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提出的“四个善作善成”重要指示精神,天津海关研究出台“津关24条”,一年来强化措施推进实施、大力对企宣传推广、持续跟踪评估问效,为天津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2025年,天津海关围绕“政策再加力、服务再提升”,广泛征询天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提出的“四个善作善成”重要指示精神,天津海关研究出台“津关24条”,一年来强化措施推进实施、大力对企宣传推广、持续跟踪评估问效,为天津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2025年,天津海关围绕“政策再加力、服务再提升”,广泛征询天津重点进出口企业及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建议,迭代升级出台“津关24条(2025版)”,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量提质。
为统筹推进“津关24条(2025版)”“促进企业通关便利十六条”“服务滨海12条”等“一揽子”稳外贸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强化政策解读及应用指导,切实让更多企业了解、用好各项惠企政策,天津海关开设“政策直通车专栏”。今天带您了解“推动航空口岸通关便利”。
一
什么是国际通程航班?
“国际通程航班”是指进出境中转旅客在始发站一次性办理始发站及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或出境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乘机登记手续,在中转站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及对其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的查验监管,在目的站提取其托运行李的业务模式。
二
申请开通国际通程航班的业务办理流程
01
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应当在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前联合向海关总署提交拟开通的航班计划表和保障方案。国外航空运输企业应与国内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方共同提交相应材料。
02
海关总署依据直属海关实地考察情况,重点考量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满足本公告行李监管、机场管理、航空运输企业管理章节中有关海关监管要求情况,属地海关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并及时答复是否同意开通“国际通程航班”业务以及开通范围。
03
航空运输企业增减或变更国际通程航班航线、航班、时刻等内容以及暂停航班运行超过一年(含)以上复飞的,应事先征得直属海关同意。
04
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无法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运营方,直属海关可暂停其“国际通程航班”业务并令其限期整改。对超出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海关总署将终止其“国际通程航班”业务。
三
国际通程航班的旅客
通关流程
01
中转出境旅客统一在国内始发站办理托运行李交运手续。抵达中转站(出境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机场后,旅客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关手续。旅客委托人(航空运输企业)配合中转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及必要的开箱查验。托运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将其引导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检查。
02
中转进境旅客抵达中转站(入境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机场后,应接受海关卫生检疫并办理手提行李海关手续。旅客委托人(航空运输企业)配合中转站海关对托运行李进行机检及必要的开箱查验。托运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负责引导旅客连同手提行李一并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检查。
03
中转旅客携带宠物进境的,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进境,旅客进境后应主动向海关提交证书并接受对宠物的现场临床检查。需实施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进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
四
国际通程航班的
机场管理要求
01
机场运营方应当在国际到达海关监管区内设置专门的国际中转候机厅和海关中转查验区,海关中转查验区内应配置人体检查设备和行李检查设备等,确保中转旅客可控并满足海关监管与查验需求。
02
机场运营方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及必要设施以实现海关对全部中转托运行李的远程后台监管,中转行李分拣过机时,应将行李信息(编号、数量、重量等)以及旅客护照信息、转机信息等实时传输至海关,实现海关操控、比对等功能。
03
五
国际通程航班的
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要求
01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海关做好法规宣传工作。在始发站为“国际通程航班”中转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摆放提示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海关申报单》,提示有申报需要的旅客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海关申报单》;告知旅客到达中转站后,主动选择海关申报通道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人员行李物品海关申报单》,否则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航班飞行过程中,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通过机上广播介绍旅客中转流程、通关流程和海关相关规定,提示“国际通程航班”旅客在其抵达中转站后,无需提取其托运行李,但应携带所有手提行李下机,并办结海关手续。
02
航空运输企业在始发站为“国际通程航班”中转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对于部分托运行李(婴儿车、轮椅除外)在中转站提取的旅客,应取消其全部托运行李的通程便利,按照一般进出境旅客办理乘机手续。
03
04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将有关旅客信息、托运行李信息(件数、重量、号码等)、联程航班等舱单电子数据及时传送至海关旅客舱单系统。对于在登机口,因手提行李超重临时调整为托运行李的,航空运输企业应于飞机降落前向中转地海关补报上述物品舱单信息。
05
航空运输企业安排中转航班衔接时应当充分预留海关查验时间。具体预留时间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方与海关根据实际监管和保障能力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90分钟。
06
中转旅客托运行李在运抵中转站后,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负责将所有中转进出境旅客托运行李转运至海关检查设备上,对后台过机的中转托运行李逐件扫码核销。相关托运行李经海关检查放行后方可再次办理交运手续。
07
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海关指令配合做好托运行李查验工作。对于海关确定需要人工开箱检查的中转进出境旅客托运行李,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根据海关指令查找托运行李,及时运送到海关中转监管现场并依据海关指令进行操作。需要进行机场安全检查的,优先进行机场安全检查后,再运送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
08
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机场地面服务企业,应当全程负责中转旅客的引导工作。对于海关监管需要旅客本人到场,应当及时引导旅客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接受海关查验。对于主动申报行李中有需办理海关手续物品情形的旅客,应负责将其引导至海关中转监管现场,连同手提行李一并办理海关手续。
09
未经海关同意,航空运输企业不得为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旅客办理下一程登机手续,并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海关。对于必须当场办理海关手续的、属于海关认定高风险的或处于紧急突发状况下的旅客,航空运输企业或地面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实施拦截、控制,并办理退改签手续。
供稿单位:口岸监管处、北塘海关
编辑:范海胜、赵春阳
审核:李楠、韩伟
策划:综合业务处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