900μg/次;用药时程:单次给药,4周为一个给药周期,共6个周期。

恩替卡韦胶囊的规格:0.5mg;用法用量:0.5mg/日;用药时程:每天一粒。

入选标准

1、年龄18-65岁(包括边界值),性别不限。

2、符合2018年版“美国肝病研究学会慢性乙型肝炎实践指南”和2019年版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的慢性乙型肝炎诊断标准(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超过6个月),且:乙型肝炎病毒DNA(HBV-DNA)大于2.0×104 IU/mL(105copies/mL);乙肝e抗原(HBeAg)阳性,抗-HBs阴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在正常值上限的2-10倍之间。

3、人类白细胞抗原A2(Human Leukocyte Antigen,HLA-A2)阳性

4、具有下列血液学和血液生化指标的代偿性肝病:白细胞≥3.5×109/L;中性粒细胞≥1.5×109/L;血小板≥正常值下限;血红蛋白≥110g/L;总胆红素≤1.5倍的正常值上限;白蛋白不低于正常值下限;血尿素氮未超过正常值上限;肌酐未超过正常值上限;凝血酶原时间延长≤3 sec,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在正常值范围内;空腹血糖≤7.0mmol/L。

5、促甲状腺激素(Thyroid Stlmulating Hormone,TSH)在正常值范围内

6、甲胎蛋白在正常值范围内

7、理解并自愿签署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8、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研究程序和访视计划。

排除标准

1、抗-HAVIgM、抗-HCV、抗-HDVIgM或抗-HEVIgM阳性。

2、抗-CMVIgM、抗-EBVIgM或抗-HIV阳性。

3、抗核抗体滴度高于中心检测上限,或者定性判断为阳性。

4、妊娠试验呈阳性的育龄女性受试者。

5、肝癌、疑似肝癌、肝硬化者或中重度肝纤维化者。

6、有以下系统疾病或既往史或有研究者认为不宜参加本试验的严重疾病,如:心血管系统:不稳定或明显的心血管疾病,如心绞痛、近期发作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高血压、明显心律失常或心电图异常等;呼吸系统: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呼吸衰竭等;内分泌及代谢性疾病:糖尿病、药物控制不佳的甲状腺疾病等;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活动性结核、恶性疾病(如肿瘤)、神经或精神疾病病史等。

7、接受试验用药品前6个月内曾用过抗乙肝病毒治疗药物(干扰素、拉米夫定、阿德福韦酯、恩替卡韦和替比夫定等)及免疫调节剂(胸腺肽等)。

8、接受试验用药品前3个月内参加过任何药物/器械临床研究的受试者。

9、过敏体质或可疑对本试验用药品过敏。

10、处在妊娠期或哺乳期或筛选前2周未采取适当避孕措施的女性受试者。

11、在筛选期、试验期间及试验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或捐精、捐卵计划或不愿采取有效避孕措施(附录1)的受试者。

12、有酗酒(筛选期前饮酒5年以上,每天酒精含量男性大于40g,女性大于20g)及已知药物依赖者。

13、有器官移植史(除外角膜移植和毛发种植)。

14、存在任何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选本研究或完成研究的因素。

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宜昌

四川成都、眉山、绵阳

广东深圳、惠州、佛山、清远、广州、茂名、湛江

云南昆明

江西南昌、赣州、九江

重庆

浙江杭州

江苏徐州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邵阳、岳阳、娄底

天津

河南洛阳、郑州、新乡、南阳

贵州贵阳

辽宁沈阳

吉林延吉

安徽蚌埠、池州

山东济南

广西柳州、贺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来源:家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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